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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易注》 上經需傳卷二 豫

    作者:王弼


      豫:利建侯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圣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鳴豫,兇(1)。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1)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1)。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1)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茍“豫”者也。順不茍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茍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1)。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1)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1)。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1)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眾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1)。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1)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貞疾,恒不死”而已。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1)。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1)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于“冥豫成”也。過豫不已,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后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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