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兵實紀》 卷四?練手足第四·第十三.察遺失 作者:戚繼光 凡火器裝藥竹筒、火繩、火線、匙、錘、刀、剪、油單、火藥,一有不全,入場忘記懸帶隨身,及藥不干燥,各不如法,隊長同罰,本犯加治。 上一章 前言 目錄 下一章 卷四?練手足第四·第十四.稽損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