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的讀音 一切法的意思
一切法 梵語sarva-dharma,巴利語sabba-dhamma。乃泛指一切有為法(梵sam!skr!ta -dharma )、無為法(梵asam!skr!ta -dhrama )及不可說法。又作一切諸法、一切萬法。即包含一切事物、物質、精神,以及所有現象之存在。原意作‘由因緣而起之存在者’。(攝大乘論 卷三十一、大智度論 卷二)
- 一
- 切
- 法
“一切法”的讀音
- 拼音讀音:
- [yī qiè fǎ]
- 漢字注音:
- ㄧ ㄑㄧㄝ ˋ ㄈㄚˇ
- 簡繁字形:
- 是否常用:
- 否
“一切法”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佛教稱萬有為一切法。亦稱一切諸法。
網絡解釋
一切法
梵語sarva-dharma,巴利語sabba-dhamma。乃泛指一切有為法(梵sam!skr!ta -dharma )、無為法(梵asam!skr!ta -dhrama )及不可說法。又作一切諸法、一切萬法。即包含一切事物、物質、精神,以及所有現象之存在。原意作‘由因緣而起之存在者’。(攝大乘論 卷三十一、大智度論 卷二)
“一切法”的單字解釋
【一】:1.最小的正整數。見〖數字〗。2.表示同一:咱們是一家人。你們一路走。這不是一碼事。3.表示另一:番茄一名西紅柿。4.表示整個;全:一冬。一生。一路平安。一屋子人。一身的汗。5.表示專一:一心一意。6.表示動作是一次,或表示動作是短暫的,或表示動作是試試的。a)用在重疊的動詞(多為單音)中間:歇一歇。笑一笑。讓我聞一聞。b)用在動詞之后,動量詞之前:笑一聲。看一眼。讓我們商量一下。7.用在動詞或動量詞前面,表示先做某個動作(下文說明動作結果):一跳跳了過去。一腳把它踢開。他在旁邊一站,再也不說什么。8.與“就”配合,表示兩個動作緊接著發生:一請就來。一說就明白了。9.一旦;一經:一失足成千古恨。10.“一”字單用或在一詞一句末尾念陰平,如“十一、一一得一”,在去聲字前念陽平,如“一半、一共”,在陰平、陽平、上聲字前念去聲,如“一天、一年、一點”。本詞典為簡便起見,條目中的“一”字,都注陰平。11.我國民族音樂音階上的一級,樂譜上用作記音符號,相當于簡譜的“”。見〖工尺〗。
【切】:[qiē]1.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西瓜。把肉切成絲兒。切斷敵軍退路。2.直線與圓、直線與球、圓與圓、平面與球或球與球只有一個交點時叫做切。[qiè]1.合;符合:文章切題。說話不切實際。2.貼近;親近:切身。親切。3.急切;殷切:迫切。懇切。回國心切。4.切實;務必:切記。切忌。切不可驕傲。5.用在反切后頭,表示前兩字是注音用的反切。如“塑,桑故切”。見〖反切〗。6.姓。
【法】:1.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稱,包括法律、法令、條例、命令、決定等:合法。犯法。變法。軍法。婚姻法。繩之以法。依法治國。2.方法;方式:辦法。用法。土法。加法。這件事沒法兒辦。3.標準;模范;可以仿效的:法帖。法書。取法乎上。4.仿效;效法:師法。法其遺志。5.佛教的道理:佛法。現身說法。6.法術:作法。斗(dòu)法。7.姓。8.指法國:法語。法文。9.法拉的簡稱。一個電容器,充以1庫電量時,電勢升高1伏,電容就是1法。
“一切法”的相關成語
“一切法”的相關詞語
“一切法”造句
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于人的價值的尊重。
這自然法規我認為是最高的法規,一切法規中最具有強制性的法規。
于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
覺了一切法,猶如夢幻響。
知一切法。即心自性。成就慧身。不由他悟。
一切法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
一切法門,明心為要;一切行門,凈心為要。明心之要,無如念佛。憶佛念佛,現前當來,必定見佛,不假方便,自得心開。凈心之要,無如念佛。一念相應一念佛,念念相應念念佛,佛號投于亂心,亂心不得不佛。
一切法律都是無用的,因為好人用不著它們,而壞人又不會因為它們而變得規矩起來。
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習俗先于一切法律,自然勝過一切。
* 一切法的讀音是:yī qiè fǎ,一切法的意思:一切法 梵語sarva-dharma,巴利語sabba-dhamma。乃泛指一切有為法(梵sam!skr!ta -dharma )、無為法(梵asam!skr!ta -dhrama )及不可說法。又作一切諸法、一切萬法。即包含一切事物、物質、精神,以及所有現象之存在。原意作‘由因緣而起之存在者’。(攝大乘論 卷三十一、大智度論 卷二)
基本解釋
佛教稱萬有為一切法。亦稱一切諸法。一切法
梵語sarva-dharma,巴利語sabba-dhamma。乃泛指一切有為法(梵sam!skr!ta -dharma )、無為法(梵asam!skr!ta -dhrama )及不可說法。又作一切諸法、一切萬法。即包含一切事物、物質、精神,以及所有現象之存在。原意作‘由因緣而起之存在者’。(攝大乘論 卷三十一、大智度論 卷二)【一】:1.最小的正整數。見〖數字〗。2.表示同一:咱們是一家人。你們一路走。這不是一碼事。3.表示另一:番茄一名西紅柿。4.表示整個;全:一冬。一生。一路平安。一屋子人。一身的汗。5.表示專一:一心一意。6.表示動作是一次,或表示動作是短暫的,或表示動作是試試的。a)用在重疊的動詞(多為單音)中間:歇一歇。笑一笑。讓我聞一聞。b)用在動詞之后,動量詞之前:笑一聲。看一眼。讓我們商量一下。7.用在動詞或動量詞前面,表示先做某個動作(下文說明動作結果):一跳跳了過去。一腳把它踢開。他在旁邊一站,再也不說什么。8.與“就”配合,表示兩個動作緊接著發生:一請就來。一說就明白了。9.一旦;一經:一失足成千古恨。10.“一”字單用或在一詞一句末尾念陰平,如“十一、一一得一”,在去聲字前念陽平,如“一半、一共”,在陰平、陽平、上聲字前念去聲,如“一天、一年、一點”。本詞典為簡便起見,條目中的“一”字,都注陰平。11.我國民族音樂音階上的一級,樂譜上用作記音符號,相當于簡譜的“”。見〖工尺〗。
【切】:[qiē]1.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西瓜。把肉切成絲兒。切斷敵軍退路。2.直線與圓、直線與球、圓與圓、平面與球或球與球只有一個交點時叫做切。[qiè]1.合;符合:文章切題。說話不切實際。2.貼近;親近:切身。親切。3.急切;殷切:迫切。懇切。回國心切。4.切實;務必:切記。切忌。切不可驕傲。5.用在反切后頭,表示前兩字是注音用的反切。如“塑,桑故切”。見〖反切〗。6.姓。
【法】:1.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稱,包括法律、法令、條例、命令、決定等:合法。犯法。變法。軍法。婚姻法。繩之以法。依法治國。2.方法;方式:辦法。用法。土法。加法。這件事沒法兒辦。3.標準;模范;可以仿效的:法帖。法書。取法乎上。4.仿效;效法:師法。法其遺志。5.佛教的道理:佛法。現身說法。6.法術:作法。斗(dòu)法。7.姓。8.指法國:法語。法文。9.法拉的簡稱。一個電容器,充以1庫電量時,電勢升高1伏,電容就是1法。
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于人的價值的尊重。
這自然法規我認為是最高的法規,一切法規中最具有強制性的法規。
于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
覺了一切法,猶如夢幻響。
知一切法。即心自性。成就慧身。不由他悟。
一切法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
一切法門,明心為要;一切行門,凈心為要。明心之要,無如念佛。憶佛念佛,現前當來,必定見佛,不假方便,自得心開。凈心之要,無如念佛。一念相應一念佛,念念相應念念佛,佛號投于亂心,亂心不得不佛。
一切法律都是無用的,因為好人用不著它們,而壞人又不會因為它們而變得規矩起來。
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習俗先于一切法律,自然勝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