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注疏》 卷四十·既夕禮第十三
作者:鄭玄、賈公彥
至于廣,陳器于道東西,北上。(統於廣。)
[疏]“至于”至“北上”。○注“統于廣”。○釋曰:自此盡“拜送”,論至廣陳器及下棺訖送賓之事。云“統于廣”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云統于廣也。
茵先入。(當藉柩也。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
[疏]“茵先入”。○注“當藉”至“茵焉”。○釋曰:云“當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后屬引下棺於其上,以須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者,元士謂天子之士,葬時,先以共軸由羨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共軸者,《檀弓》云:“孺子《享黃》之喪,哀公欲設撥。”注云:“撥可撥引盾車,所謂紼。”“問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顏柳曰:天子龍盾而槨幬,諸侯盾而設幬,為榆沈,故設撥。三臣者廢盾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諸侯殯葬,皆用盾,朝廟用盾,可知大夫雖殯葬,不用盾,朝廟亦用盾,以其士殯葬不用共軸,朝廟得用之,明大夫朝廟得用盾。故上注云:
“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以其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以其大夫朝廟得用盾,故言之也。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殯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軸者,《春秋》之義,王人雖微,猶在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謂之為元。元者,善之長,故得用共軸,不與諸侯大夫同也。
屬引。(於是說載除飾,更屬引於緘耳。古文屬為燭。)
[疏]“屬引”。○注“於是”至“為燭”。○釋曰:云“於是說載”者,謂柩車至廣,解說去載與披及引之等。“除飾”者,解去帷荒池組之等,然后下棺。云“更屬引於緘耳”者,案《喪大記》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鄭注云:“衡,平也。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齊人謂棺束為緘,以此而言,則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后,於束末皆為緘耳。以紼貫結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橫木之上以屬紼也。
主人袒,眾主人西面,北上。婦人東面。皆不哭。(俠羨道為位。)
[疏]“主人”至“不哭”。○注“俠羨道為位”。○釋曰:主人袒者,為下棺變。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為下棺宜靜。云“俠羨道為位”者,羨道謂入廣道,上無負土為羨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負上為隧,僖二十五年,晉文公請隧弗許是也。
乃窆。主人哭,踴無。(窆。下棺也。今文窆為封。)
[疏]“乃窆”至“無”。○注“窆下棺也”。○釋曰:主人哭踴,不言處,還於廣東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謂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襲,贈用制幣玄束。拜稽顙,踴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襲贈”至“如初”。○注“丈八”至“五合”。○釋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貢禮及巡狩禮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為制。《昏禮》幣用二丈,取成數。凡禮幣,皆用制者,取以儉為節。《聘禮》云:“釋幣制玄束。”注云:
“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每一端丈八尺,二端為一匹,五匹合為十制也。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即位,拾踴三,襲。(主婦拜賓,拜女賓也。 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襲”。○注“主婦”至“反位”。○釋曰:“卒”謂贈卒,更袒拜賓。云“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賓在眾主人之南,女賓在眾婦之南。
賓出,則拜送。(相問之賓也。凡吊賓有五,去皆拜之,此舉中焉。)
[疏]“賓出則拜送”。○注“相問”至“中焉”。○釋曰:鄭知賓是“相問之賓也。凡吊賓有五,此舉中”者,案《雜記》云:“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相揖,嘗會於他也。相問,嘗相惠遺也。相見,嘗執贄相見也。”以此而言,此經既葬而退,是相見問遺之賓,舉中以見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見。(器,用器、役器也。見,棺飾也。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槨,周人墻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見”。○注“器用”至“置た”。○釋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屬。此器中亦有樂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別云“包筲”之等,則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見,棺飾也”者,飾則帷荒,以其與棺為飾,是以《喪大記》云:
“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廣中,不欲眾惡其心也。”此柩入廣,還以帷荒加於柩,故鄭注云“及廣中”也。云“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者,以其唯見此帷荒,故名帷荒為見,是棺柩不復見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
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陳之,是不自逸也。
引《檀弓》者,見帷荒在柩外,周人名為墻,若墻屋,然其外又置た為飾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見外也。不言甕С,饌相次可知。四者兩兩而居。
《喪大記》曰:“棺槨之,君容祝,大夫容壺,士容С。”)
[疏]“藏包筲於旁”。○注“於旁”至“容С”。○釋曰:云“於旁者,在見外也”者,以其加見,乃云“藏包筲”,故知見外也。云“不言甕С,饌相次可知”者,以其陳器之法,后陳者先用,甕С后用包筲,包筲藏,明甕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兩兩而居”者,謂包筲居一旁,甕С居一旁,故云兩兩而居也。引《喪大記》者,欲見槨內棺外,所容寬狹,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注“宜次也”。○釋曰:云“宜次也”者,宜謂折上陳之,美面鄉上,今用即美面鄉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則先陳后用,席則后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三,主人拜鄉人。(謝其勤勞。)
[疏]“實土”至“鄉人”。○注“謝其勤勞”。○釋曰:案《雜記》云:
“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鄉人則少長皆反。”以此而言,於時主人未反哭,鄉人并在,故今至實土三遍,主人拜謝之,謝其勤勞。勤勞者,謂在道助執紼,在廣助下棺,及實土也。 即位,踴,襲,如初。(哀親之在斯。) [疏]“即位踴襲如初”。○注“哀親之在斯”。○釋曰:謂既拜鄉人,乃於羨道東即位,踴無,如初也。云“哀親之在斯”者,以親之在斯,故哀號甚,踴無。
乃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眾主人堂下,東面,北上。(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廟,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注“西階”至“神位”。○釋曰:自此盡“門外拜稽顙”,論主人反哭賓吊之事。反哭者,拜鄉人訖,反還家哭,於廟入升西階東面哭。云“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注云“親所行禮之處”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廟”者,謂下士祖禰共廟,故下經賓出,主人送于門外,遂于殯宮。士二廟者,自殯宮先朝禰,后朝祖。今反哭,則先於祖,后干禰,遂殯宮也。案《春秋》僖八年經書“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殯於廟”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與禮合也。云“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階,今不於阼階,故決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奧,殯又在西階,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婦人入,大夫踴,升自阼階。(辟主人也。) [疏]“婦人”至“阼階”。○注“辟主人也”。○釋曰: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后入,故婦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踴。婦人不升西階者,由主人在西階,故鄭云“辟主人”。
主婦入于室,踴,出即位,及丈夫拾踴三。(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婦”至“踴三”。○注“入于”至“更也”。○釋曰:案《檀弓》云:“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鄭注云:“親所饋食之處。”但主人既在西階親所行禮之處,以婦人無外事,故於饋食之處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
者,自小斂奉尸夷于堂已后,主婦等位皆在阼階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階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踴而拾,皆主人踴,主婦人踴,賓乃踴,故云更也。
賓吊者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顙。(賓吊者,眾賓之長也。
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無曰。)
[疏]“賓吊”至“稽顙”。○注“賓吊”至“無曰”。○釋曰:知賓吊是“眾賓之長”者,以其吊賓皆在堂下,今升堂釋詞,故知賓中為首者,賓之長也。
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證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經云“賓吊者升自西階”,即云曰“如之何”,不見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階上東面位,知者,以其上經主人升自西階東面,故知仍東面位也。云“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鄉飲酒》、《鄉射》主人酬賓,皆於賓東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賓,主人皆拜送于西階東面,故於東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賓降,出,主人送于門外,拜稽顙。
[疏]“賓降”至“稽顙”。○釋曰:此於《雜記》五賓當相見之賓,故鄭上注云“舉中焉”,明五賓皆依節而吊也。)
遂殯宮,皆如啟位,拾踴三。(啟位,婦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踴三”。○注“啟位”至“即位”。○釋曰:案上《喪禮》朝夕哭位,云婦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啟殯時,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則此主啟位,婦人亦即位于堂東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東序西面。直東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 [疏]“兄弟”至“拜送”。○注“兄弟”至“以歸”。○釋曰:丈夫婦人在殯宮,拾踴既訖,兄弟入門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時,皆來臨喪,殯訖,各歸其家,朝夕哭則就殯所,至葬開殯而來喪所,至此反哭,亦各歸其家,至虞卒祭,還來預焉,故《喪服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皆免”是也。云“異門大功,亦可以歸”者,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為異門則恩輕,故可歸也。 眾主人出門,哭止。闔門。主人揖眾主人,乃就次。(次,倚廬也。)
[疏]“眾主”至“就次”。○注“次倚廬也”。○釋曰:云“眾主人出門”
者,則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門外。云“闔門”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廬也”
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東壁下,倚木為廬,齊衰居堊室,大功張幃。《喪服傳》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廬,據主人斬衰者而言。
猶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猶朝夕哭不奠”。○注“是日”至“易奠”。○釋曰:自啟殯已來常奠,今反哭,至殯宮猶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喪祭名。虞,安也。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 [疏]“三虞”。○注“虞喪”至“日離”。○釋曰:云“虞,喪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喪祭則三虞也。云“虞,安也” 者,主人孝子葬之時,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設三虞以安之。云“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長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還其封,云“骨肉歸復于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是其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見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鄭云“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 “葬日虞,弗忍一日離。”又下《士虞記》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后祭名。始朝夕之,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注“卒哭”至“而已”。○釋曰: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剛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剛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也。云“始朝夕之,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絕聲;小斂之后,以親代哭,亦不絕聲;至殯后,主人在廬,廬中思憶則哭,又有朝夕於阼階下哭;至此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殺也。然則喪有三無時哭者,始死至殯,哭不絕聲,一無時;既殯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卒哭祭后,唯有朝夕哭,為有時,至練祭之后,又止朝夕哭,唯有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為三無時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是據練后哭無時也。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今文班為胖。)
[疏]“明日以其班”。○注“班次”至“為胖”。○釋曰:云“班,次也”
者,謂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剛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記》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
云“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者,以其孫於祖,孫與祖昭穆同,故以孫連屬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記。
[疏]“記”。○釋曰:凡記者,皆是經不具,記之使充經,文理備足也。
士處寢,寢東首于北墉下。(將有疾,乃寢於室。今文處為居,于為於。) [疏]“士處”至“墉下”。○注“將有”至“為於”。○釋曰:云“將有疾,乃寢於室”者,以《士喪》篇首云士“死于室”,此記云寢者,室一也,故互見其文。若不疾,則在燕寢。將有疾,乃寢臥于室,故變室為寢也。云“東首”者,鄉生氣之所。云“墉下”者,墉謂之墻,《喪大記》謂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陽生於北,生氣之始故也。《士喪禮》論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記人記其不備,凡人死皆因疾,故記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齊。(正情性也。寢者,不齊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齊”。○注“正情”至“其室”。○釋曰:云“有疾”者,既有疾,當齊戒正情性故也。云“寢者,不齊不居其室”者,案《鄉黨》孔子齊居必遷坐,又《祭義》云“致齊於內,散齊於外”,皆在寢。但散齊得鄉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齊居寢也。
養者皆齊。(憂也。) [疏]“養者皆齊”。○注“憂也”。○釋曰:案《曲禮》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飲酒食肉,疾止復。”故男女養疾,皆齊戒正情性也。
徹琴瑟。(去樂。)
[疏]“徹琴瑟”。○注“去樂”。○釋曰:君子無大故,琴瑟不離其側。今以父母有疾,憂不在于樂,故去之。案《喪大記》云:“疾病,內外皆掃,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注云:“凡樂器,天子宮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謂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內皆掃。(為有賓客來問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內皆掃”。○注“為有”至“曰病”。○釋曰:云“疾甚曰病”
者,則外內皆掃,為賓客來問疾,自清也。 徹褻衣,加新衣。(故衣垢,為來人穢惡之。)
[疏]“徹褻衣加新衣”。○注“故衣”至“惡之”。○釋曰:此文承疾病者及養病者,則徹褻衣據死者而言,則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徹褻衣”,謂故玄端已有垢污,故來人穢惡,是以徹去之。“加新衣”者,謂更加新朝服。《喪大記》亦云:“徹褻衣,加新衣。”鄭注云:“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互者,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則褻衣是故,玄端言褻,朝服是,不褻矣。各舉一邊而言,明皆有兼也。 必知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齊戒服玄端,則疾者與養疾者皆齊,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臨死所著新衣,則朝服也,故鄭云終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體。(為不能自轉側。御者,今時侍從之人。)
[疏]“御者”至“持體”。○注“為不”至“之人”。○釋曰:案《喪大記》云“體一人”,注云:“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體各一人,亦為不能自轉側。《詩》云“輾轉反側”,據身,云不能自屈伸,據手足,二文相兼乃具。
云“御者,今時侍從之人”者,士雖無臣,亦有侍御仆從之人,終於其手也。
屬纟廣,以俟絕氣。(有其氣微難節也。纟廣,新絮。) [疏]“屬纟廣以俟絕氣”。○注“有其”至“新絮”。○釋曰:案《喪大記》注云:“纟廣,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纟廣,新絮”,即新綿。《禹貢》豫州貢纖、纟廣,明纟廣新綿也。 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備褻。)
[疏]“男子”至“之手”。○注“備褻”。○釋曰:案《喪大記》注云:
“君子重終,為其相褻。”若然,疾時使御者持體,并死于其手。若婦人則內御者,持體還死于其手。故《喪大記》云:“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寢,《左氏傳》曰“即安”,服注云:“小寢,夫人寢也。”
禮,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寢,譏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備褻也。 乃行禱于五祀。(盡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
[疏]“乃行禱于五祀”。○注“盡孝”至“曰行”。○釋曰:云“盡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盡孝子之情,故乃行禱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者,《祭法》文。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眾,其言五祀,則與諸侯五祀同,則《祭法》云“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終也。)
[疏]“乃卒”。○注“卒終也”。○釋曰:自此盡“遷尸”,論上篇始死遷尸於南牖之事。《曲禮》與《爾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云“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云“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纟麗,服深衣。《檀弓》曰:
“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釋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無聲,如血出。”則啼是哀之甚,發聲則氣竭,而息之聲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對齊衰以下,直哭無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纟麗,服深衣”者,《禮記。問喪》云:
“親始死,雞斯徒跣,扌及上衽。”注云:“雞斯,當為笄纟麗。”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纟麗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設床笫,當牖。衽,下莞上簞。設枕。(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事相變。
衽,臥席,古文策為茨。) [疏]“設床”至“設枕”。○注“病卒”至“為茨”。○釋曰:經直云士“死于室,無用斂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云“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者,《喪大記》云:“疾病,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床,復而不蘇,乃設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廢床,於是設之。云“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床,既死設床,是生死事相變也。“衽,臥席”
者,《曲禮》云:“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鄭云:“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是衽為臥席。《昏禮》注云:“衽,臥席也。”
遷尸。(徙於牖下也,於是無用斂衾。)
[疏]“遷尸”。○注“徙於”至“斂衾”。○釋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當牖”者也。於是無用斂衾者,釋《士喪禮》“無用斂衾”之時節也。 復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變。)
[疏]“復者”至“而左”。○注“衣朝”至“以變”。○釋曰:云“招而左”
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執領”,謂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兇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軛,上兩末。(事便也。今文軛作厄。)
[疏]“楔貌”至“兩末”。○注“事便”至“作厄”。○釋曰:云“如軛”
者,軛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云“事便也”。
此用四,異於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幾,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脛也。尸南首,凡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古文校為枝。)
[疏]“綴足”至“持之”。○注“校脛”至“為枝”。○釋曰:云“幾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兩頭各施兩足,今以夾則豎用之,尸南首,足鄉北,故以幾腳鄉南以夾足。恐幾欹側,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屨也。
即床而奠,當禺,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四。(禺,肩頭也。
用吉器,器未變也。或卒無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四”。○注“禺肩”至“新酒”。○釋曰:即,就也,謂就尸床而設之。尸南首則在床東,當尸肩頭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余閣也與?”云“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至小斂奠,則變豆之等,為變矣。云“或卒無醴,用新酒”者,釋經“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則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則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備故也。若小斂以后,則酒醴具設,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訃。)
[疏]“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訃”。○釋曰:云“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長子。假令長子,則云長子某甲,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云母與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訃”者,《雜記》作訃者,義取以言語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別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注“別尊卑也”。○釋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者,若無命夫、命婦,則皆立可知。此《士喪禮》,故鄭云“別尊卑也”,尊謂命夫、命婦。案《大記》君之喪,主人、主婦坐,以外皆立;若大夫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喪,主人父、兄、主婦姑姊妹皆坐,鄭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婦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謂有命夫、命婦來,兄弟為士者則立,若命夫、命婦,則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眾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釋曰:經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眾主人,故記人辨之。云“眾主人不出”,在尸東耳。云“不二主”
者,《曾子問》云“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疏]“衤遂者”至“不坐”。○注“床高由便”。○釋曰:云“床高由便” 者,《曲禮》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戶西北面致命。(始死時也。)
[疏]“其衤遂”至“致命”。○注“始死時也”。○釋曰:云“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尸在室中戶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斂之后,奉尸夷於堂,則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擇之。)
[疏]“夏祝”至“盛之”。○注“差擇之”。○釋曰:經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衤笫。(抗衾,為其倮裎蔽之也。衤,袒也。袒簀,去席,水便。)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髟會}無笄。(內御,女御也。
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內御”至“冠也”。○釋曰:云“內御,女御”者,以婦人稱內,故以女御為內御。婦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內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與此別也。云“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者,《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婦人笄。”《士喪禮》:“男子免不冠。”此云婦人不笄,與男子不冠同,故云猶丈夫不冠也。
設明衣,婦人則設中帶。(中帶,若今之衤單衤參。)
[疏]“設明”至“中帶”。○注“中帶”至“衤單衤參”。○釋曰:經直云“設明衣”,不辨男子與婦人,故此記人云設明衣者男子,其婦人則設中帶。鄭云“中帶若今衤單衤參”者,鄭舉目驗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狀,鄭不明言,亦當與中帶相類,有不同之處,故別。雖名中帶,亦號明衣,取其圭也。
卒洗,貝反于,實貝,柱右《齒真》、左《齒真》。(象齒堅。)
[疏]“卒洗”至“左《齒真》”。○注“象齒堅”。○釋曰:經直云“實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遠近,故記人辨之。云“右《齒真》左《齒真》”,謂牙兩畔最長者,象生時齒堅也。
夏祝徹余飯。(徹去鬻。)
[疏]“夏祝徹余飯”。○釋曰: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記之。
塞耳。(塞,充窒。)
[疏]“塞耳”。○釋曰:經直云“用白纟廣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縣于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順,統於堂。輪,從也。
今文掘為今也。)
[疏]“掘坎”至“其壤”。○釋曰:經直云“甸人掘坎于階”,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役土}用塊。(塊,也。古文{役土}為役。)
[疏]注“塊也”。○釋曰:云“塊,”者,《爾雅。釋言》文。孫氏云:,土塊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數未聞也。屬幅,不削幅也。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釋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則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屬幅,長下膝”者,唯據衣而言,以其下別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禮。幕人》云“掌帷幕幄綬”,鄭云:“帷幕皆以布為之,幄皆以繒為之。”以其帷幕所以張之於外,恐不相勝舉,故須用布。鄭亦取此文用幕布為義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數未聞”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聞也。云“屬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邊幅旁一寸,為二寸計之,則此不削幅,謂繚使相著,還以袂二尺二寸。云“長下膝”者,謂為此衣長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體深”者,凡平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體深也。
蔽下體,解此經衣至膝下也。
有前后裳,不辟,長及觳。(不辟,質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釋曰:云“不辟,質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連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積其要,示文。
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積者,以其一服不動,不假上狹下寬也。云“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者,他服謂深衣,《深衣》云:“短毋見膚。”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長無被土。”注云“為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為證也。
纟原纟卑纟易。(一染謂之纟原,今紅也。飾裳在幅曰纟卑,在下曰纟易。)
[疏]“纟原纟卑纟易”。○注“一染”至“曰纟易”。○釋曰:云“一染謂之纟原”者,《爾雅》文。謂一入赤汁染之,即漢時紅,故舉以為況也。云“飾裳在幅曰纟卑”者,案《深衣》云:“純袂,緣純邊。”注云:“純謂緣之也。
緣邊,衣裳之側。廣各寸半,則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側,緣法如彼也。
緇純。(七入為緇。緇,黑也。飾衣曰純,謂領與袂,衣以緇,裳以纟原,象天地也。)設握,里親膚,系鉤中指,結于。(,掌后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系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
[疏]“設握”至“于”。○注“掌”至“結之”。○釋曰:手無決者,以其經已云設握麗于與決運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云“以握系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里,長尺二寸,今里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對也。兩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繞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鄉上鉤中指,反與繞者結於掌后節中。
甸人筑今坎。(筑,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疏]“甸人筑今坎”。○注“筑實”至“曰今”。○釋曰:經直云“甸人掘坎”,不云還使甸人筑,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筑之也。
隸人涅廁。(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隸人涅廁”。○注“隸人”至“不用”。○釋曰:知“隸人,罪人”
者,案《周禮。司厲職》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則中國罪人對夷隸蠻隸、貉隸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鄭舉漢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廁,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襲,宵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襲”至“中庭”。○釋曰: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云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
厥明,滅燎,陳衣。(記節。)
[疏]“厥明滅燎陳衣”。○注“記節”。○釋曰:云“記節”者,為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云,故記人以明之也。
凡絞纟今用布,倫如朝服。(凡,凡小斂大斂也。倫,比也。今文無纟今,古文倫為輪。)
[疏]“凡絞”至“朝服”。○注“凡凡”至“為輪”。○釋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纟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類如朝服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疏]“至于”至“北上”。○注“統于廣”。○釋曰:自此盡“拜送”,論至廣陳器及下棺訖送賓之事。云“統于廣”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云統于廣也。
茵先入。(當藉柩也。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
[疏]“茵先入”。○注“當藉”至“茵焉”。○釋曰:云“當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后屬引下棺於其上,以須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者,元士謂天子之士,葬時,先以共軸由羨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共軸者,《檀弓》云:“孺子《享黃》之喪,哀公欲設撥。”注云:“撥可撥引盾車,所謂紼。”“問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顏柳曰:天子龍盾而槨幬,諸侯盾而設幬,為榆沈,故設撥。三臣者廢盾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諸侯殯葬,皆用盾,朝廟用盾,可知大夫雖殯葬,不用盾,朝廟亦用盾,以其士殯葬不用共軸,朝廟得用之,明大夫朝廟得用盾。故上注云:
“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以其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以其大夫朝廟得用盾,故言之也。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殯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軸者,《春秋》之義,王人雖微,猶在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謂之為元。元者,善之長,故得用共軸,不與諸侯大夫同也。
屬引。(於是說載除飾,更屬引於緘耳。古文屬為燭。)
[疏]“屬引”。○注“於是”至“為燭”。○釋曰:云“於是說載”者,謂柩車至廣,解說去載與披及引之等。“除飾”者,解去帷荒池組之等,然后下棺。云“更屬引於緘耳”者,案《喪大記》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鄭注云:“衡,平也。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齊人謂棺束為緘,以此而言,則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后,於束末皆為緘耳。以紼貫結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橫木之上以屬紼也。
主人袒,眾主人西面,北上。婦人東面。皆不哭。(俠羨道為位。)
[疏]“主人”至“不哭”。○注“俠羨道為位”。○釋曰:主人袒者,為下棺變。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為下棺宜靜。云“俠羨道為位”者,羨道謂入廣道,上無負土為羨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負上為隧,僖二十五年,晉文公請隧弗許是也。
乃窆。主人哭,踴無。(窆。下棺也。今文窆為封。)
[疏]“乃窆”至“無”。○注“窆下棺也”。○釋曰:主人哭踴,不言處,還於廣東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謂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襲,贈用制幣玄束。拜稽顙,踴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襲贈”至“如初”。○注“丈八”至“五合”。○釋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貢禮及巡狩禮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為制。《昏禮》幣用二丈,取成數。凡禮幣,皆用制者,取以儉為節。《聘禮》云:“釋幣制玄束。”注云:
“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每一端丈八尺,二端為一匹,五匹合為十制也。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即位,拾踴三,襲。(主婦拜賓,拜女賓也。 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襲”。○注“主婦”至“反位”。○釋曰:“卒”謂贈卒,更袒拜賓。云“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賓在眾主人之南,女賓在眾婦之南。
賓出,則拜送。(相問之賓也。凡吊賓有五,去皆拜之,此舉中焉。)
[疏]“賓出則拜送”。○注“相問”至“中焉”。○釋曰:鄭知賓是“相問之賓也。凡吊賓有五,此舉中”者,案《雜記》云:“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相揖,嘗會於他也。相問,嘗相惠遺也。相見,嘗執贄相見也。”以此而言,此經既葬而退,是相見問遺之賓,舉中以見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見。(器,用器、役器也。見,棺飾也。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槨,周人墻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見”。○注“器用”至“置た”。○釋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屬。此器中亦有樂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別云“包筲”之等,則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見,棺飾也”者,飾則帷荒,以其與棺為飾,是以《喪大記》云:
“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廣中,不欲眾惡其心也。”此柩入廣,還以帷荒加於柩,故鄭注云“及廣中”也。云“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者,以其唯見此帷荒,故名帷荒為見,是棺柩不復見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
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陳之,是不自逸也。
引《檀弓》者,見帷荒在柩外,周人名為墻,若墻屋,然其外又置た為飾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見外也。不言甕С,饌相次可知。四者兩兩而居。
《喪大記》曰:“棺槨之,君容祝,大夫容壺,士容С。”)
[疏]“藏包筲於旁”。○注“於旁”至“容С”。○釋曰:云“於旁者,在見外也”者,以其加見,乃云“藏包筲”,故知見外也。云“不言甕С,饌相次可知”者,以其陳器之法,后陳者先用,甕С后用包筲,包筲藏,明甕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兩兩而居”者,謂包筲居一旁,甕С居一旁,故云兩兩而居也。引《喪大記》者,欲見槨內棺外,所容寬狹,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注“宜次也”。○釋曰:云“宜次也”者,宜謂折上陳之,美面鄉上,今用即美面鄉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則先陳后用,席則后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三,主人拜鄉人。(謝其勤勞。)
[疏]“實土”至“鄉人”。○注“謝其勤勞”。○釋曰:案《雜記》云:
“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鄉人則少長皆反。”以此而言,於時主人未反哭,鄉人并在,故今至實土三遍,主人拜謝之,謝其勤勞。勤勞者,謂在道助執紼,在廣助下棺,及實土也。 即位,踴,襲,如初。(哀親之在斯。) [疏]“即位踴襲如初”。○注“哀親之在斯”。○釋曰:謂既拜鄉人,乃於羨道東即位,踴無,如初也。云“哀親之在斯”者,以親之在斯,故哀號甚,踴無。
乃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眾主人堂下,東面,北上。(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廟,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注“西階”至“神位”。○釋曰:自此盡“門外拜稽顙”,論主人反哭賓吊之事。反哭者,拜鄉人訖,反還家哭,於廟入升西階東面哭。云“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注云“親所行禮之處”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廟”者,謂下士祖禰共廟,故下經賓出,主人送于門外,遂于殯宮。士二廟者,自殯宮先朝禰,后朝祖。今反哭,則先於祖,后干禰,遂殯宮也。案《春秋》僖八年經書“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殯於廟”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與禮合也。云“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階,今不於阼階,故決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奧,殯又在西階,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婦人入,大夫踴,升自阼階。(辟主人也。) [疏]“婦人”至“阼階”。○注“辟主人也”。○釋曰: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后入,故婦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踴。婦人不升西階者,由主人在西階,故鄭云“辟主人”。
主婦入于室,踴,出即位,及丈夫拾踴三。(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婦”至“踴三”。○注“入于”至“更也”。○釋曰:案《檀弓》云:“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鄭注云:“親所饋食之處。”但主人既在西階親所行禮之處,以婦人無外事,故於饋食之處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
者,自小斂奉尸夷于堂已后,主婦等位皆在阼階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階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踴而拾,皆主人踴,主婦人踴,賓乃踴,故云更也。
賓吊者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顙。(賓吊者,眾賓之長也。
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無曰。)
[疏]“賓吊”至“稽顙”。○注“賓吊”至“無曰”。○釋曰:知賓吊是“眾賓之長”者,以其吊賓皆在堂下,今升堂釋詞,故知賓中為首者,賓之長也。
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證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經云“賓吊者升自西階”,即云曰“如之何”,不見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階上東面位,知者,以其上經主人升自西階東面,故知仍東面位也。云“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鄉飲酒》、《鄉射》主人酬賓,皆於賓東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賓,主人皆拜送于西階東面,故於東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賓降,出,主人送于門外,拜稽顙。
[疏]“賓降”至“稽顙”。○釋曰:此於《雜記》五賓當相見之賓,故鄭上注云“舉中焉”,明五賓皆依節而吊也。)
遂殯宮,皆如啟位,拾踴三。(啟位,婦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踴三”。○注“啟位”至“即位”。○釋曰:案上《喪禮》朝夕哭位,云婦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啟殯時,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則此主啟位,婦人亦即位于堂東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東序西面。直東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 [疏]“兄弟”至“拜送”。○注“兄弟”至“以歸”。○釋曰:丈夫婦人在殯宮,拾踴既訖,兄弟入門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時,皆來臨喪,殯訖,各歸其家,朝夕哭則就殯所,至葬開殯而來喪所,至此反哭,亦各歸其家,至虞卒祭,還來預焉,故《喪服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皆免”是也。云“異門大功,亦可以歸”者,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為異門則恩輕,故可歸也。 眾主人出門,哭止。闔門。主人揖眾主人,乃就次。(次,倚廬也。)
[疏]“眾主”至“就次”。○注“次倚廬也”。○釋曰:云“眾主人出門”
者,則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門外。云“闔門”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廬也”
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東壁下,倚木為廬,齊衰居堊室,大功張幃。《喪服傳》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廬,據主人斬衰者而言。
猶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猶朝夕哭不奠”。○注“是日”至“易奠”。○釋曰:自啟殯已來常奠,今反哭,至殯宮猶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喪祭名。虞,安也。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 [疏]“三虞”。○注“虞喪”至“日離”。○釋曰:云“虞,喪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喪祭則三虞也。云“虞,安也” 者,主人孝子葬之時,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設三虞以安之。云“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長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還其封,云“骨肉歸復于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是其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見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鄭云“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 “葬日虞,弗忍一日離。”又下《士虞記》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后祭名。始朝夕之,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注“卒哭”至“而已”。○釋曰: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剛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剛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也。云“始朝夕之,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絕聲;小斂之后,以親代哭,亦不絕聲;至殯后,主人在廬,廬中思憶則哭,又有朝夕於阼階下哭;至此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殺也。然則喪有三無時哭者,始死至殯,哭不絕聲,一無時;既殯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卒哭祭后,唯有朝夕哭,為有時,至練祭之后,又止朝夕哭,唯有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為三無時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是據練后哭無時也。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今文班為胖。)
[疏]“明日以其班”。○注“班次”至“為胖”。○釋曰:云“班,次也”
者,謂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剛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記》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
云“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者,以其孫於祖,孫與祖昭穆同,故以孫連屬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記。
[疏]“記”。○釋曰:凡記者,皆是經不具,記之使充經,文理備足也。
士處寢,寢東首于北墉下。(將有疾,乃寢於室。今文處為居,于為於。) [疏]“士處”至“墉下”。○注“將有”至“為於”。○釋曰:云“將有疾,乃寢於室”者,以《士喪》篇首云士“死于室”,此記云寢者,室一也,故互見其文。若不疾,則在燕寢。將有疾,乃寢臥于室,故變室為寢也。云“東首”者,鄉生氣之所。云“墉下”者,墉謂之墻,《喪大記》謂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陽生於北,生氣之始故也。《士喪禮》論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記人記其不備,凡人死皆因疾,故記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齊。(正情性也。寢者,不齊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齊”。○注“正情”至“其室”。○釋曰:云“有疾”者,既有疾,當齊戒正情性故也。云“寢者,不齊不居其室”者,案《鄉黨》孔子齊居必遷坐,又《祭義》云“致齊於內,散齊於外”,皆在寢。但散齊得鄉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齊居寢也。
養者皆齊。(憂也。) [疏]“養者皆齊”。○注“憂也”。○釋曰:案《曲禮》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飲酒食肉,疾止復。”故男女養疾,皆齊戒正情性也。
徹琴瑟。(去樂。)
[疏]“徹琴瑟”。○注“去樂”。○釋曰:君子無大故,琴瑟不離其側。今以父母有疾,憂不在于樂,故去之。案《喪大記》云:“疾病,內外皆掃,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注云:“凡樂器,天子宮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謂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內皆掃。(為有賓客來問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內皆掃”。○注“為有”至“曰病”。○釋曰:云“疾甚曰病”
者,則外內皆掃,為賓客來問疾,自清也。 徹褻衣,加新衣。(故衣垢,為來人穢惡之。)
[疏]“徹褻衣加新衣”。○注“故衣”至“惡之”。○釋曰:此文承疾病者及養病者,則徹褻衣據死者而言,則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徹褻衣”,謂故玄端已有垢污,故來人穢惡,是以徹去之。“加新衣”者,謂更加新朝服。《喪大記》亦云:“徹褻衣,加新衣。”鄭注云:“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互者,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則褻衣是故,玄端言褻,朝服是,不褻矣。各舉一邊而言,明皆有兼也。 必知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齊戒服玄端,則疾者與養疾者皆齊,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臨死所著新衣,則朝服也,故鄭云終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體。(為不能自轉側。御者,今時侍從之人。)
[疏]“御者”至“持體”。○注“為不”至“之人”。○釋曰:案《喪大記》云“體一人”,注云:“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體各一人,亦為不能自轉側。《詩》云“輾轉反側”,據身,云不能自屈伸,據手足,二文相兼乃具。
云“御者,今時侍從之人”者,士雖無臣,亦有侍御仆從之人,終於其手也。
屬纟廣,以俟絕氣。(有其氣微難節也。纟廣,新絮。) [疏]“屬纟廣以俟絕氣”。○注“有其”至“新絮”。○釋曰:案《喪大記》注云:“纟廣,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纟廣,新絮”,即新綿。《禹貢》豫州貢纖、纟廣,明纟廣新綿也。 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備褻。)
[疏]“男子”至“之手”。○注“備褻”。○釋曰:案《喪大記》注云:
“君子重終,為其相褻。”若然,疾時使御者持體,并死于其手。若婦人則內御者,持體還死于其手。故《喪大記》云:“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寢,《左氏傳》曰“即安”,服注云:“小寢,夫人寢也。”
禮,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寢,譏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備褻也。 乃行禱于五祀。(盡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
[疏]“乃行禱于五祀”。○注“盡孝”至“曰行”。○釋曰:云“盡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盡孝子之情,故乃行禱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者,《祭法》文。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眾,其言五祀,則與諸侯五祀同,則《祭法》云“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終也。)
[疏]“乃卒”。○注“卒終也”。○釋曰:自此盡“遷尸”,論上篇始死遷尸於南牖之事。《曲禮》與《爾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云“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云“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纟麗,服深衣。《檀弓》曰:
“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釋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無聲,如血出。”則啼是哀之甚,發聲則氣竭,而息之聲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對齊衰以下,直哭無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纟麗,服深衣”者,《禮記。問喪》云:
“親始死,雞斯徒跣,扌及上衽。”注云:“雞斯,當為笄纟麗。”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纟麗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設床笫,當牖。衽,下莞上簞。設枕。(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事相變。
衽,臥席,古文策為茨。) [疏]“設床”至“設枕”。○注“病卒”至“為茨”。○釋曰:經直云士“死于室,無用斂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云“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者,《喪大記》云:“疾病,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床,復而不蘇,乃設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廢床,於是設之。云“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床,既死設床,是生死事相變也。“衽,臥席”
者,《曲禮》云:“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鄭云:“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是衽為臥席。《昏禮》注云:“衽,臥席也。”
遷尸。(徙於牖下也,於是無用斂衾。)
[疏]“遷尸”。○注“徙於”至“斂衾”。○釋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當牖”者也。於是無用斂衾者,釋《士喪禮》“無用斂衾”之時節也。 復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變。)
[疏]“復者”至“而左”。○注“衣朝”至“以變”。○釋曰:云“招而左”
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執領”,謂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兇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軛,上兩末。(事便也。今文軛作厄。)
[疏]“楔貌”至“兩末”。○注“事便”至“作厄”。○釋曰:云“如軛”
者,軛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云“事便也”。
此用四,異於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幾,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脛也。尸南首,凡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古文校為枝。)
[疏]“綴足”至“持之”。○注“校脛”至“為枝”。○釋曰:云“幾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兩頭各施兩足,今以夾則豎用之,尸南首,足鄉北,故以幾腳鄉南以夾足。恐幾欹側,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屨也。
即床而奠,當禺,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四。(禺,肩頭也。
用吉器,器未變也。或卒無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四”。○注“禺肩”至“新酒”。○釋曰:即,就也,謂就尸床而設之。尸南首則在床東,當尸肩頭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余閣也與?”云“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至小斂奠,則變豆之等,為變矣。云“或卒無醴,用新酒”者,釋經“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則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則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備故也。若小斂以后,則酒醴具設,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訃。)
[疏]“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訃”。○釋曰:云“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長子。假令長子,則云長子某甲,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云母與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訃”者,《雜記》作訃者,義取以言語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別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注“別尊卑也”。○釋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者,若無命夫、命婦,則皆立可知。此《士喪禮》,故鄭云“別尊卑也”,尊謂命夫、命婦。案《大記》君之喪,主人、主婦坐,以外皆立;若大夫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喪,主人父、兄、主婦姑姊妹皆坐,鄭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婦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謂有命夫、命婦來,兄弟為士者則立,若命夫、命婦,則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眾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釋曰:經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眾主人,故記人辨之。云“眾主人不出”,在尸東耳。云“不二主”
者,《曾子問》云“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疏]“衤遂者”至“不坐”。○注“床高由便”。○釋曰:云“床高由便” 者,《曲禮》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戶西北面致命。(始死時也。)
[疏]“其衤遂”至“致命”。○注“始死時也”。○釋曰:云“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尸在室中戶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斂之后,奉尸夷於堂,則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擇之。)
[疏]“夏祝”至“盛之”。○注“差擇之”。○釋曰:經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衤笫。(抗衾,為其倮裎蔽之也。衤,袒也。袒簀,去席,水便。)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髟會}無笄。(內御,女御也。
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內御”至“冠也”。○釋曰:云“內御,女御”者,以婦人稱內,故以女御為內御。婦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內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與此別也。云“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者,《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婦人笄。”《士喪禮》:“男子免不冠。”此云婦人不笄,與男子不冠同,故云猶丈夫不冠也。
設明衣,婦人則設中帶。(中帶,若今之衤單衤參。)
[疏]“設明”至“中帶”。○注“中帶”至“衤單衤參”。○釋曰:經直云“設明衣”,不辨男子與婦人,故此記人云設明衣者男子,其婦人則設中帶。鄭云“中帶若今衤單衤參”者,鄭舉目驗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狀,鄭不明言,亦當與中帶相類,有不同之處,故別。雖名中帶,亦號明衣,取其圭也。
卒洗,貝反于,實貝,柱右《齒真》、左《齒真》。(象齒堅。)
[疏]“卒洗”至“左《齒真》”。○注“象齒堅”。○釋曰:經直云“實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遠近,故記人辨之。云“右《齒真》左《齒真》”,謂牙兩畔最長者,象生時齒堅也。
夏祝徹余飯。(徹去鬻。)
[疏]“夏祝徹余飯”。○釋曰: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記之。
塞耳。(塞,充窒。)
[疏]“塞耳”。○釋曰:經直云“用白纟廣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縣于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順,統於堂。輪,從也。
今文掘為今也。)
[疏]“掘坎”至“其壤”。○釋曰:經直云“甸人掘坎于階”,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役土}用塊。(塊,也。古文{役土}為役。)
[疏]注“塊也”。○釋曰:云“塊,”者,《爾雅。釋言》文。孫氏云:,土塊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數未聞也。屬幅,不削幅也。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釋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則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屬幅,長下膝”者,唯據衣而言,以其下別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禮。幕人》云“掌帷幕幄綬”,鄭云:“帷幕皆以布為之,幄皆以繒為之。”以其帷幕所以張之於外,恐不相勝舉,故須用布。鄭亦取此文用幕布為義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數未聞”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聞也。云“屬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邊幅旁一寸,為二寸計之,則此不削幅,謂繚使相著,還以袂二尺二寸。云“長下膝”者,謂為此衣長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體深”者,凡平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體深也。
蔽下體,解此經衣至膝下也。
有前后裳,不辟,長及觳。(不辟,質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釋曰:云“不辟,質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連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積其要,示文。
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積者,以其一服不動,不假上狹下寬也。云“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者,他服謂深衣,《深衣》云:“短毋見膚。”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長無被土。”注云“為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為證也。
纟原纟卑纟易。(一染謂之纟原,今紅也。飾裳在幅曰纟卑,在下曰纟易。)
[疏]“纟原纟卑纟易”。○注“一染”至“曰纟易”。○釋曰:云“一染謂之纟原”者,《爾雅》文。謂一入赤汁染之,即漢時紅,故舉以為況也。云“飾裳在幅曰纟卑”者,案《深衣》云:“純袂,緣純邊。”注云:“純謂緣之也。
緣邊,衣裳之側。廣各寸半,則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側,緣法如彼也。
緇純。(七入為緇。緇,黑也。飾衣曰純,謂領與袂,衣以緇,裳以纟原,象天地也。)設握,里親膚,系鉤中指,結于。(,掌后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系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
[疏]“設握”至“于”。○注“掌”至“結之”。○釋曰:手無決者,以其經已云設握麗于與決運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云“以握系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里,長尺二寸,今里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對也。兩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繞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鄉上鉤中指,反與繞者結於掌后節中。
甸人筑今坎。(筑,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疏]“甸人筑今坎”。○注“筑實”至“曰今”。○釋曰:經直云“甸人掘坎”,不云還使甸人筑,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筑之也。
隸人涅廁。(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隸人涅廁”。○注“隸人”至“不用”。○釋曰:知“隸人,罪人”
者,案《周禮。司厲職》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則中國罪人對夷隸蠻隸、貉隸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鄭舉漢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廁,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襲,宵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襲”至“中庭”。○釋曰: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云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
厥明,滅燎,陳衣。(記節。)
[疏]“厥明滅燎陳衣”。○注“記節”。○釋曰:云“記節”者,為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云,故記人以明之也。
凡絞纟今用布,倫如朝服。(凡,凡小斂大斂也。倫,比也。今文無纟今,古文倫為輪。)
[疏]“凡絞”至“朝服”。○注“凡凡”至“為輪”。○釋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纟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類如朝服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