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業田的讀音 永業田的意思
永業田 永業田亦稱“世業田”。(1)“世業”之名最早見于北魏。《魏書》卷一一○ 《食貨志》載北魏均田令:“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北齊時,改稱桑田為“永業田”。《隋書》卷二四 《食貨志》載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受之列。”此外,還有請墾官荒田制度,規定“職事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擴大了永業田的范圍。唐代永業田分為兩種。一種是官僚貴族永業田。開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規定王公以下,職事官、散官、勛官均按爵位、品級受永業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勛兼有者,則擇其標準高者給予,不重復計算。親王受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上柱國30頃為最高額,以下遞減,至男爵、職事官從五品尚有5頃,武騎尉30畝。天寶十一年 (752年) 規定六品以下也受永業田。另一種是一般民戶的永業田。開元 (713—741) 間的兩次詔令規定: 21歲至59歲的丁男,18歲以上的中男給永業田20畝。丁男、中男以外的人為戶主者,也給永業田20畝。工商業者受永業田10田 (狹鄉不給),官戶受永業田20畝。永業田均用于種桑、榆、棗樹。永業田有余可出賣,不足可買入。民戶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可聽賣永業田。五品以上勛官的永業田可聽其買賣。(2) 習慣上對私有土地的稱呼。
- 永
- 業
- 田
“永業田”的讀音
- 拼音讀音:
- [yǒng yè tián]
- 漢字注音:
- ㄩㄥˇ ㄧㄝˋ ㄊㄧㄢˊ
- 簡繁字形:
- 永業田
- 是否常用:
- 否
“永業田”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田制名。也稱世業田。田制名。也稱世業田。舊時稱私有土地為永業田或世業田。辭典解釋
永業田 yǒng yè tián ㄩㄥˇ ㄧㄝˋ ㄊㄧㄢˊ 北周、隋、唐時所施行的田制之一。每丁授予桑田若干,種植定量桑、榆、棗,依法課稅。因可世代承耕,故稱為「永業田」。
網絡解釋
永業田
永業田亦稱“世業田”。(1)“世業”之名最早見于北魏。《魏書》卷一一○ 《食貨志》載北魏均田令:“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北齊時,改稱桑田為“永業田”。《隋書》卷二四 《食貨志》載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受之列。”此外,還有請墾官荒田制度,規定“職事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擴大了永業田的范圍。唐代永業田分為兩種。一種是官僚貴族永業田。開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規定王公以下,職事官、散官、勛官均按爵位、品級受永業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勛兼有者,則擇其標準高者給予,不重復計算。親王受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上柱國30頃為最高額,以下遞減,至男爵、職事官從五品尚有5頃,武騎尉30畝。天寶十一年 (752年) 規定六品以下也受永業田。另一種是一般民戶的永業田。開元 (713—741) 間的兩次詔令規定: 21歲至59歲的丁男,18歲以上的中男給永業田20畝。丁男、中男以外的人為戶主者,也給永業田20畝。工商業者受永業田10田 (狹鄉不給),官戶受永業田20畝。永業田均用于種桑、榆、棗樹。永業田有余可出賣,不足可買入。民戶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可聽賣永業田。五品以上勛官的永業田可聽其買賣。(2) 習慣上對私有土地的稱呼。
“永業田”的單字解釋
【永】:1.水長:江之永矣。2.副詞。久遠;永遠:永不掉隊。
【業】:1.行業: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飲食業。各行各業。2.職業:就業。轉業。業余。無業。3.學業:肄業。修業。畢業。結業。4.事業:功業。創業。業績。5.產業;財產:家業。業主。6.從事(某種行業):業農。業商。7.姓。8.佛教徒稱一切行為、言語、思想為業,分別叫做身業、口業、意業,合稱三業,包括善惡兩面,一般專指惡業。9.已經:業已。業經。
【田】:1.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麥田。棉田。2.蘊藏礦物可供開采的地帶。專用于某些生產的土地:油田。鹽田。3.同“佃(tián)”。4.同“畋”。
“永業田”的相關詞語
* 永業田的讀音是:yǒng yè tián,永業田的意思:永業田 永業田亦稱“世業田”。(1)“世業”之名最早見于北魏。《魏書》卷一一○ 《食貨志》載北魏均田令:“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北齊時,改稱桑田為“永業田”。《隋書》卷二四 《食貨志》載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受之列。”此外,還有請墾官荒田制度,規定“職事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擴大了永業田的范圍。唐代永業田分為兩種。一種是官僚貴族永業田。開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規定王公以下,職事官、散官、勛官均按爵位、品級受永業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勛兼有者,則擇其標準高者給予,不重復計算。親王受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上柱國30頃為最高額,以下遞減,至男爵、職事官從五品尚有5頃,武騎尉30畝。天寶十一年 (752年) 規定六品以下也受永業田。另一種是一般民戶的永業田。開元 (713—741) 間的兩次詔令規定: 21歲至59歲的丁男,18歲以上的中男給永業田20畝。丁男、中男以外的人為戶主者,也給永業田20畝。工商業者受永業田10田 (狹鄉不給),官戶受永業田20畝。永業田均用于種桑、榆、棗樹。永業田有余可出賣,不足可買入。民戶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可聽賣永業田。五品以上勛官的永業田可聽其買賣。(2) 習慣上對私有土地的稱呼。
基本解釋
田制名。也稱世業田。田制名。也稱世業田。舊時稱私有土地為永業田或世業田。辭典解釋
永業田 yǒng yè tián ㄩㄥˇ ㄧㄝˋ ㄊㄧㄢˊ北周、隋、唐時所施行的田制之一。每丁授予桑田若干,種植定量桑、榆、棗,依法課稅。因可世代承耕,故稱為「永業田」。
永業田
永業田亦稱“世業田”。(1)“世業”之名最早見于北魏。《魏書》卷一一○ 《食貨志》載北魏均田令:“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北齊時,改稱桑田為“永業田”。《隋書》卷二四 《食貨志》載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受之列。”此外,還有請墾官荒田制度,規定“職事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擴大了永業田的范圍。唐代永業田分為兩種。一種是官僚貴族永業田。開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規定王公以下,職事官、散官、勛官均按爵位、品級受永業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勛兼有者,則擇其標準高者給予,不重復計算。親王受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上柱國30頃為最高額,以下遞減,至男爵、職事官從五品尚有5頃,武騎尉30畝。天寶十一年 (752年) 規定六品以下也受永業田。另一種是一般民戶的永業田。開元 (713—741) 間的兩次詔令規定: 21歲至59歲的丁男,18歲以上的中男給永業田20畝。丁男、中男以外的人為戶主者,也給永業田20畝。工商業者受永業田10田 (狹鄉不給),官戶受永業田20畝。永業田均用于種桑、榆、棗樹。永業田有余可出賣,不足可買入。民戶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可聽賣永業田。五品以上勛官的永業田可聽其買賣。(2) 習慣上對私有土地的稱呼。【永】:1.水長:江之永矣。2.副詞。久遠;永遠:永不掉隊。
【業】:1.行業: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飲食業。各行各業。2.職業:就業。轉業。業余。無業。3.學業:肄業。修業。畢業。結業。4.事業:功業。創業。業績。5.產業;財產:家業。業主。6.從事(某種行業):業農。業商。7.姓。8.佛教徒稱一切行為、言語、思想為業,分別叫做身業、口業、意業,合稱三業,包括善惡兩面,一般專指惡業。9.已經:業已。業經。
【田】:1.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麥田。棉田。2.蘊藏礦物可供開采的地帶。專用于某些生產的土地:油田。鹽田。3.同“佃(tián)”。4.同“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