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兵實紀》 卷二?練膽氣第二·第十三.清減 作者:戚繼光 本管官剋減錢糧者,許本屬軍士及屬官告治,此不坐犯上之罪。若系責比武藝,督治遣過,因而懷狠或刁誣者,定以軍法從事。 上一章 前言 目錄 下一章 卷二?練膽氣第二·第十四.分軍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