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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苗法的讀音 青苗法的意思

    青苗法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后于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廢止。
    • qīng
    • miáo

    “青苗法”的讀音

    拼音讀音
    [qīng miáo fǎ]
    漢字注音:
    ㄑㄧㄥ ㄇㄧㄠˊ ㄈㄚˇ
    簡繁字形:
    是否常用:

    “青苗法”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后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

    辭典解釋

    青苗法  qīng miáo fǎ  ㄑㄧㄥ ㄇㄧㄠˊ ㄈㄚˇ  

    宋神宗時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財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間農家經濟拮據時,政府可貸款給農民。秋收后,農民再將本息一并歸還政府,以免農民受高利貸剝削。

    網絡解釋

    青苗法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后于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廢止。

    “青苗法”的單字解釋

    】:1.黑色:青布。青線。2.綠色(多用于植物)或藍色(用于天空):青草。青天。3.青草或沒成熟的莊稼:踏青。看青。4.青年:老中青。5.青海的簡稱。
    】:1.初生的種子植物,有時專指某些蔬菜的嫩莖或嫩葉:幼苗。青苗。麥苗兒。豆苗兒。蒜苗。韭菜苗。間苗。補苗。2.事物顯露出來的跡象:苗頭。礦苗。3.后代:苗裔。他們家就這一根苗兒。4.某些初生的飼養的動物:魚苗。豬苗。5.疫苗:牛痘苗。卡介苗。6.(苗兒)形狀像苗的東西:火苗兒。7.姓。
    】:1.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稱,包括法律、法令、條例、命令、決定等:合法。犯法。變法。軍法。婚姻法。繩之以法。依法治國。2.方法;方式:辦法。用法。土法。加法。這件事沒法兒辦。3.標準;模范;可以仿效的:法帖。法書。取法乎上。4.仿效;效法:師法。法其遺志。5.佛教的道理:佛法。現身說法。6.法術:作法。斗(dòu)法。7.姓。8.指法國:法語。法文。9.法拉的簡稱。一個電容器,充以1庫電量時,電勢升高1伏,電容就是1法。

    “青苗法”的相關詞語

    “青苗法”造句

    為了緩和階級矛盾,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更張,施行了"青苗法"。

    為了緩和階級矛盾,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易轍,施行了青苗法

    他推行的青苗法雖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但也加重了農民負擔,其害甚于加賦稅,最終因得不到社會各階級的支持而失敗。

    秋田縣的調查方法是從稻田中逐塊割取植株的青苗法,與糧食廳采用的不分田塊進行的混合法相比,查出的濃度會明顯偏高。

    熙寧三年,青苗法,改諸路更戍法,推保甲法,募役法……

    其中最受關注的“青苗法”規定,在每年夏秋兩收前,民戶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

    利國利民的青苗法,他們執行起來,就不管百姓愿意不愿意,硬性攤派,強造政績工程;攤派后,又加息,嚴酷追債。

    就理論上來說,王安石的“青苗法、市易法”是可以實施的。

    王安石在鄞縣做官時曾經做過類似青苗法的試驗,“貸谷于民,立息以償”,效果很好,為什么推廣到全國就出了大問題呢?其實道理也不難理解。

    比如“青苗法”,本意上就是充分考慮到農民的利益的,而且,他在鄞縣做官時試驗過,“貸谷于民,立息以償”,效果不錯。

    * 青苗法的讀音是:qīng miáo fǎ,青苗法的意思:青苗法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后于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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