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九、婦人
作者:宋慈
凡驗婦人,不可羞避。
若是處女,札四至訖,札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綿札。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并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
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堅如鐵石;無即軟。 若無身孕,又無痕損,勒坐婆定驗產門內,恐有他物。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尸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詳其故,蓋尸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尸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尸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處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檢驗有無痕損,令眾人見,以避嫌疑。
附小兒尸并胞胎
有因爭斗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云:“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準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云“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發生,七月動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尸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若是處女,札四至訖,札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綿札。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并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
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堅如鐵石;無即軟。 若無身孕,又無痕損,勒坐婆定驗產門內,恐有他物。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尸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詳其故,蓋尸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尸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尸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處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檢驗有無痕損,令眾人見,以避嫌疑。
附小兒尸并胞胎
有因爭斗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云:“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準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云“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發生,七月動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尸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