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兵實紀》 卷二?練膽氣第二·第三十四.禁爭毆 作者:戚繼光 自己軍士頭目,兩相斗毆,不論曲直,各捆打,然后查其所由加治。若軍士與非管隊總,隊總與非管旗總、車正,旗總、車正與非管百總,百總與非管把總,把總與非管千總爭毆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后另剖曲直,若與本管爭毆者,以毆父母論,定行軍法從事。 上一章 前言 目錄 下一章 卷二?練膽氣第二·第三十五.禁喧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