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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儀禮注疏》 卷七·士相見禮第三

    作者:鄭玄、賈公彥
      [疏]《士相見禮》第三。○鄭《目錄》云:“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禮。  《雜記》會葬禮曰: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

      大、小戴及《別錄》皆第三。”○釋曰:鄭云“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者,釋經亦有大夫及庶人見君之禮,亦士見大夫之法,獨以《士相見》為名者,以其兩士職位不殊,同類昵近,故以《士相見》為首。云“《雜記》: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者,以送葬之禮,恩厚者退遲,恩薄者退疾。引之者,證有執摯相見之義也。云“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者,案《周禮。大宗伯》“五禮”

      賓禮之別有八:春朝、夏宗、秋覲、冬遇、時會、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諸侯見天子,兼有自相朝覲之禮。彼又云“時聘曰問,殷┹曰視”二者是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禮,并執玉帛而行,無執禽摯之法。此屬直新升為士大夫之等,同國執禽摯相見及見君之禮,雖非出聘,亦是賓主相見之法,故屬賓禮也。且士卑,唯得作介,從君與卿大夫出向他國,無身自聘問之事。案《周禮》行夫是士官,其有美惡無禮,特行無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問之法也。然昏、冠及喪、祭,尊卑各自有禮,及執摯相見,唯有此《士相見》。其篇內含卿大夫相見,以其新升為士,或士自相見,或士往見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見士,或見己國君,或士大夫見他國君來朝者,新出仕從微至著,以士為先后,更有功乃升為大夫已上,故以士為總號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與諸侯之孤卿、大夫、士,執摯既同,相見之禮亦無別也。  士相見之禮。摯,冬用雉,夏用居。左頭奉之,曰:“某也原見,無由達。

      某子以命命某見。”(摯,所執以至者,君子見於所尊敬,必執摯以將其厚意也。

      士摯用雉者,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雉必用死者,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居,備腐臭也。左頭,頭,陽也。無由達,言久無因緣以自達也。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今文頭為ㄕ。)  [疏]“士相見”至“某見”。○釋曰:自此至“送于門外再拜”,論士與士相見之事也。云“某也原見,無由達”者,謂新升為士,欲見舊為士者,謂久無紹介中之人達彼此之意,雖原見,無由得與主人通達相見也。云“某子以命命某見”者,某子是紹介中之人姓名,以主人之命命某,是賓之名命某來見主人也。案《少儀》“始見君子者,辭曰:某固原聞名於將命”者,謂以卑見尊法。

      彼又云“敵者曰:某固愿見”於將命者,此兩士相見,亦是敵者。不言原見於將命者者,此既言愿見,無由達見敵者始欲相見。案下文及還摯者,皆云於將命者,明此亦有原見於將命者,不言者,文不具也。○注“摯所”至“為ㄕ”。○釋曰:

      云“摯,所執以至”者,摯得訓為至,升為士者(元缺一字)彼人相見,欲相尊敬,必執禽鳥始得至,故云摯所執以至者也。云“士摯用雉”者,對大夫已上所執羔、雁不同也。云“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者,倫,類也。交接有時,至於別后,則雄雌不雜,謂春交秋別也。士之義亦然,義取耿介不犯於上也。云“雉必用死者,為其不可生服也”者,經直云冬用雉,知用死雉者,《尚書》云:

      “三帛、二牲、一死摯。”則雉,義取耿介,為君致死也。云“夏用居,備腐臭也”者,案《周禮。庖人》云:“春行羔豚,夏行居肅。”鄭云:“居,干雉。肅干魚。”居肅熱而干,干則不腐臭,故此取不腐臭也。冬時雖死,形體不異,故存本名,稱曰雉。夏為干居,形體異,故變本名稱曰居也。云“左頭,頭,陽也”者,《曲禮》云“執禽者左首”,雉與羔、雁同是合生執之物,以不可生服,故殺之雖死,猶尚左以從陽也。云“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者,謂紹介之姓名。云“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者,言紹介之人稱述主人之辭意傳來賓也。云“今文頭為ㄕ”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ㄕ,項也,項不得為頭,故不從也。但此云某子以命命某見,謂舊未相見,今始來見主人,故須某子傳,通孺悲欲見孔子,不由紹介,故孔子辭以疾。且經云某子,鄭云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案《鄉飲酒》云“某子受酬”,注云:“某者,眾賓姓。”又《鄉射》云“某酬某子”,注云:“某子者,氏也。”與此注某子為姓名不同者。

      彼旅酬下為上,尊敬在上,以《公羊傳》:“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故下者稱姓,以配子,彼對面語,故不言名。此非對面之言,於彼遙稱紹介之意,若不言名,直稱姓是何人,故鄭以姓名解之也。若然,《特牲》云“皇祖某子”,注為伯子、仲子者,以孫不宜云父祖姓,故以伯子、仲子言之,望經為義,故注有殊。

      若然,注宜有名,無者誤也。

      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有,又也。某子命某往見,今吾子又自辱來,序其意也。走,猶往也。今文無走。)

      [疏]“主人”至“走見”。○釋曰:云“某子命某見”者,某子則是紹介姓名,以某子是中之人,故賓主共稱之也。此上下皆言請,不言辭。辭而不受,須相見,故言請而已。○注“有又”至“無走”。○釋曰:鄭轉有為又者,以言某子以命命某,往就彼見吾子,又自辱來,於義為便,故從又,不從有也。云“走,猶往也”者,以言走,直取急往相見之意,非走驟之義,故釋從往也。云“今文無走”字者,無走,於文義不足,故不從今文從古文也。

      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命,謂請吾子之就家。)

      主人對曰:“某不敢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不敢為儀,言不敢外貌為威儀,忠誠欲往也。固,如故也。今文不為非,古文云“固以請”

      也。)

      [疏]注“不敢”至“以請”。○釋曰:固如故也者,固為堅固,堅固則如故,以再請如前,故云固如故也。云“今文不為非”者,云非敢於義不便,故不從今文非也。云“古文云‘固以請’”者,固請於文從便,若有以字於文賒緩,故不從古文“固以請”也。

      賓對曰:“某不敢為儀,固以請。”(言如固請終賜見也。今文不為非。)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聞吾子稱摯,敢辭摯。”(不得命者,不得見許之命也。走,猶出也。稱,舉也。辭其摯,為其大崇也。古文曰“某將走見”。)  [疏]注“不得”至“走見”。○釋曰:云“走猶出也”者,亦如上之走往,披據句賓家,故走為往,此據出門,故云走猶出也。云“辭其摯,為其大崇也”

      者,凡賓主相見,唯此新升為士有摯,又初不相識,故有摯為重。對重相見,則無摯為輕。是以始相見,辭之為大崇,故也。云“古文曰‘某將走見’”者,上再番皆云“某將走見”,今此三者亦云“某將走見”,與前同,此迭古文不從者,以上第一番請賓主皆無“不敢為儀”,第二番賓及主人皆云“不敢為儀”,文句既異,若不云某,於文不便,故須云某也。此三番於上已云某也,固辭不得命,於下不須云某,於文便,古文更云“某將走見”,文迭,故不從也。

      賓對曰:“某不以摯不敢見。”(見於所尊敬而無摯,嫌大簡。)

      [疏]注“見於”至“大簡”。○釋曰:此士相見唯是平敵相伉,案《曲禮》云:“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并不問爵之大小,唯以相尊敬為先后,故雖兩士,亦得云相尊敬,不敢空手,須以摯相見。若無摯相見,是則大簡略也。  主人對曰:“某不足以習禮,敢固辭。”(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  [疏]注“言不”至“見己”。○釋曰:案上經賓云某不以摯不敢見,是賓以崇禮來見主人。今主人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故變文言“不足以習禮”,故鄭云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已也。

      賓對曰:“某也不依於摯不敢見,固以請。”(言依於摯,謙自卑也。今文無也。)

      [疏]注“言依”至“卑也”。○釋曰:凡相見之禮,以卑見尊必依摯。《禮記。檀弓》云“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摯請見之”者,是下賢,非正法。今《士相見》云“不依於摯不敢見”,謙自卑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出迎于門外,再拜。賓答再拜。主人揖,入門右。賓奉摯,入門左。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摯,出。(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摯於庭,既拜受,送則出矣。不受摯於堂,下人君也。

      今文無。)

      [疏]注“右就”至“無文”。○釋曰:凡門出,則以西為右,以東為左;入門則以東為右,以西為左,依賓西主東之位也。知“受摯於庭”者,以其入門左右,不言揖讓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云“既拜,送則出矣”者,欲見賓拜送摯訖而言出,則去還家,無意得待主人留己也。云“不受摯於堂,下人君也”者,《聘禮》賓升堂致命授玉,又下云君在堂升見無方階,亦是升堂見君法,故云不升堂下人君也。

      主人請見,賓反見,退。主人送于門外,再拜。(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賓反見,則燕矣。下云“凡燕見於君”至“凡侍坐於君子”,博記反見之燕義,臣初見於君,再拜,奠摯而出。)

      [疏]“主人請見”至“再拜”。○注“請見”至“而出”。○釋曰:鄭解主人留賓之意。云“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則執摯來是也。云“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者,正謂入門拜受,拜送時賓主俱矜莊相敬,歡心未交也。云“賓反見,則燕矣”者,上《士冠》禮賓、《士昏》納采之等,《禮記》皆有禮賓、饗賓之事,明此行禮,主人留必不虛,宜有歡燕,故云則燕矣。以摯相見,非聘問之禮。燕既在寢,明前相見亦在寢之庭矣。若諸文有留賓者,多是禮賓之事,知此不行禮賓而云燕者,彼諸文皆是為余事相見,以其事重,故為禮賓。此直當身相見,其事輕,故直有燕矣。是以諸文禮賓,此燕賓,故直云“請見”也。云“‘凡燕見於君’至‘反見之燕義’”者,凡燕見,或反見,或本來侍坐,非反見,下注云“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是也。侍坐於君子之下,乃有侍坐、問夜、膳葷、賜食爵之等,不引證燕見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見之禮故也。云“臣初見於君,再拜,奠摯而出”者,鄭欲見自“燕見于君”下至“凡侍坐於君子”皆反見燕法,其中仍有臣見于君法,臣始事見于君法,禮畢,奠摯而出,君亦當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則還摯,雖不見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復見之,以其摯,曰:“者吾子辱,使某見。請還摯於將命者。”

      (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以其摯,謂時所執來者也。,曩也。將猶傳也。

      傳命者,謂擯相者。)

      [疏]“主人”至“命者”。○釋曰:自此至“賓退送再拜”論主人還于賓之事。○注“復見”至“相者”。○釋曰:云“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者,鄭解主人還摯之意,云“禮尚往來”,《曲禮》文。五等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遙復,朝聘訖,即還之。璧琮財輕,故不還。彼朝聘用玉,自為一禮,有不還之義,其在國之臣,自執摯相見,雖禽摯皆還之。臣見於君,則不還。義與朝聘異,不可相決也。云“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者,謂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一也。故《聘禮》與《冠義》皆云每一門止一相,是謂擯介為相也。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讓其來答己也。)

      [疏]“主人”至“敢辭”。○釋曰:上言主人,此亦言主人者,上言主人者據前為主人而言。此云主人者,謂前賓今在己家而說也。

      賓對曰:“某也非敢求見,請還摯于將命者。”(言不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當也。今文無也。)

      [疏]注“言不”至“當也”。○釋曰:云“嫌褻主人,不敢當也”者,者主人見己,今即來見主人,賓主頻見,是褻也。今云“非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更相見也,故不敢當相見之法,直云“還摯”而已。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固辭。”(固,如故也。)賓對曰:“某不敢以聞,固以請於將命者。”(言不敢以聞,又益不敢當。)

      [疏]注“言不敢”至“敢當”。○釋曰:上云“非敢求見”,已是不敢當,此云“不敢以聞”,耳聞疏於目見,故云“又益不敢當”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從。”(許受之也。異日則出迎,同日則否。)

      [疏]注“異日”至“則否”。○釋曰:下云“賓奉摯入”,不言主人出迎,又不言厥明,是與前相見同日。知異日出迎者,《鄉飲酒禮》云:明日,乃息司正,主人出迎之。司正猶迎之,況同僚乎,是知異日出迎也。若然,《聘禮》公迎于大門內,至禮賓又出迎者,彼初是公迎,彼初之命不為迎賓身,故至醴賓身,雖同日亦出迎之,故鄭注云公出迎者,已之禮更端是也。《昏禮》賓為男家使,初時出迎,至醴賓身,雖同日亦出迎也。《有司徹》前為尸,后為賓,所為異,故云雖同日亦出迎。此二者亦是更端之義也。案《鄉飲酒》及《公食大夫》皆於戒賓之時,未行賓主之禮,是以賓至乃迎之,故雖同日,亦迎賓,非更端之義也。

      賓奉摯入,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摯,出。主人送于門外,再拜。士見於大夫,終辭其摯。於其入也,一拜其辱也。賓退,送,再拜。(終辭其摯,以將不親答也。凡不答而受其摯,唯君於臣耳。大夫於士,不出迎。入一拜,正禮也。

      送再拜,尊賓。)  [疏]“士見於大夫”至“再拜”。○注“終辭”至“尊賓”。○釋曰:云“以將不親答也”者,事未至謂之將,如上《士相見》賓來見士,后將親答就士家,則辭而受其摯。此則以將不親答,終不受也。若然,經直云“終辭其摯”,不言一辭、再辭,亦有可知,但略而不言也。又《少儀》云始見君子曰“愿聞名”  此不言愿聞,亦文不具也。云“凡不答而受其摯,唯君於臣耳”者,見下文“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摯”,見己君不言還摯。又文有三辭:初辭、中辭、終辭。  初辭之時,則云“使某”,中辭云“命某”,以辭在中者,傳言而已,故云“命某”。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義,其心重。若云“命某”者,尊君卑臣,稍淺漸輕之義,故鄭云或言命某傳言耳。必知有此義者,案僖九年《左傳》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以伯舅耋老,加勞賜一級,無下拜,是尊君。稱使傳言,云命有輕重之義也。

      若嘗為臣者,則禮辭其摯,曰:“某也辭,不得命,不敢固辭。”(禮辭,一辭其摯而許也。將不答而聽其以摯入,有臣道也。)賓入,奠摯,再拜。主人答壹拜。(奠摯,尊卑異,不親授也。古文壹為一。)賓出,使擯者還其摯于門外,曰:“某也使某還摯。”(還其摯者,辟正君也。)賓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辭君還其摯也。今文無。)擯者對曰:“某也命某,某非敢為儀也。敢以請。”(還摯者請使受之。)賓對曰:“某也夫子之賤私,不足以踐禮,敢固辭。”(家臣稱私。踐,行也。言某臣也,不足以行賓客禮。賓客所不答者,不受摯。)擯者對曰:“某也使某,不敢為儀也。固以請。”(言使某,尊君也。

      或言命某,傳言耳。)

      賓對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從!”再拜受。(受其摯而去之。)

      [疏]注“受其摯而去之”。○釋曰:云“受其摯而去”者,以其嘗為臣為輕,既不受其摯,又相見無饗燕之禮,故鄭云而去以絕之也。

      下大夫相見,以雁,飾之以布,維之以索,如執雉。(雁,取知時,飛翔有行列也。飾之以布,謂裁縫衣其身也。維,謂系聯其足。)

      [疏]“下大夫”至“執雉”。○釋曰:言“下大夫”者,國皆有三卿五大夫。

      言上大夫,據三卿,則此下是五大夫也。二十七士與五大夫轉相副貳,則三卿宜有六大夫,而五者,何休云:司馬事省,闕一大夫。○注“雁取”至“其足”。  ○釋曰:云“雁,取知時”者,以其木落南翔,冰泮北徂,隨陽南北,義取大夫能從君政教而施之。云“飛翔有行列也”者,義取大夫能依其位次,尊卑有敘也。  上士執雉,左頭奉之,此云“如執雉”,明執雁者亦左頭奉之也。案《曲禮》云:  “飾羔雁者以繢。”彼天子卿大夫,非直以布,上又畫之,此諸侯卿大夫執摯,雖與天子之臣同飾羔雁者,直用布為飾,無繢。彼不言士,則天子之士與諸侯之士同,亦無飾。士賤,故無別也。  上大夫相見,以羔,飾之以布,四維之,結于面,左頭,如は執之。(上大夫,卿也。羔取其從帥,群而不黨也。面,前也。系聯四足,交出背上,於前結之也。如は執之者,秋獻は,有成禮,如之。或曰は,孤之摯也。其禮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后足。今文頭為ㄕ。)

      [疏]“上大夫”至“執之”。○注“上大”至“為ㄕ”。○釋曰:云“上大夫,卿也”者,即三卿也。云“羔取其從帥”者,凡羔羊群皆有引帥,若卿之從君之命者也。云“群而不黨也”者,羊羔群而不黨,義取三卿亦皆正直,雖群居不阿黨也。云“系聯四足,交出背上,於胸前結之”者,謂先以繩雙系前兩足,復以繩系后兩足,乃以雙繩於左右從腹下向背上交過,於胸前結之也。云“如は執之者,秋獻は,有成禮,如之”者,案《周禮。獸人》云:“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鹿、豕、群獸及狐貍可也。は是鹿子,與鹿同時獻之,又《庖人》云“秋行犢は”,則獻當在秋時,故云秋獻は也。又案《禮器》“曲禮三千”,鄭云:“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則禮未亡之時,三千條內有此獻は之法,是有成禮可依,故此經得如之也。云“或曰は,孤之摯也”者,案《大宗伯》及《大行人》與《聘禮》皆云孤執皮帛,謂天子之孤與諸侯之孤執皮帛。今此執は者,謂新升為孤,見己君法,至余事則皆皮帛也。云“其禮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后足”者,案經云左頭則與雉、雁同,是以《曲禮》云“執禽者左首”。此鄭又云執之,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后足者。(元缺起此)此釋經は執之,據四足而言之。凡以摯相見之法,唯有新升為臣,及聘朝,及他國君來,主國之臣見,皆執摯相見。常朝及余會聚皆執笏,無執摯之禮。又執摯者,或平敵,或以卑見尊,皆用摯。尊無執摯見卑之法。《檀弓》云哀公執摯見己臣周豐者,彼謂下賢,非正法也。

      如士相見之禮。(大夫雖摯異,其儀猶如士。)

      [疏]“如士相見之禮”。○釋曰:此下大夫及卿,其摯雖有羔、雁之異,其相見之儀則皆如士也。○注“大夫”至“如士”。○釋曰:云“儀猶如士”者,或兩大夫,或兩卿相見,皆如上文“某也原見無由達己”下至“主人拜送于門外”

      也。

      始見于君,執摯,至下,容彌蹙。(下,謂君所也。蹙猶促也,促,恭愨貌也。其為恭,士、大夫一也。)  [疏]注“下謂”至“一也”。○釋曰:直云“見于君”,不辨臣之貴賤,則臣之貴賤皆同。故鄭云“其為恭,士大夫一也”。不言所而言“下”者,凡臣視袷已下,故不言所、言下也。

      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容,謂趨翔。)

      [疏]注“容謂趨翔”。○釋曰:此不言民而言庶人,則是庶人在官,謂若《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即府史胥徒是也。按鄭注《曲禮》云:“行而張足曰趨,行而張拱曰翔。”皆是庶人貌也。此庶人見君不趨翔,謂是常法。《論語》是孔子行事,而云“趨進翼如”者,彼謂孔子與君圖事於堂,圖事訖,降堂,向時揖處至君前橫過,向門,特加肅敬,與庶人同也。  士大夫則奠摯,再拜稽首,君答壹拜。(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則於庶人不答之。庶人之摯鶩。古文壹作一。)

      [疏]注“言君”至“作一”。○釋曰:臣拜君云再拜稽首,則君答一拜者,當作空首,則九拜中奇拜是也。云“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則於庶人不答之”者,案《曲禮》“君於士不答拜”,謂己士。此得與大夫同答一拜者,士賤,君不答拜。

      此以新升為士,故答拜。《聘禮》問勞云答士拜者,亦以新使反,故拜之也。云“庶人之摯鶩”者,案《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摯,庶人執鶩”,注云:“鶩取其不飛遷。”象庶人安土重遷是也。

      若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摯,曰:“寡君使某還摯。”賓對曰:“君不有其外臣,臣不敢辭。”再拜稽首,受。

      [疏]釋曰:賓不辭即受摯,以君所不臣,禮無受他臣摯法,賓如此法,故不敢亢禮於他君,故不辭即受之也。凡臣無境外之交,今得以摯執見他邦君者,謂他國之君來朝,此國之臣因見之,謂若《掌客》“卿皆見以羔”之類是也。《春秋》卿、大夫與他國之君相見者,皆因聘會乃見之,非特行也。

      凡燕見于君,必辯君之南面。若不得,則正方,不疑君。(辯猶正也。君南面,則臣見正北面。君或時不然,當正東面,若正西面,不得疑君所處邪鄉之。

      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也。疑,度之。)

      [疏]釋曰:案上文注以此為博記反見之燕義,則此與燕義、燕禮立賓主之燕,別以其此經君之面位正南,臣北面向之。若不得南面,或君東、西面,則臣亦正方向之,不可預度君之面位,邪立向之,皆與《燕禮》君在阼階西面為正異,故知此經是特見,皆圖事,并與賓反見之燕義也。知有“圖事”者,《論語。鄉黨》云孔子與君圖事于庭、圖事于堂,《燕禮》亦云君與卿同事之時,有此面位無常之法也。

      君在堂,升見無方階,辯君所在。(升見,升堂見於君也。君近東,則升東階。君近西,則升西階。)

      [疏]注“升見”至(元缺止此)“西階”。○釋曰:此文據君所在,隨便升階,無常之事,亦謂反燕及圖事之法。若立賓主,君升自阼階,賓及主人升自西階,《燕禮》所云是也。  凡言,非對也,妥而后傳言。(凡言,謂己為君言事也。妥,安坐也。傳言,猶出言也。若君問,可對則對,不待安坐也。古文妥為綏。)

      [疏]“凡言”至“傳言”。○注“凡言”至“為綏”。○釋曰:此據臣與君言之法也。云“凡言”,謂己為君言事也者,謂臣有圖,為君言也。《禮記。少儀》云:“量而后入,不入而后量。”是臣有事將入見君,須量己所言,亦當量君安坐,乃可得入,而后傳出己言,向君道之。云“妥,安坐也”者,《爾雅。  釋詁》文。

      與君言,言使臣。與大人言,言事君。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與眾言,言忠信慈祥。與居官者言,言忠信。(博陳燕見言語之儀也。言使臣者,使臣之禮也。大人,卿大夫也。言事君者,臣事君以忠也。祥,善也。居官,謂士以下。)

      [疏]“與君”至“忠信”。○釋曰:上文據與君言,此文則總說尊卑言語之別。云“與君言,言使臣。與大人言,言事君”者,但君臣相對,有事即言,不必與君言恒言使臣,與臣言恒言事君。今唯言使臣、事君者,下供上命,禮法當然,故君以使臣為主,臣以事君為正,無妨更言。余事已下,皆隨事為主可也。

      云“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者,謂七十致仕之人,依《書》傳:大夫致仕為父師,士致仕為少師,教鄉間子弟。雷次宗云:學生事師,雖無服,有父兄之恩,故稱弟子也。云“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者,幼既與老者相對,此幼即弟子之類,孝弟事父兄之名,是人行之本,故云言孝弟于父兄。“與眾言,言忠信慈祥”者,此文承老幼之下,亦非朝廷之臣,但是鄉閭長幼共聚之處,使之行忠信慈善之事也。云“與居官者言,言忠信”者,此與在朝之士,言以忠信為主也。○注“博陳”至“以下”。○釋曰:云“博陳燕見言語之儀也”者,據已上博陳與君燕見舉動言語,知此博陳也。云“言使臣者,使臣之禮也”者,并事君以忠,并是《論語》孔子對定公之文。云“大人,卿大夫也”者,此云“言事君”,明非天子諸侯,又非士,是卿大夫可知。又案下文云“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并是臣視君之法,則大人據君也。又《禮運》云:“大人世及以為禮。”

      鄭解為諸侯者,以彼上文云“天下為家”,以據天子,明下云大人是諸侯可知。  《易。革卦》云“君子豹變”據諸侯,則大人虎變是天子可知。又案《論語》云“狎大人”,注為天子諸侯為政教者,彼據小人不在朝廷,故以大人為天子諸侯政教解之。鄭皆望文為義,故解大人不同。云“居官,謂士以下”者,以上大夫云事君,已據居官,卿大夫其居官之內,唯有二十七士并府史胥徒,故云士以下也。  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毋改。眾皆若是。(始視面,謂觀其顏色可傳言未也。中視抱,容其思之,且為敬也。卒視面,察其納己言否也。

      毋改,謂傳言見答應之,當正容體以待之,毋自變動,為嫌解惰不虛心也。眾,謂諸卿大夫同在此者。皆若是,其視之儀無異也。古文毋作無,今文眾為終。)

      [疏]“凡與”至“若是”。○注“始視”至“為終”。○釋曰:云“中視抱,容其思之,且為敬”者,案《曲禮》:“天子視不上於袷。”袷,交領也。“不下於帶”,上於袷則敖,下於帶則憂。視大夫得視面。此視君得視面者,彼據尋常視君法,此據與君言時,故不同也。云“且為敬”者,此言抱即面相袷,不視袷是敬君之常禮,故云且為敬也。云“為嫌解惰不虛心也”者,《禮記》云“虛中以治之”,鄭注云:“虛中,言不兼念余事。”是虛心之意也。云“眾,謂諸卿大夫同在此”者,言於君視之高下如此,其卿大夫視君之儀與言者無異也。云“古文毋作無”,不從者,《說文》云毋蓋亦禁辭,故不從有無之無也。云“今文眾為終”,不從者,以上已有卒,卒為終,故從古為眾也。

      若父,則游目,毋上於面,毋下於帶。(子於父,王孝不主敬,所視廣也,因觀安否何如也。今文父為甫,古文毋作無。)

      [疏]“若父”至“於帶”。○注“子於”至“作無”。○釋曰:案《曲禮》大夫之臣視大夫得視面不得游目,士之臣視士得旁游目。今子視父,應與視君同,不上於袷。與士大夫同者,以子於父主孝不主敬,所視廣者,因視安否何如也。

      若不言,立則視足,坐則視膝。(不言則伺其行起而已。)

      [疏]“若不”至“視膝”。○注“不言”至“而已”。○釋曰:已上皆據臣子與君父言語之時,此據不言之時,鄭言“伺其行起”者,行解經立,行由立始,故以行解立。是以《論語》云“立不中門”,鄭云“立行不當棖之中央”,是亦以行解立,一也。又以起解坐,以其起由坐始故也。

      凡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問日之早晏,以食具告。改居,則請退可也。

      (君子,謂卿大夫及國中賢者也。志倦則欠,體倦則伸,問日晏,近於久也。具猶辯也。改居,謂自變動也。古文伸作信,早作蚤。)  [疏]“凡侍”至“可也”。○注“君子”至“作蚤”。○釋曰:此陳侍坐於君子之法。鄭云君子卿大夫者,禮之通例,大夫得稱君子,亦得稱貴人,而士賤,不得也。知“及國中賢者”者,《鄉射禮》云:“征唯所欲,以告於鄉先生君子,可也。”鄭云:“鄉先生,鄉大夫致仕者。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則《曲禮》云“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是也。云“志倦則欠,體倦則伸”,鄭注《曲禮》亦然。云“古文伸作信,早作蚤”者,此二字古通用,故《大宗伯》云“侯執身圭”,為信字。《詩》云:“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為蚤字既通用,迭古文者,據字體非直,從今為正,亦得通用之義也。

      夜侍坐,問夜,膳葷,請退可也。(問夜,問其時數也。膳葷,謂食之。葷,辛物,蔥薤之屬,食之以止臥。古文葷作薰。)

      [疏]“夜侍”至“可也”。○注“問夜”至“作薰”。○釋曰:云“問夜,問其時數也”者,謂若鍾鼓漏刻之數也。云“古文葷作薰”者,《玉藻》云“膳於君,有葷桃”,作此葷。鄭注《論語》作,義亦通。若作薰,則《春秋》“一薰一蕕”,薰,香草也,非葷辛之字,故迭古文不從也。

      若君賜之食,則君祭先飯,遍嘗膳,飲而俟。君命之食,然后食。(君祭先飯,食其祭食,臣先飯,示為君嘗食也。此謂君與之禮食。膳,謂進庶羞,既嘗庶羞,則飲,俟君之遍嘗也。今云占嘗膳。)

      [疏]“若君”至“后食”。○注“君祭”至“嘗膳”。○釋曰:此經及下經論臣侍君坐得賜食之法。鄭云“先飯,示為君嘗食也”者,凡君將食,必有膳宰進食,則膳宰嘗君前之食,備火齊不得,下文是也。今此文謂膳宰不在,則侍食者自嘗自己前食,既不嘗君前食,則不正嘗食,故云示為君嘗食也。云“此謂君與之禮食”者,謂君與臣小小禮食法,仍非正禮食,正禮食則《公食大夫》是也。  彼君前無食,此君臣俱有食,故知小小禮食。此即《玉藻》云:“若賜之食,而君客之,則命之祭,然后祭。”彼云客之,則此注禮食亦不得祭,故一也。但此文不云客之命之祭然后祭,文不具也。若臣嘗食,不得云禮食,亦不得祭,故鄭注《玉藻》云“侍食則正不祭”是也。  若有將食者,則俟君之食,然后食。(將食猶進食,謂膳宰也。膳宰進食,則臣不嘗食。《周禮。膳夫》:“品嘗食,王乃食。”)

      [疏]“若有”至“后食”。○注“將食”至“乃食”。○釋曰:云“膳宰進食,則臣不嘗食”者,臣為君嘗食,本為膳宰不在,今膳宰既在,明臣不嘗食也。

      是以《玉藻》云:“若有嘗羞者,則俟君之食,然后食,飯飲而俟。”注云“不祭侍食,不敢備禮也。不嘗羞,膳宰存也”是也。云“膳夫”者,天子膳夫,則諸侯之膳宰。引之者,證經將食之人是膳宰,因將膳與君品嘗食。凡君食,臣有侍食之時,唯子不侍食。是以《文王世子》云:“命膳宰曰,末有原。應曰諾,然后退。”是大子不侍食。若卿大夫已下,則有侍食法,故《內則》云“父沒母存,冢子御食,群子婦佐”是也。

      若君賜之爵,則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虛爵。(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然也。

      今文曰“若賜之爵”,無君也。)

      [疏]“若君”至“虛爵”。○注“受爵”至“君也”。○釋曰:云“受爵者於尊所”者,《曲禮》亦是賜爵法,而云“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是也。云“至於授爵,坐授人耳”者,見《曲禮》與《玉藻》并此文,并無立授之文,故知坐授也。云“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然也”者,此經文與《玉藻》文同,皆燕而君客之賜爵法。故臣先飲以酒,是甘味,欲美君之味,故先飲。必待君卒爵而后授虛爵者,臣意若欲君盡爵然也。案《曲禮》云:“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少者不敢飲。”彼是大燕飲禮,故鄭注引《燕禮》曰“公卒爵而后飲”。案《燕禮》當無爵,后得君賜爵,待君卒爵乃飲是也。

      退,坐取屨,隱辟而后屨。君為之興,則曰:“君無為興,臣不敢辭。”君若降送之,則不敢顧辭,遂出。(謂君若食之飲之而退也。隱辟,亻免而逡巡。

      興,起也。辭君興而不敢辭其降,於已大崇,不敢當也。)

      [疏]“退坐”至“遂出”。○注“謂君”至“當也”。○釋曰:云“謂君若食之飲之而退也”者,以上云“若君賜之食”、“若君賜之爵”,下而云退者,明為此二者而退也。云“隱辟,亻免而逡巡”者,案《曲禮》云“鄉長者而屨”,此亦當然。云“不敢辭其降”者,謂君降送時,明有不降法,故《曲禮》云“就屨跪而舉之,屏於側”,注云“謂獨退也”。云“若”者,不定之辭也。

      大夫則辭,退下,比及門,三辭。(下亦降也。)

      [疏]“大夫”至“三辭”。○釋曰:云“大夫則辭退下”者,對上不敢辭,是士,士卑不敢辭降。大夫之內兼三卿、五大夫,臣中尊者,故得辭降也。

      若先生、異爵者請見之,則辭。辭不得命,則曰:“某無以見,辭不得命,將走見。”先見之。(先生,致仕者也。異爵,謂卿大夫也。辭,辭其自降而來。

      走猶出也。先見之者,出先拜也。《曲禮》曰:“主人敬賓,則先拜賓。”)

      [疏]“若先”至“見之”。○注“先生”至“拜賓”。○釋曰:此先生即《鄉飲酒》云“就先生而謀賓介”,亦一也。故彼注與此注皆云“致仕者”也。  云“異爵,謂卿大夫也”者,此《士相見》本文是士,故以卿大夫為異爵也。訓走為出者,亦謂士見異爵,取急意而言走,其實非走,直出也。引《曲禮》者,欲見言敬,客先拜也。彼云客,此云賓者,對文,賓客異;散文,賓客通;故變文云賓也。

      非以君命使,則不稱寡。大夫士,則曰“寡君之老”。(謂擯贊者辭也。不稱寡者,不言寡君之某,言姓名而已。大夫、卿、士,其使則皆曰寡君之某。

      《檀弓》曰:“士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之老。”)  [疏]“非以”至“之老”。○注“謂擯”至“之老”。○釋曰:云“非以君命使,則不稱寡”者,此則《玉藻》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以其非聘問之禮,則為私事使,私人擯也。《聘禮》云:“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引《春秋》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於齊,《玉藻》注亦引之是也。鄭云“謂擯贊者辭也”者,以《玉藻》自諸侯之於天子以下至大夫,皆云“擯者曰”,故知不自稱,是擯贊之辭也。云“其使則皆曰寡君之某”者,釋經“大夫士則曰寡君之老”,為公事使者也。此則《玉藻》云“公士擯,則曰寡大夫、寡君之老。  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為賓”,亦一也。彼注云:“謂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則曰寡君之某,故鄭總云“某”也。若然,經直云大夫,鄭兼云士者,經本文是士,則云非以君命使,可以兼士也。但士無特聘問,或作介,往他國亦有稱謂,而云寡君之士某也。云“《檀弓》曰仕而未有祿”者,謂試為大夫,士直有試功之祿,未有正祿。云“君有饋焉曰獻”者,謂有饋物于君,亦與正祿者同稱獻。云“使焉云寡君之老”者,於他國君邊自稱寡君之某,此文亦兼士大夫。引之者,證公事使稱寡君之某也。

      凡執幣者,不趨,容彌蹙以為儀。(不趨,主慎也。以進而益恭為威儀耳。

      今文無容。)

      [疏]“凡執”至“為儀”。○釋曰:案《小行人》合六幣:玉、馬、皮、圭、璧、帛,皆稱幣。下文別云“執玉”,則此幣謂皮馬享幣及禽摯皆是。○注“不趨”至“無容”。○釋曰:凡趨有二種:有疾趨,“行而張足曰趨”是也;有徐趨,則下文“舒武舉前曳踵”是也。今此經云“不趨”者,不為疾趨,故云“主慎也”。既不云疾趨,又不為下文徐趨,但徐疾之為之,故“以進而益恭為威儀”也。

      執玉者,則唯舒武,舉前曳踵。(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武,跡也。舉前曳踵,備合也。今文無者,古文曳作扌世。)

      [疏]“執玉”至“曳踵”。○釋曰:此篇直見在國以禽摯相見之禮,無執玉朝聘鄰國之事。而云“執玉”者,因執摯相見,故兼見朝聘執玉之禮也。案《玉藻》記徐趨之節云“圈豚行”,又與此不同者,文有詳略,俱是徐趨也。○注“唯舒”至“作扌世”。○釋曰:云“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者,案《玉藻》云“執龜玉不趨”,不趨者,不為疾趨。又《曲禮》云:“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故為重玉器,尤慎也。云“備合也”者,合,則顛倒恐損玉,故徐趨也。  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庶人則曰“剌草之臣”。他國之人則曰“外臣”。(宅者,謂致仕者也。致仕者,去官而居宅,或在國中,或在野。《周禮。載師》之職“以宅田任近郊之地”。剌猶戔刂除也。今宅為,古文茅作苗。)

      [疏]“凡自”至“外臣”。○釋曰:云“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者,此與君言之時。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與此同也。○注“宅者”至“作苗”。○釋曰:此亦自稱於君,以其致仕不在,故指宅而言,故曰“宅者,謂致仕者”也。云“或在國中,或在野”者,案《爾雅》“郊外曰野”,則自郊至畿五百里內皆名野。又案《鄉大夫職》“國中七尺,野自六尺”,此亦云在國在野,相對其言,國外則云野,則云宅在野者,城外畿內皆是也。云“《載師》之職”者,彼鄭注云:“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引之,證彼言宅田據地,此言宅據所居,一也。云“剌猶戔刂除也”者,案《詩》有“其斯趙”,注云:“趙,剌也”,故以剌為戔刂除草木者也。

      ●卷八。鄉飲酒禮第四[疏]《鄉飲酒禮》第四。○鄭《目錄》云:“諸侯之鄉大夫,三年大比,獻賢者能者於其君,以禮賓之,與之飲酒,於五禮屬嘉禮。《大戴》此乃第十,《小戴》及《別錄》此皆第四。”○釋曰:鄭知此鄉飲酒是諸侯之鄉大夫獻賢能法者,案《春官》小胥掌樂縣之法,而云:“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注云:“鍾磬者,編縣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

      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士亦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今此下唯縣磬而無鍾,故以為諸侯鄉大夫也。若然,謂諸侯鄉大夫,是大夫為之,亦應鍾磬俱有,而直有磬者,鄭彼注云“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故縣磬而已。若然,天子鄉大夫賓賢能從士禮,亦鍾磬俱有,不得獨有磬也。知諸侯之鄉大夫非士者,案《鄉射》記云士則鹿中,大夫則兕中。又經有“堂則物當楣,序則物當棟”,則非直州射兼有諸侯。鄉大夫以五物詢眾庶,行射之禮,則知諸侯鄉大夫是大夫為之可知也。凡鄉飲酒之禮,其名有四:案此賓賢能謂之鄉飲酒,一也;又案《鄉飲酒義》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黨正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二也;鄉射州長春秋習射於州序,先行鄉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三也;案《鄉飲酒義》,又有卿大夫士飲國中賢者,用鄉飲酒,四也。其《王制》云:“習射尚功,習鄉尚齒。”還是鄉飲酒黨飲酒法。

      鄉飲酒之禮。主人就先生而謀賓、介。(主人,謂諸侯之鄉大夫也。先生,鄉中致仕者。賓、介,處士賢者。《周禮》大司徒之職:“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圣、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鄉大夫》以“正月之吉,受法于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及三年大比,“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厥明,獻賢能之書於王”,是禮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諸侯之鄉大夫,貢士於其君,蓋如此云。古者年七十而致仕,老於鄉里,大夫名曰父師,士名曰少師,而教學焉,恒知鄉人之賢者。是以大夫就而謀之,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眾賓,而與之飲酒,是亦將獻之,以禮禮賓之也。今郡國十月行此飲酒禮,以《黨正》每歲“邦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以正治謂”之說,然此篇無正齒位之事焉。凡鄉黨飲酒必於民聚之時,欲見其化,知尚賢尊長也。《孟子》曰:

      “天下有達尊三,爵也、德也、齒也。”)

      [疏]“鄉飲”至“賓介”。○釋曰:自此至“介亦如之”,論鄉大夫與先生謀賓介,并戒告之儀。“主人就先生而謀賓介”者,謂鄉大夫尊敬之,先就庠學者,若先生謀此二人道藝優者為賓,稍劣者為介。○注“主人”至“齒也”。○釋曰:云“賓、介,處士賢者”者,案《玉藻》云大夫素帶,士練帶,居士錦帶,弟子縞帶。鄭玄以居士在士之下、弟子之上,解為道藝處士,非朝廷之士。此處士亦名君子,即《鄉射禮》云“征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鄭亦云:

      “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以其未仕,有德自處,故名處士君子也。”云賢者,義取鄉大夫之興賢能者而言也。云“《周禮》”至“書數”,并《大司徒職》文。

      故彼鄭注云:“物猶事也。興猶舉也。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矣。知,明於事;仁,愛人以及物;圣,通而先識;義,能斷時宜;忠,言以中心;和,不剛不柔。善於父母為孝;善於兄弟為友;睦,親於九族;姻,親於外親;任,信於友道;恤,振憂貧者。禮,五禮之義;樂,六樂之歌舞;射,五射之法;御,五御之節;書,六書之品;數,九數之計。”引此天子司徒者,欲兼諸侯司徒,亦使鄉大夫教民以三物,教成亦使鄉大夫行鄉飲酒之禮,尊之為賓客,興舉之也。云“《鄉大夫》”已下至“於王”,并《周禮。地官。鄉大夫職》文。云“正月之吉”,謂周之正月朔日也。云“受法于司徒”者,謂六鄉大夫皆於大司徒處受三物,教民賓舉之法也。云“退而頒之于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者,吏即州長、黨正、族師、閭胥之等是也。云“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者,德行即六德、六行,道藝正謂民中有道藝者,考察知其優者,擬舉之也。云“及三年大比,而興賢者、能者”,大比謂三年大案比戶口之時而興舉之,賢者即德行者也,能者即道藝者也。云“鄉老”,謂三公二鄉公一人。云“及鄉大夫帥其吏”者,即帥其鄉吏、州長已下。云“與其眾寡”

      者,即鄉中之人也。云“以禮禮賓之”者,以《鄉飲酒》之禮禮而賓舉之也。云“厥明,獻賢能之書於王”者,今日行鄉飲酒之禮,至其明日,獻此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而受之,登于天府也。云“是禮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者,欲見彼是天子鄉大夫法,諸侯鄉大夫無文,以此約之,故云“諸侯之鄉大夫貢士於其君,蓋亦如此云”。但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云“古者年七十”至“學焉”,案《略說》云:“大夫七十而致仕,老於鄉里,名曰父師,士曰少師,以教鄉人子弟於門塾之基,而教之學焉”是也。云“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眾賓,而與之飲酒。是亦將獻之,以禮禮賓之也”者,謂據此經諸侯鄉大夫貢士之法,亦如天子之鄉大夫貢法,故云“亦”也。若據鄉貢一人,其介與眾賓不貢之矣,但立介與眾賓,輔賓行鄉飲酒之禮,待后年還以貢之耳。案《射義》云“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注引舊說“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大國三鄉,次國二鄉,小國一鄉,所貢之士與鄉同。則鄉送一人至君所,其國有遂,數亦同其鄉,并有公邑、采地,皆有賢能貢之,而貢士與鄉數同。不言遂與公邑、采地所貢者,蓋當鄉送一人至君所,君又總校德之大小,取以貢之,縱取鄉外,仍準鄉數為定。鄉大夫雖行飲酒禮客之于君,其簡訖,仍更行飲酒禮賓之於王。

      是《易。觀》“盥而不薦”,鄭注云:“諸侯貢士於天子,鄉大夫貢士於其君,必以禮賓之。”唯主人觀而獻賓,賓盥而酢主人,設薦俎則弟子也。是鄉大夫及諸侯貢士皆行飲酒禮禮賓也。云“今郡國”至“之說然”者,鄭欲解此鄉飲酒貢士法,彼漢時所行飲酒禮者是正齒位,與此不同之意。漢時已罷諸侯之國而為郡,郡有大守,而封王子、母弟者仍為國,故云郡國也。云“十月行此飲酒禮”者,謂行此鄉飲酒禮也。云“以《黨正》每歲邦索鬼神而祭祀”者,則《禮記。郊特牲》云:“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周謂之十二月,即夏之十月,農功畢而蠟祭也。云“則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以正齒位”者,屬,聚也,謂當蠟祭之月,黨正聚民於序學中,以三時務農,將闕於禮,此時農隙,故行正齒位之禮。則《禮記。鄉飲酒義》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年長者在上。”是正齒位之法也。

      云“之說然”者,漢時十月飲酒禮,取此黨正之文,而然與此篇《鄉飲酒禮》異也。云“此篇無正齒位焉”者,以其此篇以德行為本而貢之,無黨正正齒位法也。  云“凡鄉黨飲酒必於民聚之時”者,此鄉飲酒必於三年大比民聚之時,黨正鄉飲酒亦於大蠟民聚之時也。云皆“欲其見化,知尚賢尊長也”者,尚賢,據此篇鄉飲酒;尊長,據《黨正》鄉飲酒也。但黨正飲酒,以鄉大夫臨觀行禮,或鄉大夫居此黨內,則亦名鄉飲酒也。云“《孟子》”者,《孟子。公孫丑》篇:齊王召,孟子不肯朝,后不得已而朝之。宿於大夫景丑之家,景子譏之曰:禮云“父召,無諾;君召,不俟駕而行”。固將朝矣。聞君命而遂不果,宜與夫禮若不相似然。  對曰:“天下有達尊三,爵也,德也,齒也。朝廷莫如爵,鄉黨莫如齒,輔世長民莫如德。惡有得其一以慢其二哉”是也。引之者,證鄉大夫飲酒是尚德也,黨正飲酒尊長尚齒也。爵則於此無所當,連引之耳。

      主人戒賓,賓拜辱。主人答拜,乃請賓,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拜。

      (戒,警也,告也。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門也。請,告以其所為來之事。不固辭者,素所有志。)

      [疏]“主人”至“答拜”。○注“戒警”至“有志”。○釋曰:云“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門也”者,知賓出門者,見《冠禮》主人宿賓,賓出門左,《鄉射》戒賓亦出門,故知此亦出門。云“所為來之事”者,謂行鄉飲酒之禮也。

      云“不固辭者,素所有志”者,不如《士相見》固辭,此禮辭即許者,以其主人與先生謀時,賓已知欲貢己,又賓以學習德業,擬為賓主情意相許,是以不固辭,為素有志也。案《冠禮》主人先拜,賓答拜,此賓先拜,主人答拜者,彼《冠禮》主人戒同寮,同寮尊,又使之加冠於子,尊重之,故主人先拜。此則鄉大夫尊矣,賓是鄉人,卑矣。又將貢己,尊敬主人,故賓先拜辱也。是以下注云“去又拜辱者,以送謝之”也。

      主人退,賓拜辱。(退猶去也。去又拜辱者,以送謝之。)

      介亦如之。(如戒賓也。)

      [疏]“介亦如之”。○注“如戒賓也”。○釋曰:言“如戒賓”者,亦如上主人戒賓已下、賓拜辱已上之事。謀賓介及戒亦言賓介,意不言眾賓,眾賓德劣,但謀介時雖不言眾賓,亦當謀之,故上注兼言其次為眾賓。至於戒速之日必當遣人戒速,使知但略而不言,故下云“賓及眾賓皆從之”是也。《鄉飲酒義》云:

      “主人親速賓及介,而眾賓自從之。”亦據不得主人戒速而為自從也。

      乃席賓、主人、介。(席,敷席也。夙興往戒,歸而敷席。賓席牖前,南面。

      主人席阼階上,西面。介席西階上,東面。)

      [疏]“乃席賓主人介”。○注“席敷”至“東面”。○釋曰:知夙興往戒歸而敷席,不別日者,下記云:“鄉,朝服而謀賓、介,皆使能,而不宿戒。”是同日也。鄭知賓、介與主人席位如此者,案《鄉飲酒義》云:“主人者尊賓,故坐賓於西北,而坐介於西南以輔賓。賓者,接人以義者也,故坐於西北。主人者,接人以仁,以德厚者也,故坐於東南。而坐亻巽於東北,以輔主人也。”又云:

      “賓必南面,介必東鄉,介賓主也。”《鄉射》云:“乃席賓,南面,席主人于阼階上,西面。”以此,故知賓主及介其位然也。

      眾賓之席,皆不屬焉。(席眾賓於賓席之西。不屬者,不相續也,皆獨坐,明其德各特。)

      [疏]“眾賓”至“屬焉”。○注“席眾”至“各特”。○釋曰:鄭知眾賓席在賓席之西者,見《鄉射》云:“席賓,南面,東上。眾賓之席,繼而西。”此眾賓之席亦當然,但此不屬為異耳。云“皆獨坐,明其德各特”者,《鄉射》注云:“言繼者,甫欲習眾庶,未有所殊別。”此乃特貢於君,故眾賓之席皆不屬焉。明三物已久,其德各特,故不屬續其席。雖不屬,猶統賓為位,同南面也。

      尊兩壺于房戶,斯禁。有玄酒,在西。設篚于禁南,東肆,加二勺于兩壺。

      (斯禁,禁切地無足者。玄酒在西,上也。肆,陳也。)

      [疏]“尊兩”至“兩壺”。○注“斯禁”至“陳也”。○釋曰:凡設尊之法,但醴尊見其質,皆在房內,故《士冠禮》禮子、《婚禮》禮婦,醴皆在房隱處。

      若然,《聘禮》禮賓尊於東廂、不在房者,見尊欲與卑者為禮,相變之法。設酒之尊,皆於顯處見其文,是以此及醮子與《鄉射》、《特牲》、《少牢》、《有司徹》皆在房戶之是也。《燕禮》、《大射》尊,在東楹之西者,君尊專大惠也。云“設篚于禁南,東肆”者,言東肆以頭首為記,從西向東為肆,則大頭在西也。云“斯禁,禁切地無足”者,斯,澌也,澌盡之名,故知切地無足。《昏禮》、《冠禮》皆云禁者,士禮以禁戒為名,卿大夫士并有禁名,故鄭以大夫士雙言也。是以《玉藻》云:“大夫側尊用於,士側尊用禁。”注云:“於,斯禁也,大夫士禮之異也。”《禮器》云“大夫士於禁”,注云:“於,斯禁也。謂之於者,無足,有似於於,或因名云耳。大夫用斯禁,士用於禁。”

      然則禁是定名,言於者是其義稱。故《禮器》大夫士總名為於禁。案《特牲禮》云“實獸於於”,注云:“於之制,如今大木輿矣。”則於是輿,非承尊之物,以禁與斯禁,無足似輿,故世人名為於。若然,周公制禮,《少牢》名為於,則以周公為世人,或有本無“世人”字者,是以《少牢》不名斯禁,謂之為於,取不為酒戒。《特牲》云“壺禁在東序”,記云“壺於禁饌于東序”,注云:“禁言於者,祭尚厭飫,得與大夫同器,不為神戒也。”其實不用云於禁,不敢與大夫同名斯禁。作記解注,故云士用於禁,明與《少牢》於同也。若然,士之於禁,大夫之斯禁,名雖異,其形同,是以《禮器》同名於禁也。其余《士冠》、《昏禮》禮賓用醴,不飲,故無禁,不為酒戒。若天子諸侯承尊之物謂之豐,上有舟,是尊與卑異號也。

      設洗于阼階東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水在洗東,篚在洗西,南肆。

      (榮,屋翼。)

      [疏]“設洗”至“南肆”。○注“榮屋翼”。○釋曰:云“南北以堂深”者,堂深,謂從堂廉北至房室之壁堂下,洗北去堂遠近深淺取於堂上深淺。假令堂深二丈,洗亦去堂二丈,以此為度。云“榮,屋翼”者,榮在屋棟兩頭,與屋為翼,若鳥之有翼,故《斯干》詩美宣王之室云:“如鳥斯革,如斯飛。”與屋為榮,故云榮也。

      羹定。(肉謂之羹。定猶孰也。)

      [疏]“羹定”。○注“肉謂”至“孰也”。○釋曰:云“肉謂之羹”者,《爾雅》文。言肉,正謂其狗。孰云定者,孰即定止然,故以定言之。言此者,以與速賓時節為限,不敢煩勞賓,故限之也。

      主人速賓,賓拜辱,主人答拜,還,賓拜辱。(速,召也。還猶退。)

      [疏]“主人”至“拜辱”。○釋曰:自此至“皆從之”,論主人往賓門召之使來之事。案《鄉射》云:“主人朝服,乃速賓。賓朝服出迎,再拜。”彼云乃速賓,此不云主人乃者,彼戒速別服,故云乃以之。此戒速,雖與彼同,但此戒速同服,故不云乃。云“主答拜,還,賓拜辱”,案《聘禮》云賓入境,至近郊,使下大夫至賓館,下大夫遂以賓入賓送,不拜。又《公食大夫禮》使大夫戒賓,“大夫還,賓不拜送,遂從之”,鄭注云:“不拜送者,為從之不終事。”

      皆不拜送。此獨拜送者,亦是鄉大夫尊,賓卑,又擬貢,故特拜辱而送之,異於余者。介亦如之。(如速賓也。)

      賓及眾賓皆從之。(從猶隨也。言及眾空,介亦在其中矣。)

      [疏]“賓及”至“從之”。○注“從猶”至“中矣”。○釋曰:鄭云“言及眾賓,介亦在其中矣”者,上文戒及速皆言賓與介,不言眾賓,及從主人來,即言賓及眾賓,眾賓不戒不速,尚從主人,則介在從主人可知也。  主人一相迎于門外,再拜賓,賓答拜,拜介,介答拜。(相,主人之吏,擯贊傳命者。)  [疏]“主人”至“答拜”。○注“相主”至“命者”。○釋曰:自此至“答再拜”,論主人迎賓入,升堂并拜至之事。云“主人一相迎于門外”者,謂主人於群吏中立一相,使傳賓主之命。主人乃自出迎賓於大門外,必非一相迎賓者,案《鄉飲酒義》云“主人拜迎賓于庠門之外”,明主人自迎。若然,主人輒言一相者,欲見使一相傳命,乃迎,故云“相主人之吏,擯贊傳命者”也。若然,《士相見》注“異日則拜迎,同日不拜迎”者,彼以摯相見法,此自以賓舉賢能,故與彼異也。

      揖眾賓。(差益卑也,拜介、揖眾賓,皆西南面。)

      [疏]“揖眾賓”。○注“差益”至“南面”。○釋曰:云“差益卑”者,以上文主人迎賓而拜介,是介差卑於賓。今於眾賓不拜,直揖之而已,故云差益卑也。知拜介揖眾賓皆西南面者,以其賓、介、眾賓立位在門外,位以北為上,主人與賓正東西相當,則介與眾賓差在南東面明。知主人正西面拜賓,則側身向西南拜介、揖眾賓矣。

      主人揖,先入。(揖,揖賓也。先入門而西面。)  [疏]“主人揖先入”。○注“揖揖”至“西面”。○釋曰:此鄉大夫行鄉飲酒在庠學,唯有一門,即向階,門內既有三揖,故主人導賓,揖而先入門,至內ニ西向待賓也。

      賓厭介,入門左。介厭眾賓,入,眾賓皆入門左,北上。(皆入門西,東面,賓之屬相厭,變於主人也。推手曰揖,引手曰厭,今文皆作揖。又曰眾賓皆入左,無門。)

      [疏]“賓厭”至“北上”。○注“皆入”至“無門”。○釋曰:主人入后,賓乃厭介,介厭眾賓,相隨入門,皆東面北上定位。賓既北上,主人西面相向,揖訖乃相背,各向堂涂,介與眾賓亦隨賓至西階下也。云“賓之屬,相厭變於主人也”者,以賓與介、眾賓等自用引手而入,故不揖,是變於主人也。云“推手揖,引手曰厭”者,厭字或作扌壹字者,古字義亦通也。云“推手揖”者,案《周禮。司儀》云:“士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鄭以推手小下之為士揖,平推手為時揖,推手小舉之為天揖,皆以推手為揖。又案僖二年《公羊傳》:

      “荀息進曰:虞、郭見與?獻公揖而進之。”何休云:“以手通指曰揖。”與此別者,推手解其厭狀,通指道其揖意也。鄭則解揖體,何氏釋其揖意,相兼乃足也。云“引手曰厭”者,以手向身引之。云“今文皆作揖”者,鄭不從也。云“又曰眾賓皆入門左,無門”,亦不從也。  主人與賓三揖,至于階,三讓。主人升,賓升。主人阼階上當楣北面再拜。

      賓西階上當楣北面答拜。(三揖者,將進揖,當陳揖,當碑揖。楣,前梁也。復拜,拜賓至此堂,尊之。)

      [疏]“主人”至“答拜”。○注“三揖”至“尊之”。○釋曰:云“三讓,主人升”者,主人先升,賓后升,故《鄉射》云“主人升一等,賓升”是也。云“三揖者,將進揖,當陳揖,當碑揖”者,《爾雅》“陳,堂涂也”。云“楣,前梁也”者,對后梁為室戶上。云“復拜,賓至此堂,尊之”者,案《公食禮》云:“公升二等,賓升。”公當楣北鄉,至再拜。《燕禮》、《大射》皆云主人升自西階,賓右至,再拜。《鄉飲酒義》亦云“拜至拜洗”,皆不云至者,略之。  是知此升堂拜亦是拜至。可知凡拜至者,皆是尊之也。

      主人坐取爵于篚,降洗。(將獻賓也。)

      [疏]“主人”至“降洗”。○注“將獻賓也”。○釋曰:自此至“主人阼階上答拜”,論主人盥洗獻賓之節也。云“主人坐取爵于篚”者,篚在堂上尊南,故取之乃降也。賓降。(從主人也。)

      主人坐奠爵于階前,辭。(重以己事煩賓也。事同曰讓,事異曰辭。)  [疏]注“重以”至“曰辭”。○釋曰:主人獻賓,乃是主人事,故云“重以己事煩賓也”。云“事同曰讓,事異曰辭”者,事同,謂若上文主人與賓俱升階,而云三讓是也;事異,若此文主人有事,賓無事,是事異則曰辭。此對文為義,若散文則通。是以《周禮。司儀》云:“主君郊勞,交擯,三辭,車逆,拜辱,三揖,三辭,拜受。”注云:“三辭,重者先辭,辭其以禮來於外,后辭,辭升堂。”事同而云辭,是其通也。

      賓對。(對,答也。賓主之辭未聞。)  [疏]注“賓主之辭未聞”。○釋曰:其辭未聞者,謂若《冠禮》醮辭之等,雖行事,辭不見,於后以次見辭。此則無見辭之事,故云“未聞”也。

      主人坐取爵,興,洗,南面坐,奠爵于篚下,盥洗。(已盥乃洗爵,致敬也。今文無奠。)

      [疏]“主人”至“盥洗”。○注“已盥”至“無奠”。○釋曰:案《鄉飲酒義》云:“主人盥洗揚觶,所以致也。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所以致敬也。”

      此經先言盥、后言洗,則盥手乃洗爵者,所以致,鄭取《鄉飲酒義》為言也。

      若然盥手、洗爵,止是致,拜受之等乃是致敬,并言敬者,鄭注兼拜至、拜受而言耳。

      賓進,東北面,辭洗。(必進東行,示情。)  [疏]“賓進東北面辭洗”。○釋曰:案下經云:“賓復位,當西序,東面。”

      注云:“言復位者,明始降時,位在此者。”案《鄉射》“賓進東北面,辭洗”,彼注云:“必進者,方辭洗,宜違其位也。言東北面,則位南於洗矣。”是其賓初降立,至于序南東鄉,至於主人洗爵乃東行,故此得北面辭洗也。云“示情”

      者,實進前就主人示謙,下主人之情也。  主人坐奠爵于篚,興對。賓復位,當西序,東面。(言復位者,明始降時位在此。)

      [疏]“主人”至“東面”。○注“言復”至“在此”。○釋曰:上經奠爵于階前者,主人未洗,見賓降即奠爵,故在階前奠爵。此即至洗,將洗爵,見賓辭,故奠爵於篚興對,故不同也。云“言復位者,明始降時位在此”者,上始降時,直云賓降,不言處所,於此見之,是舉下以明上之義也。  主人坐取爵,沃洗者西北面。(沃洗者,主人之群吏。)

      [疏]“主人”至“北面”。○注“沃洗”至“群吏”。○釋曰:知“主人群吏”者,下記云:“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注云:“贊,佐也。謂主人之屬,佐助主人之禮事,徹,沃盥,設薦俎。”是也。  卒洗,主人壹揖、壹讓,升。(俱升。古文一作壹。)  [疏]“卒洗”至“讓升”。○注“俱升”。○釋曰:知“俱升”者,《鄉射》云:“主人卒洗,一揖一讓,以賓升。”明俱升可知。若然,上文主人先升,賓乃升者,以初至之時,賓客之道進宜難,故主人升導之,至此以辭讓訖,故略威儀而俱升也。

      賓拜洗。主人坐奠爵,遂拜,降盥。(復盥,為手分。)

      [疏]“賓拜”至“降盥”。○注“復盥為手分”。○釋曰:言“奠爵,遂拜”者,因事曰遂,是以《燕禮》云:賓受酬,“坐祭酒,遂奠于薦東”,注云:“遂者,因坐而奠,不北面。”是其類也。凡賓主行事,相報皆言答,此不言答,省文也。

      賓降,主人辭,賓對,復位,當西序。卒盥,揖讓升。賓西階上疑立。(疑,讀為疑然從於趙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

      [疏]“賓降”至“疑立”。○注“疑讀”至“之貌”。○釋曰:言“揖讓”

      升,不言一揖一讓,從上可知。云“疑,讀為疑然從於趙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者,案宣公六年《公羊傳》云:晉靈公欲殺趙盾,“於是伏甲于宮中,召趙盾而食之。趙盾之車右祁彌明者,國之力士也,仡然從乎趙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何休云:“仡然,壯勇貌。”鄭氏以“仡然從乎趙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不取何休注義,以《鄉射》注云“疑,止也,有矜莊之色”,自定其義,不殊字義,與何少異也。

      主人坐取爵,實之賓之席前,西北面獻賓。(獻,進也,進酒於賓。)

      [疏]“主人”至“獻賓”。○注“獻進”至“於賓”。○釋曰:云“西北面”

      者,賓在西階,北面,將就席受,故西北面向其席故也。賓西階上拜,主人少退。

      (少退,少辟。)  賓進受爵,以復位。主人阼階上拜送爵,賓少退。(復位,復西階上位。)

      [疏]“賓進”至“少退”。○釋曰:云“賓進”者,以賓西階上疑立,今見主人西北面獻於己席前,故賓進,將於席前受之故也。案《鄉射》云“賓進,受爵於席前,復位”,此不言席前,文不具也。  薦脯醢。(薦,進也。進之者,主人有司。)  [疏]“薦脯醢”。○注“薦進”至“有司”。○釋曰:知非主人自薦者,案《昏禮》禮賓“贊者薦脯醢”,《周禮。膳宰》“薦脯醢”,皆非主人,故知此亦非主人,是有司也。

      賓升席,自西方。(升由下也,升必中席。)

      [疏]“賓升席自西方”。○注“升由”至“中席”。○釋曰:案《曲禮》云:  “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為上。”今升席自西方,云“升由下”者,以賓統於主人,以東方為上,故以西方為升由下也。

      乃設折俎。(牲體枝解節折在俎。)

      [疏]“乃設折俎”。○注“牲體”至“在俎”。○釋曰:凡解牲體之法,有全蒸其豚,解為二十一體。體解,即此折俎是也。是以下有賓俎脊、脅、肩,介俎脊、脅、肫、胳,是體解也。

      主人阼階東疑立。賓坐,左執爵,祭脯醢。(坐,坐於席。祭脯醢者以右手。)

      [疏]“主人”至“脯醢”。○注“坐坐”至“右手”。○釋曰:知賓坐坐於席上者,上文賓升席,下文降席,故知此坐在席可知。云“祭脯醢者以右手”者,此經左執爵,明祭用右手,是以《鄉射》亦云“右祭脯醢”。

      奠爵于薦西,興,右手取肺,卻左手執本,坐,弗繚,右絕末以祭,尚左手,嚌之。興,加于俎。(興,起也。肺離之。本,端厚大者。繚猶纟也。大夫以上,威儀多。纟絕之,尚左手者,明垂纟之,乃絕其末。嚌,嘗也。)

      [疏]“奠爵”至“于俎”。○注“興起”至“嘗也”。○釋曰:奠爵於薦右者,為取肺奠之將舉,故奠於右。《禮記。少儀》云“取俎進俎,不坐”,是以取時奠爵興,至加于俎又興也。云“肺離之。本,端厚大”者,此是舉肺者,於下記文。本謂根本,肺之大端,故云厚大。云“繚,猶纟也”者,弗繚即弗纟,一也。云“大夫以上,威儀多”者,此《鄉飲酒》大夫禮,故云繚祭,《鄉射》士禮,云絕祭。但云繚必兼絕,言絕不得兼繚,是以此經云繚兼言絕也。  言大夫以上,則天子諸侯亦繚絕兼有,但禮篇亡,無以可知也。案《周禮。大祝》云:辨九祭,“七曰絕祭,八曰繚祭”,注云:“本同,禮多者繚之,禮略者絕則祭之。”亦據此與《鄉射》而言也。大夫已上為繚祭,《燕禮》、《大射》雖諸侯禮,以賓皆大夫為之,臣在君前,故不為繚祭,皆為絕祭也。云“嚌,嘗也”  者,嚌至齒則嘗之也。

      坐扌兌手,遂祭酒。(扌兌,拭也。古文扌兌作說。)

      [疏]“坐扌兌手遂祭酒”。○注“扌兌拭”至“作說”。○釋曰:案《內則》事佩之中有,則賓客自有巾以拭手也。坐扌兌手,因事曰遂,因坐祭酒,故云遂也。案《鄉射》“坐扌兌手,執爵遂祭”,此不言執爵,省文也。

      興,席末坐啐酒。(啐亦嘗也。)

      [疏]“興席末坐啐酒”。○注“啐亦嘗也”。○釋曰:言“席末”,謂於席之尾,故云末。《鄉飲酒義》云:“祭薦、祭酒,敬禮也。嚌肺,嘗禮也。啐酒,成禮也。於席末,言是席之正,非專為飲食也。此所以貴禮而賤財也。”注云:

      “祭薦、祭酒、嚌肺於席中,唯啐酒於席末。”是也。啐酒於席末者,酒是財,賤財之義也。云“啐亦嘗”者,亦前肺云嚌,是至齒為嘗。此酒云啐,謂入口為嘗,雖至齒,入口不同,皆是嘗也。又肺於前用之不得言成禮,酒后乃用,故云成禮,異於肺也。

      降席,坐奠爵,拜,告旨,執爵,興。主人阼階上答拜。(降席,席西也。

      旨,美也。)

      [疏]“降席”至“答拜”。○注“降席”至“美也”。○釋曰:賓拜告旨,主人拜崇酒,其節同,義即異矣。賓言旨,甘主人之位,啐則拜之。主人云崇者,崇,充也,謝賓以酒惡相充實,飲訖,乃崇酒。先后亦同也。

      賓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主人阼階上答拜。

      (卒,盡也。於此盡酒者,明此席非專為飲食起。)

      [疏]“賓西”至“答拜”。○注“卒盡”至“食起”。○釋曰:言“遂拜”

      者,亦因奠爵不起,因拜也。云“於此盡酒者,明此席非專為飲食起”者,但此席為賓賢能起,故謂在席盡爵,於此西階上卒之也。云“不專為飲食”者,啐酒於席末,兼為飲食之事,故以不專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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