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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錄事的讀音 錄事的意思

    錄事 錄事:漢語詞匯 錄事:中國古代官職 錄事 (漢語詞匯)1.指 民國 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 老舍《趙子曰》第二十:“他說只有文書科有一個錄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豐銀行的錄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進士所推舉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狀元與同年相見后,便請一人為錄事,其馀主宴、主酒、主樂、探花、主茶之類,咸以其日辟之。”原注:“舊例率以狀元為錄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題名游賞賦詠雜紀》:“ 崔沆 及第年為主罰錄事,同年 盧彖 俯近關宴,堅請假往 洛 下拜慶,既而淹緩久之…… 沆 判之。” 3.稱會飲時執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鄉日月·律錄事》:“夫律錄事者須有飲材……觥錄事宜以剛毅木訥之士為之。” 唐·元稹《黃明府詩》序:“小年曾于 解縣 連月飲酒,予常為觥錄事。曾于 竇少府 廳中,有一人后至,頻犯語令,連飛十二觥,不勝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六:“ 蘇叔黨 政和 中至 東都 ,見妓稱‘錄事’,太息語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變古, 唐 以來舊語盡廢,此猶存 唐 舊為可喜。’前輩謂妓曰‘酒糾’,蓋謂錄事也。 相藍 之東有 錄事巷 ,傳以為 朱梁 時名妓 崔小紅 所居。” 5.開設賭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糾帥蒲博者,謂之公子家,又謂之囊家,亦謂之錄事。”
    • shì

    “錄事”的讀音

    拼音讀音
    [lù shì]
    漢字注音:
    ㄌㄨˋ ㄕˋ
    簡繁字形:
    錄事
    是否常用:

    “錄事”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錄事 lùshì

    [copyist;an office clerk] 舊時政府機關中管記錄、繕寫的小吏

    郡錄事駭之。——明· 高啟《書博雞者事》

    辭典解釋

    錄事  lù shì  ㄌㄨˋ ㄕˋ  

    職官名。舊時各官署繕寫文件的官員。

    唐代科舉考試,同年及第者聚會,便請一人為錄事,主持宴席間的應酬事務。最初由狀元擔任,后多改以妓女充任。

    網絡解釋

    錄事

    錄事:漢語詞匯
    錄事:中國古代官職

    錄事 (漢語詞匯)

    1.指 民國 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
    老舍《趙子曰》第二十:“他說只有文書科有一個錄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豐銀行的錄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進士所推舉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狀元與同年相見后,便請一人為錄事,其馀主宴、主酒、主樂、探花、主茶之類,咸以其日辟之。”原注:“舊例率以狀元為錄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題名游賞賦詠雜紀》:“ 崔沆 及第年為主罰錄事,同年 盧彖 俯近關宴,堅請假往 洛 下拜慶,既而淹緩久之…… 沆 判之。”
    3.稱會飲時執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鄉日月·律錄事》:“夫律錄事者須有飲材……觥錄事宜以剛毅木訥之士為之。”
    唐·元稹《黃明府詩》序:“小年曾于 解縣 連月飲酒,予常為觥錄事。曾于 竇少府 廳中,有一人后至,頻犯語令,連飛十二觥,不勝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六:“ 蘇叔黨 政和 中至 東都 ,見妓稱‘錄事’,太息語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變古, 唐 以來舊語盡廢,此猶存 唐 舊為可喜。’前輩謂妓曰‘酒糾’,蓋謂錄事也。 相藍 之東有 錄事巷 ,傳以為 朱梁 時名妓 崔小紅 所居。”
    5.開設賭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糾帥蒲博者,謂之公子家,又謂之囊家,亦謂之錄事。”
    錄事

    “錄事”的單字解釋

    】:同“”。
    】:1.事情:國事。公事。2.事故:出事。平安無事。3.職業:謀事。4.關系;責任:回去吧,沒有你的事了。5.從事:大事宣傳。6.侍奉;伺候:事親。不事王侯。

    “錄事”的相關詞語

    * 錄事的讀音是:lù shì,錄事的意思:錄事 錄事:漢語詞匯 錄事:中國古代官職 錄事 (漢語詞匯)1.指 民國 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 老舍《趙子曰》第二十:“他說只有文書科有一個錄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豐銀行的錄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進士所推舉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狀元與同年相見后,便請一人為錄事,其馀主宴、主酒、主樂、探花、主茶之類,咸以其日辟之。”原注:“舊例率以狀元為錄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題名游賞賦詠雜紀》:“ 崔沆 及第年為主罰錄事,同年 盧彖 俯近關宴,堅請假往 洛 下拜慶,既而淹緩久之…… 沆 判之。” 3.稱會飲時執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鄉日月·律錄事》:“夫律錄事者須有飲材……觥錄事宜以剛毅木訥之士為之。” 唐·元稹《黃明府詩》序:“小年曾于 解縣 連月飲酒,予常為觥錄事。曾于 竇少府 廳中,有一人后至,頻犯語令,連飛十二觥,不勝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六:“ 蘇叔黨 政和 中至 東都 ,見妓稱‘錄事’,太息語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變古, 唐 以來舊語盡廢,此猶存 唐 舊為可喜。’前輩謂妓曰‘酒糾’,蓋謂錄事也。 相藍 之東有 錄事巷 ,傳以為 朱梁 時名妓 崔小紅 所居。” 5.開設賭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糾帥蒲博者,謂之公子家,又謂之囊家,亦謂之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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