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造句
“無過”的解釋
101、我國的國家賠償應當實現“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違法”責任原則的結合,對被超期羈押者予以全面的經濟上的救濟。
102、這通常有趣和更放松,我可以毫無過多的思想負擔而做回我自己。
103、黃連救人無功,人參殺人無過。民諺
104、無過錯責任原則符合環境法在正義、秩序、效率等方面的價值追求。
105、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則知明而行無過矣。荀子
106、循環經濟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107、雖然賽后特里的老板格蘭特并沒怎么刁難埃布埃,可誰想阿森納的老板溫格竟然豬八戒倒打一耙,說他的球員是只毫無過錯的羔羊。
108、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是婚姻法規定的旨在保護離婚無過錯方合法配偶權利的一項權利救濟制度。
109、嚴格責任就是無過錯責任。
110、從某些方面看,侵權法可以被概括為:“無過錯者不承擔責任,不承擔責任者無過錯。”。
111、重要說明:目視檢查氣門尖端或磨損蓋以及搖臂磨損墊的表面.檢查所有零件有無過度磨損、斷裂或裂縫.
112、在法律明確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情形下,可以適用于嚴重侵犯人身權的場合。
113、我學士,爾夫人。豈不聞:陶學士有桃葉、桃根,蘇學士有朝云、暮云。我便娶幾個吳姬越女,也無過分。你年紀已過四旬,只管占住玉堂春。趙孟頫
114、在我國新婚姻法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種權利救濟制度,旨在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115、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無過錯方舉證難的問題,從而制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實現。
116、離婚損害賠償由無過錯方提起。
117、四是本人有過失,而不采用無過失說和關系說的理由。
118、但凡出了事故,尋常人的第一念頭是安全與否,有利與否,若出了重況,牽涉到罪責,則第一想到的是自己責輕甚至無過,能有替罪頂缸者再好不過。周夢
119、無論是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都離不開對因果關系的判斷。
120、準確無誤的邏輯;說標準法語;時間和方法是無誤的;無過失的記錄。
121、違約賠償的大原則是彌補損失,使無過錯方的狀況如同合同如約履行時一樣。
122、通過對我國社會環境資源犯罪特點的分析,提出環境資源犯罪應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123、如主張無過中國電驢失機,應負舉證之責任.
124、為妥善解決高度危險業務致害的責任問題,應當將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結合適用。
125、環境侵權的出現發展了傳統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各國逐步采用了無過錯責任作為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
126、愛屋及烏.諺語是日常經驗的結晶.人非圣賢,孰能無過.
127、靜琬,這世上萬物于我來講,最貴重的無過于你,這顆珠子又能算什么?匪我思存
128、損害賠償不應使無過錯方因違約而獲利。
129、傳動機構主要采用蝸輪、蝸桿、齒輪傳動,使用時無過大噪聲,并有足夠的儲油量,能得到良好的潤滑,并提高機器的使用壽命。
130、因為必定會傷害無過錯方的感情。
131、因此,為了充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婚姻法應支持無過錯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的損害賠償要求。
132、作為代理制度中的一種特殊類型,表見代理制度體現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無過失相對人利益的立法思想。
133、結合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對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責任原則的含義進行了分析和解釋。
134、動之則分,靜之則合。無過不及,隨曲就伸。王宗岳
135、修改后的婚姻法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體現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36、而無過錯賠償原則不問皂白,只要發生問題,沒錯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有悖于法律公平公正的“過錯原則”。
137、然龍溪之后,力量無過于龍溪者,又得江右(指鄒東廓、聶雙江等學者)為之救正,故不至十分決裂。
138、故佛果三業,亦稱三不護,以無過失覆蔽隱藏,真所謂本無不可告人之事,信無疑議者也。
139、古希臘詩人潘季里特曾寫下“無過不及,庸言致祥,生息斯邦,樂此中行”的詩句。
140、不管車主出借有無過錯,但其享有“運行利益”,應與租借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41、只有一句話,人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142、不可,汝是何人,敢發此大言?天子乃先帝嫡長子,初無過失,何得妄議廢立!汝欲為篡逆耶?
143、我們現在的關系,我最近只求無過,不求有功。
144、古人說的對,人非圣賢,孰能無過。
145、寇三淼悉索敝賦,暗中調集弓箭手,散藏于高臺四周,吩咐道:“只要幽靈教的人現身來救,先射六位首領,有功無過。
146、故官員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因循茍且,無所作為。
147、而且,而且,爹不是也說了嘛,人孰無過,知過能改,善莫大焉。
148、上述內部人士稱,二人之間此前并無過多私交,或因某中間人為安惠君辦理保外就醫請托至孫海。
149、時人謂之“三旨相公”,以譏諷其“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工作態度。
150、傳教士仁義光明,毫無過犯,殺之違天悖理,不能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