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條公案》 告給引照身 作者:陳玉秀 給引便照事。伏睹設關將以御暴,文引不給譏察。難憑身帶貳本,前往某地生理。旅途往返,不無關津盤詰,告乞文引,以便照驗。庶使奸細不致混淆,商路程限免為留難。上告。批曰:秦關燕壁,路阻且長。倘非囗生,未有不苦于盤詰者。今某貿易江湖,非區區守故園而老者,合給與執照,庶身有照驗,關無留難矣。 上一章 卷一 謀害總類 董推官斷問謀害舉人 目錄 下一章 保狀類 保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