廂官的讀音 廂官的意思
廂官 宋代官職名。宋初,京師開封府置四廂都指揮使,分管所轄城廂地區煙火盜賊等事,答罪以下可自行處分,當時稱為廂主。神宗熙寧三年(1070),置勾當左右廂公事所,命京朝官曾歷通判、知縣者四人分管京城四廂,凡民間斗訟賊盜杖六十以下者可專決,民間稱為都廂。南宋臨安城內外分南、北、左、右四廂,各置廂官,處理民間訴訟,分使臣十人緝捕在城盜賊,后廢城內兩廂官,僅城外置兩廂。
- 廂
- 官
“廂官”的讀音
- 拼音讀音:
- [xiāng guān]
- 漢字注音:
- ㄒㄧㄤ ㄍㄨㄢ
- 簡繁字形:
- 廂官
- 是否常用:
- 否
“廂官”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官名。宋自大中祥符以后,將京城外劃分為若干廂,特置廂官,歸京府統領,受理居民爭斗訴訟之事,凡情節較輕者,可以直接判決。南宋沿以為例,在臨安也設廂官。 辭典解釋
廂官 xiāng guān ㄒㄧㄤ ㄍㄨㄢ 職官名。宋時將京城劃分為若干廂,每廂置廂官一人,掌管都城各坊廂居民的訟事。見《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網絡解釋
廂官
宋代官職名。宋初,京師開封府置四廂都指揮使,分管所轄城廂地區煙火盜賊等事,答罪以下可自行處分,當時稱為廂主。神宗熙寧三年(1070),置勾當左右廂公事所,命京朝官曾歷通判、知縣者四人分管京城四廂,凡民間斗訟賊盜杖六十以下者可專決,民間稱為都廂。南宋臨安城內外分南、北、左、右四廂,各置廂官,處理民間訴訟,分使臣十人緝捕在城盜賊,后廢城內兩廂官,僅城外置兩廂。
“廂官”的單字解釋
【廂】:同“廂”。
【官】:1.政府機關或軍隊中經過任命的、一定等級以上的公職人員:官員。武官。做官。外交官。2.指屬于政府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3.公共的;公用的:官道。官廁所。4.姓。5.器官:五官。感官。
“廂官”的相關詞語
* 廂官的讀音是:xiāng guān,廂官的意思:廂官 宋代官職名。宋初,京師開封府置四廂都指揮使,分管所轄城廂地區煙火盜賊等事,答罪以下可自行處分,當時稱為廂主。神宗熙寧三年(1070),置勾當左右廂公事所,命京朝官曾歷通判、知縣者四人分管京城四廂,凡民間斗訟賊盜杖六十以下者可專決,民間稱為都廂。南宋臨安城內外分南、北、左、右四廂,各置廂官,處理民間訴訟,分使臣十人緝捕在城盜賊,后廢城內兩廂官,僅城外置兩廂。
基本解釋
官名。宋自大中祥符以后,將京城外劃分為若干廂,特置廂官,歸京府統領,受理居民爭斗訴訟之事,凡情節較輕者,可以直接判決。南宋沿以為例,在臨安也設廂官。辭典解釋
廂官 xiāng guān ㄒㄧㄤ ㄍㄨㄢ職官名。宋時將京城劃分為若干廂,每廂置廂官一人,掌管都城各坊廂居民的訟事。見《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廂官
宋代官職名。宋初,京師開封府置四廂都指揮使,分管所轄城廂地區煙火盜賊等事,答罪以下可自行處分,當時稱為廂主。神宗熙寧三年(1070),置勾當左右廂公事所,命京朝官曾歷通判、知縣者四人分管京城四廂,凡民間斗訟賊盜杖六十以下者可專決,民間稱為都廂。南宋臨安城內外分南、北、左、右四廂,各置廂官,處理民間訴訟,分使臣十人緝捕在城盜賊,后廢城內兩廂官,僅城外置兩廂。【廂】:同“廂”。
【官】:1.政府機關或軍隊中經過任命的、一定等級以上的公職人員:官員。武官。做官。外交官。2.指屬于政府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3.公共的;公用的:官道。官廁所。4.姓。5.器官:五官。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