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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坡易傳》 需 卦(第 五)

    作者:蘇軾
      坎上

      干下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謂九五也。“干”之欲進,凡為“坎”者皆不樂也,是故四與之抗,傷而后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猶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攝矣,至于五則不然,知“干”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內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貞吉”。“光”者,物之神也,蓋出于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見遠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則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見險而不廢其進,斯有功矣。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干”之剛,為可畏也;“坎”之險;為不可易也。“干之于“坎”,遠之則無咎,近之則致寇。“坎”之于“干”,敬之則吉,抗之則傷,二者皆莫能相懷也①。惟得廣大樂易之君子,則可以兼懷而兩有之,故曰“飲食宴樂”。

      「校注」

      ①莫能相懷:《蘇氏易傳》無“莫”字,誤。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尚遠于“坎”,故稱“郊”。處下不忘進者,“干”之常也。遠之不惰,近之不躁,是為不“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衍”,廣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漸近則為“沙”,逼近則為“泥”。于“沙”則“有言”,于“泥”則“致寇”,“坎”之為害也如此。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終吉”;于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敗”,則“干”以見險而不廢其進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蘇氏易傳》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傷也;“出自穴”者,不勝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敵至而不忌,非有余者不能。夫以酒食為需,去備以相待者,非二陰所能辦也,故九五以此待“干”,“干”必心服而為之用,此所以正而獲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干”已克四而達于五矣,其勢不可復抗,故入穴以自固。謂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愿也。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當位,而猶愈于四之大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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