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辟造句
“大辟”的解釋
大辟[dà bì] 大辟 大辟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稱。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稱“死刑”。(1)周代的大辟,據《刑書釋名》分為七等,1.斬,誅之斧鉞;2.殺,殺以刀刃棄市,即刑于市,與眾共棄之;3.搏,去其衣而磔之;4.焚,以火燒殺之;5.辜磔之,指焚裂尸體;6.踣,斃之于市場;7.罄,縊之使斃于隱處。(2)秦代的大辟,有:1.斬;2.梟首;3.車裂;4.棄市;5.腰斬;6.體解即支解;7.磔;8.蒺藜等。又據《漢書·刑法志》大辟復有:1.鑿顛,鑿去頂顛;2.抽脅,抽去肋脅;3.鑊烹,在鍋里煮死。(3)漢時稱廢除秦苛酷之刑,然漢初誅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于市。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廢除以上酷刑后,大辟之刑為腰斬、棄市、梟首、磔。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為棄市。 大辟是古五刑之一,初謂五刑中的死刑,俗稱砍頭,隋后泛指一切死刑。語出《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清· 方苞《獄中雜記》
用“大辟”造句 第1組
1、 時明帝喜發舉,數有以輕微而致大辟者,朗終不能有所諫止,又未嘗進一善人,帝亦以是親愛;每顧問之,多呼其小字阿穌,數加賞賜,為起大第於京城中。
2、 盡削圣武所用酷峻之法,廢酷刑十三種,減大辟九十六條,減流入徙者七十條,削繁去蠢,寬仁慎刑。
3、 十月十二日昧爽以前,大辟罪以下,罪無輕重,已發沉,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系囚見徒,常赦所不愿者,咸赦除之。
4、 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
5、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辟天下寒士俱歡顏。
6、 (隋前)墨劓刖宮大辟(隋后)笞杖徒流死。
7、 三當家的手舞大刀邊砍邊罵,又是一個仰頭大辟,不過剛剛舉起的大刀,怎么也沒有落下來。
8、 大辟之刀完美的滿足了這個條件。
9、 有司奏壹大辟,或以為宜加焚裂,用彰元惡。
10、 制奉先縣同赤縣,以所管萬三百戶供陵寢,三府兵馬供宿衛,曲赦縣內大辟罪已下。
11、 到了唐后期,雖經戰亂,但山東農業生產仍在發展,“田疇大辟,庫倉充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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