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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儀禮注疏》 卷十二·鄉射禮第五

    作者:鄭玄、賈公彥
      司射猶挾乘矢,以命三耦:“各與其耦讓取弓矢,拾。”(猶,有故之辭。

      拾,更也。)

      [疏]“司射”至“拾矢”。○注“猶有”至“更也”。○釋曰:自此盡“取撲之以反位”,論司射誘射,教三耦射法之事。《大射》有次,“三耦取弓矢於次”,注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則此無次取弓矢。拾者,拾更也。遞取弓矢,見威儀故也。云“猶,有故之辭”者,前已云司射兼挾乘矢,此云“猶”是有故之辭,云此者,欲見司射恒執弓矢未改之意。  三耦皆袒、決、遂。有司左執付,右執弦,而授弓。(有司,弟子納射器者也。凡納射器者,皆執以俟事。)

      [疏]“三耦”至“授弓”。○注“有司”至“俟事”。○釋曰:前有司請射,解為司馬。此有司為弟子者,以有事者皆有司,故鄭注解上有司請射與《大射》為政請射同,故解為司馬。此經以納射器使弟子,不見出文,則弟子執射器入者,即使守之以授用者,故知有司還是弟子。是以鄭云“凡納射器者,皆執以俟事”。

      遂授矢。(受於納矢而授之。)  [疏]“遂授矢”。○注“受於”至“授之”。○釋曰:此授矢者,則上文有司授弓者,以其弟子執弓矢,故授弓訖復授矢。是以鄭云“受於納矢而授之”。

      三耦皆執弓,三而挾一個。(未違俟處也。,插也,插於帶右。)

      [疏]“三耦”至“一個”。○注“未違”至“帶右”。○釋曰:上云“三耦俟于堂西”,又云“遂以比三耦於堂西”,此云“三耦皆執弓三而挾一個”,前后皆因前位,去未違俟處。下文乃云“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東面北上”,是移本位者也。云“,插也,插於帶右”者,以其左手執弓,右手抽矢而射,故知插於帶右,故《詩》云“左旋右抽”是也。

      司射先立于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東面北上而俟。

      司射東面立于三耦之北,三而挾一個。(為當誘射也,固東面矣。復言之者,明卻時還。)  [疏]“司射”至“一個”。○注“為當”至“時還”。○釋曰:云“固東面矣,復言之者,明時還”者,司射先在中西南,東面,今三耦立定,司射來向三耦之北,東面,明司射時,右還西南,東面也。

      揖進,當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豫則鉤楹內,堂則由楹外。當左物,北面揖。(鉤楹,繞楹而東也。序無室,可以深也。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為鄉學。《鄉飲酒義》曰“主人迎賓於庠門外”是也。庠之制,有堂有室也。今言豫者,謂州學也。讀如“成周宣謝災”之謝,《周禮》作序。凡屋無室曰謝,宜從謝。州立謝者,下鄉也。左物,下物也。今文豫為序,序乃夏后氏之學,亦非也。)

      [疏]“揖進”至“面揖”。○注“鉤楹”至“非也”。○釋曰:凡行射禮耦,耦各相對揖,故司射誘射,發東面位,揖進,當西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訖,東行向兩楹,物須過西楹,是以豫則鉤楹內北過,以記云:“序則物當棟。”

      物近北,故過由楹北也。堂則由楹外過而東行,以記云:“堂則物當楣。”物近南,故過由楹南也。云“當左物”者,以南面為正,東為左物,北面又揖也。云“鉤楹,繞楹而東也”者,北而東也。云“序無室,可以深也”者,據州立序而言。云“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者,案《王制》云:有虞氏上庠下庠,夏后氏東序西序,殷人左學右學,周人東膠虞庠。周立四代者,通己為四代,但質家貴右,故虞殷大學在西郊,小學在國中。文家貴左,故夏周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小學在西郊。周所立前代學者,立虞、夏、殷三代大學。若然,則虞氏上庠,則周之小學為有虞氏之庠,制在西郊也。立殷之右學則瞽宗,周立之亦在西郊。立夏后氏之東序,則周之東膠立在王宮之東,以其改東序為東膠。東膠,二代名,故云周立四代學。《文王世子》亦論四代學中學樂之事。云“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為鄉學”者,與周立虞庠同制,故引《鄉飲酒義》為證鄉立庠之義也。云“庠之制,有堂有室也”者,則此篇云“堂則由楹外”,又記云“堂則物當楣”是也。《論語》云:“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室堂相將,有室必有堂。言此者,見庠則室堂俱有,對榭則有堂無室也。云“今言豫者,謂州學也”者,《周禮。地官。

      州長職》云“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序”是也。云“讀如‘成周宣榭災’之榭”者,案宣公十六年《經》書:“成周宣榭火。”彼雖不據學,以其無室,與《爾雅》“無室曰榭”同,故引以為證也。云“《周禮》作序”者,據《州長職》文。云“凡屋無室曰榭,宜從榭”者,鄭廣解榭名。《爾雅》云:“謂之臺,有木者謂之榭。”及成周宣謝,及此州立謝,皆是無室,故云“凡”以該之,不得從豫及序,故云宜從榭也。云“州立榭者,下鄉也”者,以其鄉之庠有室有堂,州謝則有堂無室,故云下鄉也。云“今文豫為序,序乃夏后氏之學,亦非也”,不從今文者,以其虞庠、夏序皆是有室,州之序則無室,故云“非”。言“亦”者,古文為豫已非,今文作夏后氏之序亦非。若然,《禮記。學記》及《州長職》并下記皆作序,鄭不破之者,以鄉立虞庠,依虞有室,州立夏序,去室,猶取序名,是以鄭注《州長》云“序,州黨之學也”,故不破之也。

      及物揖。左足履物,不方足,還,視侯中,俯正足。(方猶并也。志在於射,左足至,右足還,并足則是立也。南面視侯之中,乃俯視并正其足。)

      [疏]“及物”至“正足”。○注“方猶”至“其足”。○釋曰:云“志在於射”者,解足未正先視侯中之意。言“左足至”者,解左足履物也。右足還并足則是立也者,解經不方足,還及正足之言。若然,云還時兼視侯中也。此不言畫物早晚,案《大射》納射器之下,即言“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兩楹,疏數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當在納射器后即畫之也。

      不去旌。(以其不獲。)

      [疏]“不去旌”。○注“以其不獲”。○釋曰:以其旌擬唱獲,今以三耦誘射,不唱獲,故不去旌也。  誘射,(誘猶教也。)將乘矢。(將,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

      [疏]“將乘矢”。○注“將行”至“四方”。○釋曰:云“象有事於四方”

      者,《詩》云:“四矢反兮,以御亂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執弓不挾,右執弦。(不挾,矢盡。)  [疏]“執弓”至“執弦”。○注“不挾矢盡”。○釋曰:案上文司射將射時云“三而挾一個”,又云“將乘矢”,故知矢盡,空執弦也。

      南面揖,揖如升射。降,出于其位南,堂西,改取一個,挾之。(改,更也。不射而挾之,示有事也。今文曰序西。)

      [疏]“南面”至“挾之”。○釋曰:云“出于其位南,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設于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今乃位南,而北回堂西者,取教眾耦威儀之法故也。云“改取一個,挾之”者,此不在西階而在堂西,故堂西即云改取一個也。

      遂階西,取撲,之,以反位。(撲,所以撻犯教者。《書》云:“撲作教刑。”)

      [疏]“遂”至“反位”。○注“撲所”至“教刑”。○釋曰:引《書》者,《舜典》文也。彼謂教學之刑,此為教射法,教雖不同,用撲是一,故引為證也。

      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有志於中。)

      [疏]“司馬”至“負侯”。○注“欲令”至“於中”。○釋曰:自此盡“撲”,論三耦為第一番射法。云“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有志於中”者,凡射主欲中侯,使獲者舉旌唱獲,以是豫使見之,望深有志於中也。

      獲者侯,執旌負侯而俟。(俟,待也。今文俟為立。)  [疏]“獲者”至“而俟”。○釋曰:俟,待也,而待者謂待司馬命去侯。  司射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還,左還也。作,使也。)

      [疏]“司射”至“耦射”。○注“還左還也”。○釋曰:知“左還”者,經云“還當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東面。司射還欲西面與上耦相當,故知左還回身當之取便可知也。

      司射反位,上耦揖進,上射在左,并行。當階,北面揖,及階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從之,中等。(中猶也。)

      [疏]“司射”至“中等”。○釋曰:云“司射反位”者,反中西南,東面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并行。(并,亻并也,亻并東行。)  [疏]“上射”至“并行”。○注“亻并東行”。○釋曰:知并行并東行者,以其既言升,乃言并行,故知并東行向物也。云“少左”者,言上射先升,少左,避下射升階也。  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侯中,合足而侯。司馬堂西,不決、遂、袒,執弓。(不決遂,因不射,不備。)

      [疏]“皆當”至“執弓”。○注“不決”至“不備”。○釋曰:“皆左足履物”者,謂先以左足履物,東頭合足而俟,司馬命去侯。云“因不射,不備”,此決司射誘射行事,袒即決、遂,執弓挾矢,今司馬不射,故不備,直袒而已也。

      若然,《大射》司馬正不射而袒,又復決、遂者,彼《大射》志於射,故司馬正雖不射,袒復決、遂,以其不為射,仍不挾矢也。

      出于司射之南,升自西階,鉤楹,由上射之后,西南面立于物。右執簫,南揚弓,命去侯。(鉤楹,以當由上射者之后也。簫,弓末也。《大射》曰:

      “左執付。”揚猶舉也。)  [疏]“出于”至“去侯”。○注“鉤楹”至“舉也”。○釋曰:“鉤楹”者,於西楹西而北,東行過。由上射之后,乃西南面立于物者,欲取南揚弓,向侯便故也。右執簫者,不可一手揚弓,故引《大射》曰左手執付,左當卻手,則右執簫者,右當覆手也。

      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至于乏,坐,東面偃旌,興而俟。(聲不絕,不以宮商,不絕而已。鄉射威儀省。偃猶什也。)

      [疏]“獲者”至“而俟”。○注“聲不”至“仆也”。○釋曰:云“而俟”

      者,待射者發矢當坐,故下云“獲者坐而獲也”。云“鄉射威儀省”者,決《大射》云:“負侯皆許諾,以宮趨,直西及乏南,又諾以商,至乏,聲止。”是其唱諾為宮商,是其威儀多,此至者,威儀省故也。

      司馬出于下射之南,還其后,降自西階,反由司射之南,堂西,釋弓,襲,反位,立于司射之南。(圍下射者,明為二人命去侯。)

      [疏]“司馬”至“之南”。○注“圍下”至“去侯”。○釋曰:司馬由上射之后立於物,命去侯訖,物南行,西向,階降,是其順矣。今命去侯訖,乃圍下射之后,繞下射之東南行,而西階去。若出物西行,則似直為上射命去侯,是以并下射圍繞之,明為二人命去侯也。

      司射進,與司馬交于階前,相左,由堂下西階之東,北面視上射。命曰:

      “無射獲,無獵獲。”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獲,謂矢中人也。獵,矢從傍。)

      [疏]“司射”至“反位”。○注“射獲”至“從傍”。○釋曰:云“交于階前,相左”者,既云司射與司馬交于階前相左,乃云由堂下西階繞東北面,則相左之時在西階之西。司馬由北而西行,司射由南而東行,各以左相迎,故云相左也。司射既不升堂,不得云司射向北,司馬向南,而相左也。云“射獲,謂矢中人也”者,人謂獲者,亦以事名。云“獵,矢從傍”者,謂從乏傍也。  乃射。上射既發,挾弓矢,而后下射射,拾發,以將乘矢。(古文而后作后,非也。《孝經說》然后曰后者,后也當從后。)

      [疏]“乃射”至“乘矢”。○注“古文”至“從后”。○釋曰:引《孝經說》,取《孝經緯。援神契》文。彼說《孝經》云“然后能保其社稷”之等,皆作后,后者,后也,故不從古文后,是以云“當從后”。

      獲者坐而獲。(射者中,則大言獲。獲,得也。射,講武田之類,是以中為獲也。)  [疏]“獲者坐而獲”。○注“射者”至“獲也”。○釋曰:此未釋,故下經云“獲而未釋獲”,鄭云“但大言獲,未釋其”是也。云“獲,得也。射,講武田之類,是以中為獲也”者,《詩》云“舍拔則獲”,謂射著禽獸為獲,獲則得也。戰伐得囚俘亦曰獲,射著正鵠亦曰獲,但“舉旌以宮”大言獲也,“偃旌以商”小言獲也。  舉旌以宮,偃旌以商。(宮為君,商為臣,聲和律呂相生。)

      [疏]注“宮為”至“相生”。○釋曰:宮為君,商為臣,《禮記。樂記》文。

      宮數八十一,數最濁,故為君,配中央土。商數七十二,次君,故為臣,配西方金。云“聲和律呂相生”者,以其以黃鍾之初九,下生林鍾之初六,林鍾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初九與九二雖非以次相生,大蔟亦由黃鍾所生,故云聲和由律呂相生。故舉旌以宮,偃旌以商,不取其余律呂也。

      獲而未釋獲。(但大言獲,未釋其。)卒射,皆執弓,不挾,南面揖,揖如升射。(不挾,亦右執弦,如司射。)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從之,中等,并行,上射於左。(降,下。)

      [疏]“上射”至“於左”。○釋曰:此上射、下射升與降,皆上射為先。又上射升降皆在左。  與升射者相左,交于階前,相揖。由司馬之南堂西,釋弓,說決拾,襲而俟于堂西,南面,東上。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撲,倚于西階之西,升堂,北面告于賓,曰:“三耦卒射。”(去撲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  [疏]“與升”至“卒射”。○注“去撲”至“之側”。○釋曰:云“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者,此司射將升堂即賓前,故去撲於階西,乃升,是不敢佩刑器即於尊者之側也。《大射》:“司射去撲,倚于階西,阼階下,北面告于公曰:三耦卒射。”不升堂亦去撲者,國君尊,雖堂下亦去撲也。

      賓揖。(以揖然之。)

      [疏]“賓揖”。○注“以揖然之”。○釋曰:《大射》司射告公三耦卒射,不見公揖,然之者,公尊故也。

      司射降,撲,反位。司馬堂西。

      [疏]“司馬堂西”。○釋曰:自此盡“加于”,論三耦射訖取矢之事。

      袒,執弓,由其位南進,與司射交于階前,相左,升自西階,鉤楹,自右物之后,立于物,西南面,揖弓,命取矢。(揖,推之也。)

      [疏]注“揖推之也”。○釋曰:推手曰揖,引手曰厭,故《周禮。司儀》天揖、時揖、土揖,鄭注皆以“推手”解之,是以推手為揖。但揖弓者向侯而揖之,以其命取矢故也。揚弓者,向乏而揚之,以其命去侯故也。

      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旌負侯而俟。(俟弟子取矢,以旌指教之。)

      [疏]注“俟弟”至“教之”。○釋曰:此即下文弟子取矢,委于是也。

      司馬出于左物之南,還其后,降自西階,遂堂前,北面立于所設之南,命弟子設。(猶幅也,所以承矢者。)  [疏]“司馬”至“設”。○注“猶”至“矢者”。○釋曰:云“猶幅也”訓為幅者,義取若布帛有邊幅,整齊之意,故云“所以承齊矢”,即下云“委于北括”。又《大射》云:“既拾取矢,困之。”注云:

      “困,齊等之。”是其承也。

      乃設于中庭,南當洗,東肆。(東肆,統於賓。)  [疏]“乃設”至“東肆”。○注“東肆統於賓”。○釋曰:此弟子設之時,司馬教之,故《大射》云:“小臣師設。司馬正東面以弓為畢。”鄭注云:“畢,所以教助執事者。”明此亦然。云“東肆,統於賓”者,然則有首尾,故下記云:“長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龍首。”鄭注云:“兩端為龍首。”若然,則有首無尾。而言西上者,應有刻飾,記之為首尾也。

      司馬由司射之南退,釋弓于堂西,襲,反位。弟子取矢,北面坐委于,北括,乃退。司馬襲進,當南,北面坐,左右撫矢而乘之。(撫,拊之也。

      就委矢,左右手撫而四四數分之也。上既言襲矣,復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凡事升堂乃袒。)  [疏]“司馬”至“乘之”。○注“撫拊”至“乃袒”。○釋曰:云“司射之南退,釋弓”者,司馬往堂西釋弓,還依三耦所行之處,亦取威儀進止之事,故曰司射之南也。云“委矢于,北括”者,順射時矢南行故也。云“撫,拊之也”者,言撫者,撫拍之義,言拊者,取拊近之理,故轉從拊也。云“就委矢,左右手撫而四四數分之也”者,謂司馬北面就所委矢之南,北面以右手撫四矢,於東以之手撫四矢,於西是四四數而分之也。云“上既言襲矣,復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者,案上文命弟子設,退時已襲,今復言襲進者,嫌有事則袒,故重言之也。云“凡事升堂乃袒”者,堂下雖有事亦不袒,若司射不問堂上、堂下,有事即袒。司馬與司射遞行事,恐同,故明之也。

      若矢不備,則司馬又袒執弓如初,升,命曰:“取矢不索。”(索猶盡也。)  弟子自西方應曰:“諾。”乃復求矢,加于。(增故曰加。獲者許諾,至此弟子曰諾,事同,互相明。)

      [疏]注“增故”至“相明”。○釋曰:上言獲者執旌許諾,故曰“獲者許諾”,至此弟子曰諾,以其事同,互相明也。言“互”者,獲者執旌許諾,不言弟子許諾,則弟子亦許諾。此直言弟子自西方應曰諾,不言獲者應諾,則獲者亦應諾可知,以其事同,省文,故互相明之。

      司射倚撲于階西,升,請射于賓,如初。賓許諾。賓、主人、大夫若皆與射,則遂告于賓,阼階上告于主人,主人與賓為耦。(言若者,或射或否,在時欲耳。射者繹己之志,君子務焉。大夫,遵者也。告賓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與賓射。”)

      [疏]“司射”至“為耦”。○注“言若”至“賓射”。○釋曰:自此盡“比眾耦辯”,論次番將射比眾耦之事。但射禮三而止,第一番直司射與三耦誘射,不釋;第二番三耦與眾耦俱射,釋;第三番兼有作樂為射節。云“言若者,或射或否”者,以“若”是不定之辭,故知或射或否。射者繹己之志者,《禮記。射義》文,繹謂陳己之志意也。云“大夫,遵者也”者,上云大夫有遵者是也,故與賓主同在任情之限。云“告賓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與賓射’”,此約下大夫與士射之辭,以賓比大夫,以主人比士,尊賓之義也。

      遂告于大夫,大夫雖眾,皆與士為耦。以耦告于大夫,曰:“某御於子。”  (大夫皆與士為耦,謙也。來觀禮,同爵自相與耦,則嫌自尊別也。大夫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士謂眾賓之在下者,及群士來觀禮者也。禮,一命已下,齒於鄉里。)

      [疏]“遂告”至“於子”。○注“大夫”至“鄉里”。○釋曰:云“大夫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今命大夫云某御于子,與上射同者,尊大夫也。大夫雖為下射,其辭不與下射同也。云“士謂眾賓之在下者”,言眾賓則與賓俱來者也。下記云:

      “大夫與,則公士為賓。”鄭注云:“公士,在官之士。”則眾賓之內亦有士矣,與賓俱至,則得主人之所命者也。其將射而至者,非主人之所命,直來觀禮者也。

      但是一命已下,莫問先后而至,皆齒于堂下,故鄭總云:“士謂眾賓之在下者及群士來觀禮者也。”云“《禮》一命以下,齒于鄉里”者,《周禮》黨正禮十月行正齒位之禮云:“一命齒于鄉里,再命齒于父族,三命不齒。”案《鄉飲酒》注云“此篇無正齒位之禮”,則鄉射先行鄉飲酒之禮,亦無正齒位之法。而云一命以下齒于鄉里者,《鄉飲酒》、《鄉射》雖無正齒位之禮,士立于下,是以一命者在下,與鄉里齒,是其常法。諸侯之士無再命以上,若為公卿大夫,自在尊東,為遵也。言士與眾賓之在下者,則堂上三賓不與大夫為耦矣,亦皆射,故下文云“眾賓與射者皆降”是也。

      西階上北面作眾賓射。(作,使。)  司射降,撲,由司馬之南堂西,立,比眾耦。(眾耦,大夫耦及眾賓也。

      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子射。”其命眾耦如三耦。)

      [疏]“司射”至“眾耦”。○注“眾耦”至“三耦”。○釋曰:云“眾耦,大夫耦及眾賓也”者,言大夫之耦,唯謂堂下之士,言眾賓,則兼堂上三賓,故下云眾賓皆降。云“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總射”,此即上文命下射之辭也。云“其命眾耦如三耦”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

      是也。以其俱是士,故命辭同。

      眾賓將與射者皆降,由司馬之南堂西,繼三耦而立,東上。大夫之耦為上,若有東面者,則北上。(言若有者,大夫士來觀禮及眾賓多,無數也。)

      [疏]“眾賓”至“北上”。○注“言若”至“數也”。○釋曰:言由司馬之南堂西者,上文司馬位在司射之南、東面是也。云“多,無數也”者,以其言“若”,亦是不定之辭,故無常數也。眾賓若少,以南面為正,若多不受,則西邊東面,北上。若然,大夫來在尊東為遵,而此言之者,鄭總解來觀禮之意,不謂大夫輒在此位也。  賓、主人與大夫皆未降。(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

      [疏]“賓主”至“未降”。○注“言未”至“在射”。○釋曰:言“未降”,后有降階之理,故下云“三耦卒射。賓、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階降”。與耦俱升射也。言“志在射”者,以其射在於堂上故也。

      司射乃比眾耦,辯。(眾賓射者降,比之,耦乃遍。)

      [疏]“司射”至“耦辯”。○注“眾賓”至“乃遍”。○釋曰:云“眾賓射者降,比之,耦乃遍”者,以上文司射降比眾耦,下文乃云眾賓將與射者皆降,鄭恐眾賓堂上后降者不比,故兼堂上后降亦比,乃遍也。

      遂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反位者,俟其袒、決、遂來。)

      [疏]“遂命”至“反位”。○注“反位”至“遂來”。○釋曰:自此盡“為上”,論拾取矢并眾耦皆就射位之事。云“反位者,俟其袒、決、遂來”者,下文云“三耦拾取矢,進立于司馬之西南”是也。此司射反位,不言先下,將欲為下番射。司射堂西命三耦及眾賓,皆袒、決、遂,執弓就位,司射先反位。鄭注云:言先三耦及眾賓,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以此言之,明言先反者,對未反位之辭俱有位。得言先,若一有一無,不得言先,即此文。是以下文注決此也。若俱無,亦得言先,故上云司射比三耦於堂西。云“司射先立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東面北上而俟”,是其皆未有位,亦得言先。

      三耦拾取矢,皆袒、決、遂,執弓,進立于司馬之西南。(必袒、決、遂者,明將有射事。)

      [疏]“三耦”至“西南”。○注“必袒”至“射事”。○釋曰:“立于司馬之西南”者,案上司射位在中西南,司馬位在司射南,今立于司馬之西南,亦東面北上也。云“必袒、決、遂者,明將有射事”者,始取未有射事而袒、決、遂者,以其取矢即訖有射,故豫著之,故云將有射事也。  司射作上耦取矢。(作之者,還當上耦,如作射。)

      [疏]“司射”至“取矢”。○注“作之”至“作射”。○釋曰:案上文司射作射之時左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今作取矢亦如之,故云“還當上耦如作射”。

      司射反位,上耦揖進,當北面揖,及揖。(當,正南之東西。)

      [疏]“司射”至“揖”。○注“當”至“東西”。○釋曰:此上耦發位東行時,一南一北并行。及將至南,下耦在南,稍進,當前南,俱北面揖,其時上射稍西,下射稍東,東西相當,故云“當正南之東西”

      也。  上射東面,下射西面。上射揖進,坐,橫弓,卻手自弓下取一個,兼諸付,順羽,且興,執弦而左還,退反位,東面揖。(橫弓者,南踣弓也。卻手由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從里取之,便也。兼并矢於付,當順羽,既又當執弦也。順羽者,手放而下,備不整理也。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

      [疏]“上射”至“面揖”。○注“橫弓”至“可也”。○釋曰:言“順羽且興”者,謂以右手順羽之時則興,故云且興也。言“左還”者,以左手向外而西回。“東面揖”者,揖下射,使取矢也。云“橫弓者,南踣弓也”者,覆左手以執弓,卻右手以取矢便,故知不北踣弓也。云“以左手在弓表”者,表,弓背也,覆手以執背,故云左手在弓表。云“右手從里取之,便也”者,覆手在表執弓,右手在里取矢,故云便也。云“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者,案《大射》云:“左旋,毋周,反面揖。”鄭注云:“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此直云左還反位,不言毋周,明還周可也。

      鄭云下射將背之,則上射背左還,毋周也。

      下射進,坐,橫弓,覆手自弓上取一個,興,其他如上射。(覆手由弓上取矢者,以左手在弓里,右手從表取之,亦便。)

      [疏]“下射”至“上射”。○注“覆手”至“亦便”。○釋曰:云“以左手在弓里,右手從表取之,亦便”者,上射在西云南踣弓,此不云踣弓,則亦南踣弓。知者,以其亦用左手執弓,覆右手取矢,則執弓卻左手可知。既仰左手向上執弓而南踣,故用右手弓上向下取矢,亦便也。

      既拾取乘矢,揖,皆左還,南面揖,皆少進,當南,皆左還,北面,三挾一個。(南,鄉當之位。)

      [疏]“既拾”至“一個”。○注“南”至“之位”。○釋曰:云“南,鄉當之位”者,上云進當北面揖,今至此位,皆還北面也。  揖,皆左還,上射於右。(上射轉居右,便其反位也。下射左還,少南行,乃西面。)

      [疏]“揖皆”至“於右”。○注“上射”至“西面”。○釋曰:云“上射轉居右,便其反位也”者,此決射時升降,上射皆居左。彼自堂西,不復庭位故也。

      此復庭位,故上射轉在右,是以鄭云便其反位也。云“下射左還,少南行,乃西面”者,以其初北面時,東西相當,今西行,宜并,故下射少南行,乃西面取并行故也。

      與進者相左,相揖,反位。(相左皆由進者之北。)

      [疏]“與進”至“反位”。○注“相左”至“之北”。○釋曰:云“由進者之北”者,以其進取矢者東行,此則西行,由進者之北則得相左也。

      三耦拾取矢,亦如之。后者遂取誘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于西方,而后反位。(取誘射之矢,挾五個,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后。)

      [疏]“三耦”至“反位”。○注“取誘”至“之后”。○釋曰:云“三耦拾取矢亦如之”者,上云三耦之中,上耦外而言之。云“取誘射之矢,挾五個”者,以其前拾取矢皆進三挾一個,乃反位。此則先取四矢,亦三挾一個,乃并取誘射四矢,兼挾之,故五個也。云“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后”者,弟子即納射器者,因留主授受於堂西西方,今見下耦將司射矢來向位,仍西面,弟子即往逆受之訖,下射乃反東面,故云“授有司于西方而后反位”,謂反向東面位,是以鄭亦云“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后”也。

      眾賓未拾取矢,皆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由堂西進,繼三耦之南而立,東面,北上,大夫之耦為上。(未猶不也。眾賓不拾者,未射,無上矢也。言此者,嫌眾賓三耦同倫,初時有射者,后乃射有拾取矢,禮也。)

      [疏]“眾賓”至“為上”。○注“未猶”至“禮也”。○釋曰:云“未猶不也”者,若言未,謂此第一番初時,未有拾取矢,禮以其第一番唯有三耦射,無賓射法,不得云未。是以轉為不以其全,不拾取矢也。云“言此者,嫌眾賓三耦同倫,初時有射”者,此解經云眾賓不拾之意有此嫌,故明之。云“后乃射有拾取矢,禮也”者,據第三番眾賓乃射,自然有上拾取矢禮,后文見之也。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命去侯,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

      司射猶挾一個,去撲,與司馬交于階前,升,請釋獲于賓。(猶,有故之辭。司射既誘射,恒執弓挾矢以掌射事,備尚未知,當教之也。今三耦卒射,眾足以知之矣。猶挾之者,君子不必也。)

      [疏]“司射”至“于賓”。○注“猶有”至“必也”。○釋曰:自此盡“共而俟”,論第二番射之事。案《大射》第二番射,司馬命去侯云如初。此司馬命去侯,不言如初者,此臣禮,威儀省。司馬初命去侯時,獲者許諾,聲不絕,以至于乏。再番、三番命去侯,獲者直許諾,無不絕聲,故不言如初。《大射》君禮,威儀多,故第二番與前同,獲者以宮商趨之,故言如初。於第三番禮殺,復不以宮商,直許諾,又不得言如初。云“今三耦卒射,眾足以知之矣。猶挾矢者,君子不必也”者,三耦教射者,三耦卒射,眾賓足知射禮,猶挾矢教之者,君子不必也者。案《論語》孔子云君子“無必、無固、無我”,以不必即知,故仍教之。  賓許,降,撲,西面立于所設中之東,北面命釋獲者設中,遂視之。(視之,當教之。)

      [疏]“賓許”至“視之”。○注“視之當教之”。○釋曰:云“當教之”者,謂教其釋,安置左右,及數告勝負之事,亦教之也。

      釋獲者執鹿中,一人執以從之。(鹿中,謂射於謝也,於庠當兕中。)  [疏]“釋獲”至“從之”。○注“鹿中”至“兕中”。○釋曰:以州長是士,射于榭;鄉大夫是大夫,為之射于庠。下記云“士則鹿中,大夫兕中”,故云“鹿中謂射於榭也,於庠當兕中也”。

      釋獲者坐設中,南當,西當西序,東面,興受,坐實八于中,橫委其余于中西,南末。興,共而俟。(興還北面受,反東面實之。)

      [疏]“釋獲”至“而俟”。○注“興還”至“實之”。○釋曰:云“設中,南當”,南北節,西當西序,東西節。云“興還北面受,反東面實之”者,以其所納射器皆在堂西,執中與,皆從堂西來,向西序之南,南面,執中者既東面坐,設訖,興,還向北面受,回向東面實之也。

      司射遂進,由堂下,北面命曰:“不貫不釋。”(貫猶中也。不中正不釋也。古文貫作關。)  [疏]“司射”至“不釋”。○注“貫猶”至“作關”。○釋曰:言“不貫”

      者,以其以布為侯,故中者貫穿布侯,故以中為貫也。是以鄭云貫猶中也。中則貫也。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釋獲者坐取中之八,改實八于中,興,執而俟。

      (執所取。)

      [疏]“上射”至“而俟”。○注“執所取”。○釋曰:八者,人四矢,一耦八矢。雖不知中否,要須一矢則一,改實八,擬后來者用之。

      乃射。若中,則釋獲者坐而釋獲,每一個釋一。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余,則反委之。(委余,禮尚異也。委之,合於中西。)

      [疏]“乃射”至“委之”。○注“委余”至“中西”。○釋曰:云“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者,以釋者東面為正,依投壺禮,賓黨於右,主黨於左,是以上射於右,賓黨也;下射於左,主黨也。云“委余,禮尚異也”者,手中余未知有幾,不可盡中所有,余亦得於后釋,要委余於地,別取中內八者,禮尚異,故不用余者。云“委之,合於中西”者,法多少視射人多少不定,要橫委其余於中西,手中余者與之合也。

      又取中之八,改實八于中,興,執而俟。三耦卒射。

      賓、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階降,揖。主人堂東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年。賓於堂西亦如之。皆由其階,階下揖,升堂揖。主人為下射,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乃射。卒,南面揖,皆由其階,階上揖,降階揖。賓序西,主人序東,皆釋弓,說決、拾,襲,反位,升,及階揖,升堂揖,皆就席。(或言堂,或言序,亦為庠謝互言也。賓主人射,大夫止於堂西。)

      [疏]“又取”至“就席”。○注“或言”至“堂西”。○釋曰:上云“榭則鉤楹內”,謂射於榭者也;“堂則由楹外”,謂射於庠者也。此當有鄉大夫射於庠,亦有州長射於序,故互見其義。互言者,今袒、決、遂,則言堂東西,見在庠,在榭亦然。釋弓說決、拾,則言序東、序西,序則榭也,在庠亦然。故言互言之,周公省文,欲兩見之也。云“大夫止於堂西”者,上賓、主人、大夫俱降,無堂西之文,下云大夫袒、決、遂,就其耦,故知此時止於堂西,故記云“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也。

      大夫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由堂西出于司射之西,就其耦。大夫為下射,揖進,耦少退。揖如三耦。及階,耦先升。卒射,揖如升射,耦先降。  降階,耦少退。皆釋弓于堂西,襲。耦遂止于堂西,大夫升就席。(耦於庭,不并行,尊大夫也。在堂如上射之儀,近其事,得申。)

      [疏]“大夫”至“就席”。○注“耦於”至“得申”。○釋曰:言“在堂如上射之儀”者,謂耦先升,是如上射身先升法,以其近射事,故得申也。  眾賓繼射,釋獲皆如初。司射所作,唯上耦。(於是言唯上耦者,嫌賓、主人射亦作之。《大射》三耦卒射,司射請于公及賓。)

      [疏]“眾賓”至“上耦”。○注“於是”至“及賓”。○釋曰:云“於是言唯上耦者,嫌賓、主人射亦作之”,鄭言此者,若二耦射,下即言所作唯上耦,則賓、主人射作之未可知,故於眾賓射訖乃言此,明賓、主射不作可知,故於此乃言“所作唯上耦”,明除賓、主矣。故鄭云:“於是言唯上耦,嫌賓主射亦作之。”引《大射》者,公尊,公與賓射,不作直請,記云:“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是雖不作,猶為擯相之,但不請也。

      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余獲,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告于賓曰:“左右卒射。”降,反位,坐委余獲于中西,興,共而俟。(司射不告卒射者,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余獲,余也,無余則空手耳。俟,俟數也。)

      [疏]“卒射”至“而俟”。○注“司射”至“數也”。○釋曰:云:“宜終之也”者,決前番射,司射告卒射,此二番射不告卒,使獲者告,是宜終之也。

      云“余獲,余”者,一耦不必盡中,故有余也。云“無余則空手耳”者,或賓、主八矢盡中,釋八,故空手告也。

      司馬袒、決,執弓升,命取矢,如初。獲者許諾,以旌負侯,如初。司馬降,釋弓,反位。弟子委矢,如初。大夫之矢,則兼束之以茅,上握焉。(兼束大夫矢,優之,是以不拾也。束於握上,則兼取之,順羽便也。握,謂中央也。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賓也。言大夫之矢,則矢有題識也。肅慎氏貢椐矢,銘其括。

      今文上作尚。)

      [疏]“司馬”至“握馬”。○注“兼束”至“作尚”。○釋曰:自此盡“司馬乘矢”,論取矢之事。云“束于握上,則兼取之,順羽便也”者,握上則兼取之順持之處,全束於握之上,取持於中央,握之向下順羽便,故乘矢總束之也。

      云“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賓也”者,主人鄉大夫,則是大夫官當束之,不敢殊別於賓,若主人是州長,則士自然不束也。肅慎氏者,《國語》文。引之者,證矢有題識,以有題識,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

      司馬乘矢如初。

      司射遂西階西,釋弓,去撲,襲,進由中東,立于中南,北面視。(釋弓去撲,射事已。)  [疏]“司馬”至“視”。○注“釋弓”至“事已”。○釋曰:凡言“遂”

      者,因上事。司射於上無事,而言“遂”者,以司射與司馬遞行事,今以司馬進乘矢,司射遂西階西,釋弓去撲也。云“射事已”,此始再番射未已,而言已者,前番不釋獲,今據第二釋獲之,功成則為已,是以下記云:“司射釋弓矢,視,與獻釋獲者釋弓矢。”注云:“唯此二事,休武主文。”休武者,射訖數,主文者,洗爵獻釋獲者是也。

      釋獲者東面于中西坐,先數右獲。(固東面矣,復言之者,為其少南就右獲。)

      [疏]“釋獲”至“右獲”。○注“固東”至“右獲”。○釋曰:釋獲者在中西東面。釋之時,賓黨於右,主黨於左。今將數,宜就之,是以少南就右獲,更東面也。

      二為純。(純猶全也。耦陰陽。)

      [疏]“二為純”。○注“純猶”至“陰陽”。○釋曰:云“耦陰陽”者,陰陽對合,故二為耦陰陽也。  一純以取,實于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縮,從也。於數者東西為從。古文縮皆為蹙。)

      [疏]注“縮從”至“為蹙”。○釋曰:凡言“從”、“橫”者,南北為從,東西為橫。今釋者東面而言從橫,則據數東為正,是以東西者為從,南北者為橫,故鄭云“於數者東西為從”也。

      每委異之。(易校數。)

      有余純,則橫於下。(又異之也,自近為下。)

      [疏]“有余”至“於下”。○釋曰:此則以南北為橫也。

      一為奇,奇則又縮諸純下。(奇猶虧也。又從之。)  興,自前左,東面。(起由中東就左獲,少北於故,東面鄉之。)

      [疏]注“少北”至“鄉之”。○釋曰:云“少北於故”,故則右也。又移至左之后,東面鄉之,是以云少北於故。

      坐,兼斂,實于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變於右。)

      [疏]注“變於右”。○釋曰:云“變於右”者,右則一一取之於地,實于左手。此則總斂於左手,一一取之於左手,委於地是變也。必變之者,禮以變為敬也。

      其余如右獲。(謂所縮所橫。)

      司射復位,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告于賓。

      (賢獲,勝黨之也。齊之而取其余。)  [疏]“司射”至“于賓”。○注“賢獲”至“其余”。○釋曰:云“齊之而取其余”者,解經“取賢獲”,以為獲,以其唱獲則釋,故名為獲。左右數齊,有余則賢獲,故以告也。

      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以純數告。若有奇者,亦曰奇。(賢猶勝也。言賢者,射之以中為俊也。假如右勝,告曰右賢於左,若干純、若干奇。)

      [疏]“若右”至“曰奇”。○注“賢猶”至“干奇”。○釋曰:“若干”者,數不定之辭。凡數法,一二已上得稱若干,奇則一也,一外無若干。鄭亦言若干者,因純有若干,奇亦言若干,奇言若干者,衍字也。

      若左右鈞,則左右皆執一以告,曰:“左右鈞。”降復位,坐,兼斂,實八于中,委其余于中西,興,共而俟。

      [疏]“若左”至“而俟”。○釋曰:此將為第三番射,故豫設之。或實或委,一如前法也。

      司射堂西,命弟子設豐。(將飲不勝者,設豐所以承其爵也。豐形蓋似豆而卑。)

      [疏]“司射”至“設豐”。○注“將飲”至“而卑”。○釋曰:自此盡“徹豐與觶”,論罰爵之事。云“設豐所以承其爵也”者,案《燕禮》君尊有豐,此云承爵,豐則兩用之。《燕禮》注:“豐形似豆,卑而大。”此不言大,彼以承尊,故言大。此承爵,不言大,或小耳。

      弟子奉豐升,設于西楹之西,乃降。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南面坐奠于豐上。降,袒執弓,反位。(勝者之弟子,其少者也。耦不酌,下無能也。酌者不授爵,略之也。執弓反射位,不俟其黨,已酌有事。)

      [疏]“弟子”至“反位”。○注“勝者”至“有事”。○釋曰:知弟子是“少者”,以其執弟子禮使令,故知少者也。云“執弓反射位,不待其黨,已酌有事”者,以此弟子由堂西,固在射賓中矣。黨即眾賓是也。案下文“三耦及眾射者皆與其耦進,立于射位”,今酌者不待其黨與俱進,而先反射位者,由已酌酒有事訖,其黨未得司射命,又無事,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

      司射遂袒執弓,挾一個,撲,北面于三耦之南,命三耦及眾賓勝者:“皆袒、決、遂,執張弓。(執張弓,言能用之也。右手執弦,如卒射。)

      [疏]“司射”至“張弓”。○注“執張”至“卒射”。○釋曰:云“右手執弦,如卒射”者,上文卒射,執弓不挾,右執弦,矢盡故也。此非卒射,亦執張弓,為無矢亦右執弦也,故注云如卒射。

      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執付。(固襲說決拾矣,復言之者,起勝者也。執弛弓,言不能用之也。兩手執付,又不得執弦。)

      [疏]注“固襲”至“執弦”。○釋曰:云“固襲說決拾矣”者,謂前降堂時既襲,說決拾矣。云“起勝者也”者,謂至此復言不勝者,謂以此襲說決拾,以不能用也,起發勝者袒決遂,能用也。云“兩手執付,又不得執弦”者,上勝者言執張弓,如卒射,則左手執弓,右手執弦,此則云執付,明仰弓於左手之上,執付橫之,而不得執弦,則宜右手共執弓付,故云兩手執付又不得執弦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來。)

      [疏]“司射先反位”。○注“居前俟所命來”。○釋曰:云“居前俟所命來”

      者,以眾射者皆止於堂西,未向射位,而司射先反位,於下文眾耦等乃來就射位,是得命即來,故云俟所命來也。來訖,司射乃作之也。

      三耦及眾射者皆與其耦進立于射位,北上。司射作升飲者,如作射。一耦進,揖如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賢也。少右,辟飲者也,亦相飲之位。)

      [疏]“三耦”至“少右”。○注“先升”至“之位”。○釋曰:云“少右,辟飲者也”者,以其豐於西楹之西,正當西階,飲者升,少西,又當辟豐上之爵,故云少右辟飲酒也。云“亦相飲之位”者,以其相飲者皆北面於西階,授者在東,飲者在西,故云亦相飲之位。

      不勝者進,北面坐取豐上之觶,興,少退,立卒觶,進,坐奠于豐下,興,揖。(立卒觶,不祭不拜,受罰爵,不備禮也。右手執觶,左手執弓。)

      [疏]注“右手”至“執弓”。○釋曰:此無正文,以祭禮皆左手執爵,用右手以祭,故知此亦用左手執弓,右手執觶可知也。

      不勝者先降。(后升先降,略之,不由次。)

      [疏]注“后升”至“由次”。○釋曰:此對射時,升降皆有上射在先,今后升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第”也。

      與升飲者相左,交于階前,相揖,出于司馬之南,遂堂西,釋弓,襲而俟。

      (俟復射。)

      [疏]注“俟復射”。○釋曰:“待復射”者,謂待第三番射也。  有執爵者。(主人使贊者代弟子酌也。於既升飲而升自西階,立于序端。)

      [疏]“有執爵者”。○注“主人”至“序端”。○釋曰:以初使勝黨弟子酌酒於豐上以發首,故使弟子。今云“有執爵者”,明主人使贊者代弟子酌於豐上,以次至終也。贊者,謂主人之賤不射者。此則《鄉飲酒》云“主人之贊者”之類也。云“於既升飲而升自西階,立于序端”者,謂於上耦既飲訖,贊者乃升自西階,酌訖,奠於豐上,如下文贊者即立于序端。立于序端,文出于《大射》也。

      執爵者坐取觶,實之,反奠于豐上。升飲者如初。(每者輒酌,以至於遍。)  [疏]“執爵”至“如初”。○注“每者”至“於遍”。○釋曰:云“執爵者坐取觶,實之”者,謂初飲訖,反奠於豐上,贊者取此觶實之,反奠于豐上。云“升飲者如初”,已下皆如初,故鄭云“每者輒酌,以至於遍”也。

      三耦卒飲。賓、主人、大夫不勝,則不執弓,執爵者取觶,降洗,升實之,以授于席前。(優尊也。)受觶,以西階上,北面立飲。(受罰爵者,不宜自尊別。)卒觶,授執爵者,反就席。大夫飲,則耦不升。(以賓主人飲,耦在上,嫌其升。)若大夫之耦不勝,則亦執弛弓,特升飲。(尊者可以孤,無能對。)  眾賓繼飲,射爵者辯,乃徹豐與觶。(徹猶除也。設豐者反豐於堂西,執爵者反觶於篚。)

      司馬洗爵,升實之以降,獻獲者于侯。(鄉人獲者賤,明其主以侯為功得獻也。)

      [疏]“司馬”至“于侯”。○注“鄉人”至“獻也”。○釋曰:自此“盡負侯而俟”,論司馬獻獲者之節。云“鄉人獲者賤,明其主以侯為功得獻也”者,案《大射》云:“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服不。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  注云:“近其所為獻。”彼國君禮,使服不士官唱獲,故就其所為唱獲獻之。此鄉人獲者賤,故獻於侯,明以侯為功得獻也。

      薦脯醢,設折俎,俎與薦皆三祭。(皆三祭,為其將祭侯也,祭侯三處也。)

      [疏]“薦脯”至“三祭”。○注“皆三”至“處也”。○釋曰:“三處”者,下文右與左、中是也。

      獲者負侯,北面拜受爵,司馬西面拜送爵。(負侯,負侯中也。拜送爵不同面者,辟正主也。其設薦俎,西面錯,以南為上。為受爵于侯,薦之於位。古文曰再拜受爵。)  [疏]“獲者”至“送爵”。○注“負侯”至“受爵”。○釋曰:知“負侯中”  者,以下云右個,又左個,后言中,明先居中可知。云“拜送爵不同面者,辟正主也”者,案上文正主獻賓、獻眾賓皆北面,與受獻者同面,今此與受獻不同面,故云辟正主也。云“其設薦俎,西面錯,以南為上”者,獲者據文東面,而云西面錯,據設人而言。以南為上者,《特牲》、《少牢》東面籩豆,皆以南方為上,故知此亦然。云“受爵於侯,薦之於位”者,此云“負侯,北面拜受爵”,是受爵于侯。云“薦之於位”者,下云“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是薦之於位也。若然,不薦亦在侯者,以其酒在人首,可得就侯獻獲者,薦乃設之於地。

      若與酒俱在侯所,則正祭侯何名獻獲也?若《大射》,則獻與薦俱在乏,乃侯祭之,君禮,與此異也。  獲者執爵,使人執其薦與俎從之,右個,設薦俎。(獲者以侯為功,是以獻焉。人,謂主人贊者,上設薦俎者也。為設籩在東,豆在西,俎當其北也。言使設,新之。)

      [疏]“獲者”至“薦俎”。○注“獲者”至“新之”。○釋曰:此將祭侯也。

      云“獲者以侯為功,是以獻焉”者,以獲者卑賤,因侯有功乃得獻,今還以得獻之酒獻侯,故云是以獻也。云“人,謂主人贊”者,以其前使為獲者設薦俎,是主人之贊者,今還使之設薦俎,故知人是主人贊者。知“籩在東,豆在西,俎當其北也”者,以其侯以北面為正,依《特牲》、《少牢》皆籩在右,故知籩在東,右廂;豆在西,左廂可知也。云“言使設,新之”者,鄭意嫌更使人設之,其實薦此者仍前人,而云使人設薦俎,示新之而已,故云言使設也。

      獲者南面坐,左執爵,祭脯醢,執爵興,取肺,坐祭,遂祭酒。(為侯祭也,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

      [疏]“獲者”至“祭酒”。○注“為侯”至“大射”。○釋曰:此正祭侯,故獲者南面鄉侯祭,故鄭云“為侯祭也”。云“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

      者,案《大射》云:“獲者左執爵,又祭薦俎,二手祭酒。”鄭注云:“二手祭酒者,南面於俎之北,當為侯祭於豆,爵反注,為一手不能正也。此薦俎之設,如於北面人焉。”此祭亦然,故云如《大射》也。

      興,左個,中皆如之。(先祭左個,后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也。)

      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俎。獲者薦右東面立飲,不拜既爵。(不就乏者,明其享侯之余也。立飲薦右,近司馬,於是司馬北面。)

      [疏]“左個”至“既爵”。○注“不就”至“北面”。○釋曰:云“不就乏者,明其享侯之余也”者,若就乏,則己所當得,今不就乏近侯者,明享侯之余。

      云“立飲于薦右,近司馬”者,解在薦右之意也。知“於是司馬北面”者,此約獻釋獲者司射之位,案下文司射獻釋獲者,“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故知此時司馬亦北面也。若然,釋獲者在司射之西,北面,立飲,此獲者不北面飲者,案《大射》注:“此受獻之位也,不北面者,嫌為侯卒爵。”  此亦然,故不北面也。

      司馬受爵,奠于篚,復位。獲者執其薦,使人執俎從之,辟設于乏南。(遷設薦俎就乏,明己所得禮也。言辟之者,不使當位,辟舉旌,偃旌也。設于南,右之也。凡他薦俎,皆當其位之前。)

      [疏]“司馬”至“乏南”。○注“遷設”至“之前”。○釋曰:云“遷設薦俎就乏,明己所得禮也”者,前設近侯,見享侯之余,此近乏者,乏者,己所有事之處,遷近乏,是明其己所得禮故也。云“設于南,右之也”者,以右取之便也。云“凡他薦俎,皆當其位之前”者,言“凡”,見廣解薦處,謂凡燕及食并祭祀之薦俎,皆當其位之前,唯此與《大射》獲者與釋獲者薦俎辟設,不當前也。

      獲者負侯而俟。  [疏]“獲者負侯而俟”。○釋曰:獲者既受獻,負侯而俟第三番射也。

      司射階西,釋弓矢,去撲,說決、拾,襲,洗,洗爵,升實之,以降,獻釋獲者于其位,少南。薦脯醢,折俎,有祭。(不當其位,辟中。)

      [疏]“司射”至“有祭”。○注“不當其位辟中”。○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司射獻釋獲之事。此薦脯醢及折俎有肺祭一,與獻獲者同。但彼三祭,此一祭為異也。一祭者,亦薦有祭肺。俎有祭肺,以為將食而祭,故言“有祭”也。云“不當其位,辟中”者,以釋獲者位在中西,故獻之於其位少南,所以辟中也。

      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釋獲者就其薦坐,左執爵,祭脯醢,興,取肺,坐祭,遂祭酒,興,司射之西,北面立飲,不拜既爵。司射受爵,奠于篚。釋獲者少西辟薦,反位。(辟薦少西之者,為復射妨司射視也,亦辟俎。)

      [疏]“釋獲”至“反位”。○注“辟薦”至“辟俎”。○釋曰:云“亦辟俎”

      者,上獻獲者訖,獲者執其薦,使人執俎從之,設于乏南。此釋獲者受獻訖,釋獲者少西辟薦,不云辟俎,亦辟俎與獲者同可知,故云亦辟俎也。  司射堂西,袒、決、遂,取弓于階西,挾一個,撲,以反位。(為將復射。)  [疏]“司射”至“反位”。○注“為將復射”。○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將為下番射作之,使拾取矢之事。  司射去撲,倚于階西,升,請射于賓,如初。賓許。司射降,撲,由司馬之南堂西,命三耦及眾賓:“皆袒、決、遂,執弓,就位。”(位,射位也。

      不言射者,以當序取矢。)

      [疏]“司射”至“就位”。○注“位射”至“取矢”。○釋曰:云“位,射位”者,知是射者,下云“各以其耦反於射位”,故知此是射位在司射之西南東面者也。云“不言射位者,以當序取矢”者,以此當次序拾取矢射,故不言射位也。

      司射先反位。(言先三耦及眾賓也。既命之,即反位,不俟之也。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

      [疏]“司射先反位”。○注“言先”至“所先”。○釋曰:言“先三耦及眾賓也”者,此下有三耦及眾賓,故知先三耦及眾賓也。云“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者,案前第二番將射,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不言先,未有位,無所先,故決之。第二番無位者,以司射之西南有三耦射位,至再番司射反於故位,三耦將移於司馬之西南,拾取矢之位,未往之時,末有故位,三耦既無故位,故司射不得言先,故以此決之也。凡射,大射與鄉射各有三位,此鄉射無次,有堂西取弓矢,袒、決、遂及比耦之位;又有三耦射位,在司射位西南;又有拾取矢及再番射位,是三位。《大射》有次,次內有袒、決、遂取弓矢之位;又有堂東次比耦之位;又有射位,并拾取矢之位,是亦有三位。但君臣禮異,故位事不同也。

      三耦及眾賓皆袒、決、遂,執弓,各以其耦進,反于射位。(以猶與也。今文以為與。)  [疏]“三耦”至“射位”。○注“以猶與也”。○釋曰:訓以為與者,《春秋》之義,能東西之曰以。若存以字,謂言尊卑不同,任意以之,故轉為與,則平敵之義也。

      司射作拾取矢。三耦拾取矢如初,反位。賓、主人、大夫降揖如初。主人堂東,賓堂西,皆袒、決、遂,執弓,皆進階前揖。(南面相俟而揖行也。)  [疏]“司射”至“前揖”。○注“南面”至“行也”。○釋曰:言“南面”  者,謂賓主各於堂東西,南面立相待。言“揖行”者,謂各於堂上北面相見而揖,揖訖,行向也。  及揖,拾取矢如三耦。(及,當東西也。主人西面,賓東面,相揖拾取矢。不北面揖,由便也。)  [疏]“及”至“三耦”。○注“及”至“便也”。○釋曰:云“及,當東西也”者,賓主出堂東西相見,揖訖,東西行至所也。云“不北面揖,由便也”者,決三耦及眾賓皆於南北面揖,及揖。此則無,南北面揖,賓主各由東西便故也。

      卒,北面三挾一個。(亦於三耦為之位。)  [疏]“卒北”至“一個”。○注“亦於三耦為之位”。○釋曰:經云“三挾一個”,與上三耦取矢訖,三挾一個同,又同處,故云“亦於三耦為之位”

      也。

      揖退。(皆已揖左還,各由其涂反位。)

      [疏]“揖退”。○注“皆已”至“反位”。○釋曰:云“皆已揖左還,各由其涂反位”者,謂賓主北面揖退之時,賓主皆左還,相背各向堂涂,反堂東西之位。知左還者,約上三耦也。  賓堂西,主人堂東,皆釋弓矢,襲,及階揖,升堂揖,就席。(將袒先言主人,將襲先言賓,尊賓也。)

      [疏]“賓堂”至“就席”。○注“將袒”至“賓也”。○釋曰:袒是盡敬之事,襲是容之禮,故上經將袒先言主人,此經襲則先言賓,是尊賓故也。

      大夫袒、決、遂,執弓,就其耦。(降袒、決、遂於堂西,就其耦於射位,與之拾取矢。)  [疏]“大夫”至“其耦”。○注“降袒”至“取矢”。○釋曰:知“於堂西”

      者,上文賓主人大夫降,賓堂西袒、決、遂,又上文大夫射時,堂西袒、決、遂,故知也。

      揖皆進,如三耦。耦東面,大夫西面。大夫進,坐,說矢束。(說矢束者,下耦,以將拾取。)

      [疏]“揖皆”至“矢束”。○注“說矢”至“拾取”。○釋曰:“大夫西面”

      者,為下射故也。

      興,反位。而后耦揖進坐,兼取乘矢,順羽而興,反位,揖。(兼取乘矢者,尊大夫,不敢與之拾也。相下相尊,君子之所以相接也。)

      [疏]“興反”至“位揖”。○注“兼取”至“接也”。○釋曰:此大夫與耦取矢、踣弓、覆手、仰手,一如上三耦法,其揖退之儀亦如上,左還而西也。

      大夫進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三挾一個。(亦於三耦為之位。)

      揖退。耦反位,大夫遂序西,釋弓矢,襲,升即席。(大夫不序於下,尊也。)

      眾賓繼拾取矢,皆如三耦,以反位。  司射猶挾一個以進,作上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進,前也。言還當上耦西面,是言進,終始互相明也。今文或言作升射。)

      [疏]“司射”至“如初”。○注“進前”至“升射”。○釋曰:自此盡“退中與而俟”,論第三番用樂射之事。云“言還當上耦西面,是言進,終始互相明也”者,上番將射時,云司射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不言進,明還當上耦時者進,近上耦乃作之,此直進作射,不言還當上耦,明進時亦還當上耦而作之,故言終始互相明也。  司馬升,命去侯,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與司馬交于階前,去撲,襲,升,請以樂樂于賓。賓許諾。司射降,撲,東面命樂正,曰:“請以樂樂于賓,賓許。”(東西,於西階之前也。不就樂正命之者,傳尊者之命於賤者,遙號令之可也。樂正亦許諾,猶北面不還,以賓在堂。)

      [疏]“司馬”至“賓許”。○注“東面”至“在堂”。○釋曰:知在“西階之前,不就樂正命之”者,以經云“司射降,撲”,即言東面命樂正,無行進之事,故知西階之前遙命之也。云“樂正亦許諾”,知者,案《大射》云:“司射東面命樂正曰:命用樂。樂正曰:諾。”是樂正許諾之事。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言之。云“猶北面不還,以賓在堂”者,此亦無文,樂正位東階東南,北面;大師位東北,西面;賓在堂,南面;樂正猶北面,不還西面,是以下文特云“東面命大師”,明此時不西面受命矣。《大射》鄭注彼云:“樂正西面受命,左還,東面命大師。”與此禮異者,雖無正文,鄭以義言,在阼故也。

      司射遂階,堂下北面命曰:“不鼓不釋。”(不與鼓節相應,不釋也。

      鄉射之鼓五節,歌五終,所以將八矢,一節之當拾發,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

      [疏]“司射”至“不釋”。○注“不與”至“聽也”。○釋曰:云“鄉射之鼓五節”者,以卿、大夫、士用五節,是以《射人》云:王以《騶虞》九節,諸侯以《貍首》七節,卿大夫以《采》五節,士以《采蘩》五節。是卿大夫士同五節。云“歌五終,所以將八矢”者,下記云:“歌《騶虞》若《采》。”歌五終是也。云“一節之當拾發,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者,尊卑樂節雖多少不同,四節以盡乘矢則同,其余外皆以聽,以知樂終始長短也。王九節者,五節先以聽;諸侯七節者,三節先以聽;卿、大夫、士五節者,一節先以聽;皆四節拾將乘矢。但尊者先以聽則多,卑者先以聽則少,優至尊,先知審政也。此節亦取侯道之數,故鄭注《射人》云: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耦之差,言節者,容侯道之數也。凡射皆與臣下共為,若與尊者同耦,自然與尊者同節。  若不與尊者同耦,則各自用其節,樂當與《射義》同。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樂正東面命大師,曰:“奏《騶虞》,若一。”

      (東面者,進還鄉大師也。《騶虞》,《國風。召南》之詩篇也。《射義》曰:

      “《騶虞》者,樂官備也。”其詩有“一發五、五《豕從》,于嗟騶虞”之言,樂得賢者眾多,嘆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此天子之射節也。而用之者,方有樂賢之志,取其宜也。其他賓客、鄉大夫則歌《采》。“若一”者,重節。)

      [疏]“上節”至“若一”。○注“東面”至“重節”。○釋曰:云“東面者,進還鄉大師也”者,以其大師西面,樂正北面,明知進身鄉大師乃命之。云“此天子之射節也”者,《周禮。射人》而知。云“取其宜也”者,《騶虞》喻得賢者多,此《鄉射》亦樂賢,故云取其宜也。云“其他賓客、鄉大夫則歌《采》”

      者,《采》是鄉大夫樂節,其他謂賓射與燕射,若州長他賓客自奏《采蘩》。

      若然,此篇有鄉大夫、州長射法,則同用《騶虞》,以其同有樂賢之志也。云“若一者,重節”者,若一謂五節之,長短希數皆如一,則是重樂節也。

      大師不興,許諾。樂正退反位。

      乃奏《騶虞》以射。三耦卒射,賓、主人、大夫、眾賓繼射,釋獲如初。卒射,降。(皆應鼓與歌之節,乃釋。降者,眾賓。)

      [疏]“大師”至“射降”。○注“皆應”至“眾賓”。○釋曰:云“樂正退反位”者,反工南北面位也。云“降者,眾賓”者,次番射時,賓與主人、大夫卒射皆升堂,此降者眾賓也。

      釋獲者執余獲,升告左右卒射,如初。(卒,已也。今文曰告于賓。)

      司馬升,命取矢,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弟子委矢,司馬乘之,皆如初。  司射釋弓視,如初。(,獲也。今文曰視數也。)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如初。降復位。

      司射命設豐,設豐、實觶如初。遂命勝者執張弓,不勝者執弛弓,升飲如初。

      司射遂袒、決、遂,左執弓,右執一個,兼諸弦,面鏃,堂西,以命拾取矢,如初。(側持弦矢曰執。面猶尚也。并矢於弦,尚其鏃,將止,變於射也。)

      [疏]“釋獲”至“如初”。○注“側持”至“射也”。○釋曰:言猶袒者,亦是有故之辭,以其常袒,恐不袒,故言猶以連之也。云“側持弦矢曰執”者,對方持弦矢曰挾。并矢於弦尚其鏃將止變於射也者,亦是對將射挾矢而言。

      司射反位。三耦及賓、主人、大夫、眾賓皆袒、決、遂,拾取矢,如初。矢不挾,兼諸弦付以退,不反位,遂授有司于堂西。(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也。  不以反射位授有司者,射禮畢。)

      [疏]“司射”至“堂西”。○注“不挾”至“禮畢”。○釋曰:云“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也”者,執之如司射兼諸弦付,則與司射異。以其司射直執一個,無三矢兼於付,三耦以下則執一個,并於弦,又以三矢并於付,所以異也。

      辯拾取矢,揖,皆升就席。(謂賓大夫及眾賓也。相俟堂西,進立于西階之前。主人以賓揖升,大夫及眾賓從升,立時少退于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  [疏]“辯拾”至“就席”。○注“謂賓”至“留下”。○釋曰:知相俟于堂西者,以經言辯拾取矢訖,乃言“揖,皆升就席”,則知先取矢者皆相待堂西,其主人則在堂東,遍取矢訖,乃揖而升堂就席也。云“主人以賓揖升,大夫及眾賓從升,立時少退于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者,眾賓則三賓也,皆依上文獻后升,及留在下之法。

      司射乃堂西,釋弓,去撲,說決、拾、襲,反位。

      [疏]“司射”至“反位”。○釋曰:司射之撲在階西,今來去撲於堂西之等,以其不復射故也。  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說,解也。釋之不復射,奄束之。)

      [疏]“司馬”至“釋之”。○注“說解”至“束之”。○釋曰:上初張侯時,云“乃張侯,下綱不及地武,不系左下綱,中掩束之”,鄭云:“事未至也。”

      又至將射時,“司馬命張侯,弟子說束,遂系左下綱”。鄭注云:“事至。”今言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直言“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明未全去,備復射,故鄭下注云:“諸所退皆俟於堂西,備復射也。”故知此釋之為三番射畢,不復射。若有射,則行燕射,旅酬以后乃為之,故於此時中掩左下綱,如初張時也。

      命獲者以旌退,命弟子退。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而俟。(諸所退皆俟堂西,備復射也。旌言“以”者,旌恒執也。獲者,釋獲者,亦退其薦俎。)

      [疏]“命獲”至“而俟”。○注“諸所”至“薦俎”。○釋曰:“獲者,釋獲者,亦退薦俎”者,上獻時皆有薦俎,辟之於右,今獲者以旌退,釋獲者退中,故知亦退薦俎也。  司馬反為司正,退復觶南而立。(當監旅酬。)

      [疏]“司馬”至“而立”。○注“當監旅酬”。○釋曰:自此盡“司正降復位”,論射訖行旅酬之事。故司馬反為司正,鄭云“當監旅酬”也。

      樂正命弟子贊工即位。弟子相工,如其降也,升自西階,反坐。(贊工遷樂也。降時如初入。樂正反自西階東,北面。)

      [疏]“樂正”至“反坐”。○注“贊工”至“北面”。○釋曰:前為將射,遷工于東方西面,樂正北面。今將旅酬作樂,故遷升於堂上也。云“降時如初入”

      者,以經直云“如其降也”,降時威儀不見,故取上文降時如初入。初入則上“工四人”已下是也。云“樂正反自西階東,北面”者,上初升於西階之東,樂正立于其西,合樂訖,工告樂正曰:“正歌備。”樂正告于賓,乃降立于西階東,北面。又將射時,樂正命弟子贊工遷樂于下,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階東,北面,近其事。知不升者,以正樂畢,上無告請於賓之事,宜與正歌備已后同也。

      賓北面坐,取俎西之觶,興,阼階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于賓東。賓坐奠觶,拜,執觶興,主人答拜。賓不祭,卒觶,不拜,不洗,實之,進東南面。

      (所不者,酬而禮殺也。賓立飲。)

      [疏]“賓北”至“南面”。○注“所不”至“立飲”。○釋曰:“賓北面坐,取俎西之觶”者,謂上一人舉觶于賓,賓奠于薦西者也。云“賓立飲”者,《鄉飲酒》當此賓酬主人時云賓“不祭,立飲”是也。

      主人阼階上北面拜,賓少退。(少退,少逡遁也。)

      主人進受觶,賓主人之西,北面拜送。(旅酬而同階,禮殺也。)

      [疏]注“旅酬”至“殺也”。○釋曰:對獻酬之時,賓主各於其階,故云“同階,禮殺也”。

      賓揖,就席。主人以觶西階上酬大夫。大夫降席,立于主人之西,如賓酬主人之禮。(其既實觶,進西南面,立鄉所酬。)

      [疏]“賓揖”至“之禮”。○注“其既”至“所酬”。○釋曰:云“主人以觶西階上酬大夫”者,旅酬恒執此觶以相酬,故言“以”。知義然者,上文“命獲者以旌退”,鄭注云“旌言以者,旌恒執也”是也。云“其既實觶,進西南面,立所酬”,知者,以上賓酬主人,阼階上實觶進南面,則知此主人酬大夫西階上,實觶而亦進西面可知也。

      主人揖,就席。若無大夫,則長受酬,亦如之。(長,謂以長幼之次酬眾賓。)  [疏]“主人”至“如之”。○釋曰:云“若無大夫”者,鄉人為公卿大夫來觀禮者為遵,或有或無,不定,故云若。有大夫先酬之,無大夫則酬長,以《鄉射》無介,直有三賓,以長幼之次受酬。此言酬眾賓,則三賓也。

      司正升自西階,相旅,作受酬者曰:“某酬某子。”(某者,字也。某子者,氏也。稱酬者之字,受酬者曰某子。旅酬下為上,尊之也。《春秋傳》曰“字不若子”,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禮》略於《飲酒》,《飲酒》言某子受酬,以飲酒為主。)

      [疏]“司正”至“某子”。○注“某者”至“為主”。○釋曰:云“旅酬下為上,尊之也”者,以旅酬者少長以齒,逮下之道,前人雖卑,其司正命之飲酒,呼之稱謂尊於酬者,故受酬者為某子,酬他為某也。云“《春秋傳》曰”者,案莊十年秋九月經書:“荊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公羊傳》曰:“荊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

      何休云:“爵最尊也。”鄭引之者,證旅酬下為上之義。酬者稱字,受酬者稱子,子是尊稱。云“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禮》略於《飲酒》,《飲酒》言某子受酬,以飲酒為主”者,此《鄉射》主於射,略於《飲酒》,故稱酬他者字,又稱受酬飲酒者為子,是字不若子。《飲酒》言“某子受酬”,直以飲酒為主故也。

      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于西序端,東面。(退立,俟后酬者也。始升相,立階西北面。)

      [疏]“受酬”至“東面”。○注“退立”至“北面”。○釋曰:云“始升相,立階西北面”者,《鄉飲酒》注亦然。知者,以司正升自西階,與西階之酬者立,故知始時在西階西北面也。  眾受酬者拜,興、飲,皆如賓酬主人之禮。辯,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于西階上。(在下,謂賓黨也。《鄉飲酒》記曰:“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爵然后與。”此異於賓。)

      [疏]“眾受”至“階上”。○注“在下”至“於賓”。○釋曰:引《鄉飲酒》記者,欲見賓黨在西,主黨在東,主黨不與酬之義。

      卒受者以觶降,奠于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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