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的讀音 委付的意思
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主張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于保險人而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在海上保險中,常作為一種理賠制度用于處理保險標的的損失。當保險標的損失雖未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但有全部損失的可能,或其修復費用將超出其本身的價值,或確為全部損失而又無法證明時,被保險人可將其殘余利益,或標的上的一切權利,明示移轉給保險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損給予賠償。委付一經保障人承諾,即告成立。中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 委
- 付
“委付”的讀音
- 拼音讀音:
- [wěi fù]
- 漢字注音:
- ㄨㄟˇ ㄈㄨˋ
- 簡繁字形:
- 是否常用:
- 是
“委付”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委付 wěifù
[entrust] 托付;付與
委付大任
辭典解釋
委付 wěi fù ㄨㄟˇ ㄈㄨˋ 委任付托。
《書經.呂刑》唐.孔穎達.正義:「我既受天委付,務欲稱天之心。」
法律上指保險標的物的狀況,已與全部滅失無異,被保險人,得將其殘余之利益,表示移轉于保險人,而請求保險金額之全部者,稱為「委付」。
德語 Abandon (Versicherung)? (S)?
網絡解釋
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主張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于保險人而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在海上保險中,常作為一種理賠制度用于處理保險標的的損失。當保險標的損失雖未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但有全部損失的可能,或其修復費用將超出其本身的價值,或確為全部損失而又無法證明時,被保險人可將其殘余利益,或標的上的一切權利,明示移轉給保險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損給予賠償。委付一經保障人承諾,即告成立。中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委付”的單字解釋
【委】:[wěi]1.把事情交給別人辦:委托。委以重任。2.拋棄:委棄。委之于地。3.推卸:委罪于人。4.曲折:委婉。5.頹喪;不振作:委頓。6.確實:委實。7.水流匯聚的地方,水的下游;事情的結尾:窮源竟委。[wēi]1.〔委蛇〕2.敷衍;應付:虛與委。3.同“逶迤”蛇(yí)。
【付】:1.交給:交付。托付。付表決。付諸實施。付之一炬。盡付東流。2.給(錢):付款。支付。3.姓。4.同“副2”。
“委付”的相關詞語
“委付”造句
附帶條件委付蓋印契約帳號是匱?稅捐及保險支付所需要的.
第五部分針對上述論述分析,著重分析我國海商法關于委付制度的有關條款,并對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保險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動默示表示接受委付,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著他已接受委付。
適當發出委付通知后,保險人拒絕接受委付的事實,不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人將其風險再保險的,該保險人無需發出委付通知.
如保險人將其風險再保險,保險人不必發送委付通知。
委付最初出現于海上保險中的船舶保險合同中.
保險人接受委付通知,則表示最后承認對損失負責和通知有效。
* 委付的讀音是:wěi fù,委付的意思: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主張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于保險人而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在海上保險中,常作為一種理賠制度用于處理保險標的的損失。當保險標的損失雖未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但有全部損失的可能,或其修復費用將超出其本身的價值,或確為全部損失而又無法證明時,被保險人可將其殘余利益,或標的上的一切權利,明示移轉給保險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損給予賠償。委付一經保障人承諾,即告成立。中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基本解釋
委付 wěifù
[entrust] 托付;付與
委付大任
辭典解釋
委付 wěi fù ㄨㄟˇ ㄈㄨˋ委任付托。
《書經.呂刑》唐.孔穎達.正義:「我既受天委付,務欲稱天之心。」
法律上指保險標的物的狀況,已與全部滅失無異,被保險人,得將其殘余之利益,表示移轉于保險人,而請求保險金額之全部者,稱為「委付」。
德語 Abandon (Versicherung)? (S)?
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主張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于保險人而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在海上保險中,常作為一種理賠制度用于處理保險標的的損失。當保險標的損失雖未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但有全部損失的可能,或其修復費用將超出其本身的價值,或確為全部損失而又無法證明時,被保險人可將其殘余利益,或標的上的一切權利,明示移轉給保險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損給予賠償。委付一經保障人承諾,即告成立。中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委】:[wěi]1.把事情交給別人辦:委托。委以重任。2.拋棄:委棄。委之于地。3.推卸:委罪于人。4.曲折:委婉。5.頹喪;不振作:委頓。6.確實:委實。7.水流匯聚的地方,水的下游;事情的結尾:窮源竟委。[wēi]1.〔委蛇〕2.敷衍;應付:虛與委。3.同“逶迤”蛇(yí)。
【付】:1.交給:交付。托付。付表決。付諸實施。付之一炬。盡付東流。2.給(錢):付款。支付。3.姓。4.同“副2”。
附帶條件委付蓋印契約帳號是匱?稅捐及保險支付所需要的.
第五部分針對上述論述分析,著重分析我國海商法關于委付制度的有關條款,并對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保險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動默示表示接受委付,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著他已接受委付。
適當發出委付通知后,保險人拒絕接受委付的事實,不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人將其風險再保險的,該保險人無需發出委付通知.
如保險人將其風險再保險,保險人不必發送委付通知。
委付最初出現于海上保險中的船舶保險合同中.
保險人接受委付通知,則表示最后承認對損失負責和通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