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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易注》 下經豐傳卷六 節

    作者:王弼


      節:亨,苦節不可貞。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1)。“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2)。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3)。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1)坎陽而兌陰也。陽上而陰下,剛柔分也。剛柔分而不亂,剛得中而為制主,節之義也。節之大者,莫若剛柔分,男女別也。 (2)為節過苦,則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則不可復正也。 (3)然后及亨也。無說而行險,過中而為節,則道窮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1)。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1)為節之初,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於通塞,慮於險為,不出戶庭,慎密不失,然后事濟而無咎也。

      九二:不出門庭,兇(1)。
      《象》曰:“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1)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故不出門庭,則兇也。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1)。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1)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已所致,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六四:安節,亨(1)。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1)得位而順,不改其節,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1)。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1)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之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1)。
      《象》曰:“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1)過節之中,以致亢極,苦節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兇也。以斯修身,行在無妄,故得悔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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