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六、初檢
作者:宋慈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初檢,不得稱尸首壞爛不任檢驗,并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斗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尸首不任擺撥。初檢尸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尸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尸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復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尸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復檢異同。
初檢,不得稱尸首壞爛不任檢驗,并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斗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尸首不任擺撥。初檢尸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尸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尸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復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尸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復檢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