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院的讀音 巡院的意思
巡院 巡院在唐后期隸屬于御史臺,監察地方,經濟財政成為巡院監察的重點。大歷時,劉晏為鹽鐵使,在江淮以北的轉運路線上設揚州、陳許、汴州等13個巡院,主要負責保證轉運路線暢通,并配合新行的鹽法緝查私鹽。貞元八年(公元792年)以后,度支、鹽鐵轉運使、甚至戶部均分置巡院,使巡院數額增加,由此前的道普及到州,形成了留后、巡院、分巡院三級制。從史籍和墓志看,巡院名稱可考者有65個。知院官(揚子、河陰、江陵、東都、京師、嶺南等稱留后)為巡院的長官,多由御史、檢校尚書省郎官充任,掌院內財務出納,錢貨收支,“稽勾緡錢,掌司財幣”。知院官下,設判官、巡官數人,職掌與三司使下的判案官、巡官相似。巡院下負責勾檢的胥吏有巡覆官、勾檢官、勘會官、巡檢官等,各有所司,分別負責賬簿勾稽與檢覆巡查。長慶四年(公元824年),嚴格地方戶賬及墾田賬的制定。“如有隱漏,仍委御史臺及所在巡院察訪聞奏”。大和七年(公元833年)詔敕規定:“諸道方鎮刺史等,有聚斂貨財,潛行饋遺者,委御史臺糾察以聞,仍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同為訪察。”其他監察諸道兩稅外擅加征稅等也是如此。這時巡院隸屬于御史臺,開成四年(公元839年)御史中丞高元裕強調“三司監院官帶御史者,并屬臺司,凡有紀綱公事,得以指使”,說明了巡院這種隸屬關系。此外,巡院在監察方鎮、州刺史、縣令等職責上,直接隸屬于書門下。
- 巡
- 院
“巡院”的讀音
- 拼音讀音:
- [xún yuàn]
- 漢字注音:
- ㄒㄩㄣˊ ㄩㄢˋ
- 簡繁字形:
- 是否常用:
- 否
“巡院”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官署名。掌緝捕刑訊。后周分左﹑右軍巡院,屬侍衛親軍。宋元佑三年,以罷大理寺獄,在開封置軍巡院。元于上都﹑大都均置有警巡院。
網絡解釋
巡院
巡院在唐后期隸屬于御史臺,監察地方,經濟財政成為巡院監察的重點。大歷時,劉晏為鹽鐵使,在江淮以北的轉運路線上設揚州、陳許、汴州等13個巡院,主要負責保證轉運路線暢通,并配合新行的鹽法緝查私鹽。貞元八年(公元792年)以后,度支、鹽鐵轉運使、甚至戶部均分置巡院,使巡院數額增加,由此前的道普及到州,形成了留后、巡院、分巡院三級制。從史籍和墓志看,巡院名稱可考者有65個。知院官(揚子、河陰、江陵、東都、京師、嶺南等稱留后)為巡院的長官,多由御史、檢校尚書省郎官充任,掌院內財務出納,錢貨收支,“稽勾緡錢,掌司財幣”。知院官下,設判官、巡官數人,職掌與三司使下的判案官、巡官相似。巡院下負責勾檢的胥吏有巡覆官、勾檢官、勘會官、巡檢官等,各有所司,分別負責賬簿勾稽與檢覆巡查。長慶四年(公元824年),嚴格地方戶賬及墾田賬的制定。“如有隱漏,仍委御史臺及所在巡院察訪聞奏”。大和七年(公元833年)詔敕規定:“諸道方鎮刺史等,有聚斂貨財,潛行饋遺者,委御史臺糾察以聞,仍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同為訪察。”其他監察諸道兩稅外擅加征稅等也是如此。這時巡院隸屬于御史臺,開成四年(公元839年)御史中丞高元裕強調“三司監院官帶御史者,并屬臺司,凡有紀綱公事,得以指使”,說明了巡院這種隸屬關系。此外,巡院在監察方鎮、州刺史、縣令等職責上,直接隸屬于書門下。
“巡院”的單字解釋
【巡】:1.往來查看:巡視。巡哨。2.量詞。用于給全座斟酒的次數:酒過三巡。
【院】:1.(院兒)院子:場院。四合院兒。院里種了許多花。2.某些機關和公共場所的名稱:法院。國務院。科學院。博物院。電影院。3.指學院:高等院校。4.指醫院:住院。出院。5.(Yuàn)姓。
“巡院”的相關詞語
* 巡院的讀音是:xún yuàn,巡院的意思:巡院 巡院在唐后期隸屬于御史臺,監察地方,經濟財政成為巡院監察的重點。大歷時,劉晏為鹽鐵使,在江淮以北的轉運路線上設揚州、陳許、汴州等13個巡院,主要負責保證轉運路線暢通,并配合新行的鹽法緝查私鹽。貞元八年(公元792年)以后,度支、鹽鐵轉運使、甚至戶部均分置巡院,使巡院數額增加,由此前的道普及到州,形成了留后、巡院、分巡院三級制。從史籍和墓志看,巡院名稱可考者有65個。知院官(揚子、河陰、江陵、東都、京師、嶺南等稱留后)為巡院的長官,多由御史、檢校尚書省郎官充任,掌院內財務出納,錢貨收支,“稽勾緡錢,掌司財幣”。知院官下,設判官、巡官數人,職掌與三司使下的判案官、巡官相似。巡院下負責勾檢的胥吏有巡覆官、勾檢官、勘會官、巡檢官等,各有所司,分別負責賬簿勾稽與檢覆巡查。長慶四年(公元824年),嚴格地方戶賬及墾田賬的制定。“如有隱漏,仍委御史臺及所在巡院察訪聞奏”。大和七年(公元833年)詔敕規定:“諸道方鎮刺史等,有聚斂貨財,潛行饋遺者,委御史臺糾察以聞,仍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同為訪察。”其他監察諸道兩稅外擅加征稅等也是如此。這時巡院隸屬于御史臺,開成四年(公元839年)御史中丞高元裕強調“三司監院官帶御史者,并屬臺司,凡有紀綱公事,得以指使”,說明了巡院這種隸屬關系。此外,巡院在監察方鎮、州刺史、縣令等職責上,直接隸屬于書門下。
基本解釋
官署名。掌緝捕刑訊。后周分左﹑右軍巡院,屬侍衛親軍。宋元佑三年,以罷大理寺獄,在開封置軍巡院。元于上都﹑大都均置有警巡院。巡院
巡院在唐后期隸屬于御史臺,監察地方,經濟財政成為巡院監察的重點。大歷時,劉晏為鹽鐵使,在江淮以北的轉運路線上設揚州、陳許、汴州等13個巡院,主要負責保證轉運路線暢通,并配合新行的鹽法緝查私鹽。貞元八年(公元792年)以后,度支、鹽鐵轉運使、甚至戶部均分置巡院,使巡院數額增加,由此前的道普及到州,形成了留后、巡院、分巡院三級制。從史籍和墓志看,巡院名稱可考者有65個。知院官(揚子、河陰、江陵、東都、京師、嶺南等稱留后)為巡院的長官,多由御史、檢校尚書省郎官充任,掌院內財務出納,錢貨收支,“稽勾緡錢,掌司財幣”。知院官下,設判官、巡官數人,職掌與三司使下的判案官、巡官相似。巡院下負責勾檢的胥吏有巡覆官、勾檢官、勘會官、巡檢官等,各有所司,分別負責賬簿勾稽與檢覆巡查。長慶四年(公元824年),嚴格地方戶賬及墾田賬的制定。“如有隱漏,仍委御史臺及所在巡院察訪聞奏”。大和七年(公元833年)詔敕規定:“諸道方鎮刺史等,有聚斂貨財,潛行饋遺者,委御史臺糾察以聞,仍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同為訪察。”其他監察諸道兩稅外擅加征稅等也是如此。這時巡院隸屬于御史臺,開成四年(公元839年)御史中丞高元裕強調“三司監院官帶御史者,并屬臺司,凡有紀綱公事,得以指使”,說明了巡院這種隸屬關系。此外,巡院在監察方鎮、州刺史、縣令等職責上,直接隸屬于書門下。【巡】:1.往來查看:巡視。巡哨。2.量詞。用于給全座斟酒的次數:酒過三巡。
【院】:1.(院兒)院子:場院。四合院兒。院里種了許多花。2.某些機關和公共場所的名稱:法院。國務院。科學院。博物院。電影院。3.指學院:高等院校。4.指醫院:住院。出院。5.(Yuàn)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