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義者的詩詞(737首)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為茍得也。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
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
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
順治二年乙酉四月,江都圍急。
督相史忠烈公知勢不可為,集諸將而語之曰:“吾誓與城為殉,然侖皇中不可落于敵人之手以死,誰為我臨期成此大節者?”副將軍史德威慨然任之。
忠烈喜曰:“吾尚未有子,汝當以同姓為吾后。
吾上書太夫人,譜汝諸孫中。
太史公曰:“先人有言:‘自周公卒五百歲而有孔子。
孔子卒后至于今五百歲,有能紹明世、正《易傳》,繼《春秋》、本《詩》、《書》、《禮》、《樂》之際?’”意在斯乎!意在斯乎!小子何敢讓焉!上大夫壺遂曰:“昔孔子何為而作《春秋》哉”?太史公曰:“余聞董生曰:‘周道衰廢,孔子為魯司寇,諸侯害子,大夫雍之。
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為天下儀表,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以達王事而已矣。
’子曰:‘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
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
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
今昌父之弟成父,於所居鑿池筑亭,榜以舊名。
昌父為成父作詩,屬余賦詞,余為賦哨遍。
莊周論於蟻棄知,於魚得計,於羊棄意,其義美矣。
然上文論虱吒於豕而得焚,羊肉為蟻所慕而致殘,下文將并結二義,乃獨置豕虱不言而遽論魚,其義無所從起。
去年燕營巢,銜泥入我廬。
秋歸春復來,橫被雀所居。
翩然去不較,義者欲與除。
毀覆必傷卯,愛彼此何疏。
乃竢長黃口,逐之寧曰紓。
果得生四雛,卉色頭戢如。
後當還燕巢,穿屋不害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