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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親的讀音 議親的意思

    議親 我國封建法律八議之一,指對皇親國戚犯罪給以特別程序審議并減免其刑罰的制度。 源于西周之“議親之辟”。秦代崇尚法家學說,對宗室嚴加防范,不設此制。漢代有議親的法律規定。曹魏新律確立八議制度,議親居八議之首。歷代沿用不改,只在親屬范圍上有所變動。 《唐律疏議·名例》 “八議”條:“一曰議親”,注云:“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疏議曰:“義取內睦九族,外葉萬邦,布雨露之恩,篤親親之理,故曰議親。”即皇帝蔭及五服之外的袒免親及五服內親,凡皇帝之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皇帝本人四從兄弟等袒免親及緦麻以上五服親,皆在此列;太皇太后蔭及五服之內的所有親屬,亦即緦麻以上親,凡遠至二太后的曾祖兄弟、祖從父兄弟、父再從兄弟、二太后本人的三從兄弟等緦麻親,近至小功、大功、齊衰、斬衰等五服親、皆在所蔭之列;皇后蔭及五服內小功以上親,遠至皇后祖父之兄弟、父之從父兄弟、皇后本人之再從兄弟等小功親,近至大功、齊衰、斬衰等五服親,皆在所蔭范圍內。 《明律》議親的親屬范圍擴大至“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即皇太子妃的本宗伯叔父母、姑、兄弟及兄弟之子等大功親,以及齊衰、斬衰等五服親,也屬于議親之親屬范圍。 《清律》規定與《明律》同。
    • qīn

    “議親”的讀音

    拼音讀音
    [yì qīn]
    漢字注音:
    ㄧˋ ㄑㄧㄣ
    簡繁字形:
    議親
    是否常用:

    “議親”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1.古刑法八議之一。謂對于皇親國戚進行特別審議﹐以減免其刑罰。 2.議婚﹔說親。

    辭典解釋

    議親  yì qīn  ㄧˋ ㄑㄧㄣ  

    周代八辟法之一。五族之內及外親之有服者,有罪則議之,以期減免。見《周禮.秋官.小司寇》。

    商議婚事。
    《三國演義.第五四回》:「中年喪妻,大不幸也。骨肉未寒,安忍便議親?」
    《初刻拍案驚奇.卷一六》:「請個地理先生,擇地殯葬了王氏棺訖,那時便漸漸有人來議親。」

    網絡解釋

    議親

    我國封建法律八議之一,指對皇親國戚犯罪給以特別程序審議并減免其刑罰的制度。
    源于西周之“議親之辟”。秦代崇尚法家學說,對宗室嚴加防范,不設此制。漢代有議親的法律規定。曹魏新律確立八議制度,議親居八議之首。歷代沿用不改,只在親屬范圍上有所變動。
    《唐律疏議·名例》 “八議”條:“一曰議親”,注云:“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疏議曰:“義取內睦九族,外葉萬邦,布雨露之恩,篤親親之理,故曰議親。”即皇帝蔭及五服之外的袒免親及五服內親,凡皇帝之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皇帝本人四從兄弟等袒免親及緦麻以上五服親,皆在此列;太皇太后蔭及五服之內的所有親屬,亦即緦麻以上親,凡遠至二太后的曾祖兄弟、祖從父兄弟、父再從兄弟、二太后本人的三從兄弟等緦麻親,近至小功、大功、齊衰、斬衰等五服親、皆在所蔭之列;皇后蔭及五服內小功以上親,遠至皇后祖父之兄弟、父之從父兄弟、皇后本人之再從兄弟等小功親,近至大功、齊衰、斬衰等五服親,皆在所蔭范圍內。
    《明律》議親的親屬范圍擴大至“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即皇太子妃的本宗伯叔父母、姑、兄弟及兄弟之子等大功親,以及齊衰、斬衰等五服親,也屬于議親之親屬范圍。
    《清律》規定與《明律》同。

    “議親”的單字解釋

    】:1.討論;商量:自報公議。2.意見:建議。提議。3.評論:物議。無可非議。
    】:[qīn]1.有血統或夫妻關系的:親屬。親人。親緣。雙親(父母)。親眷。2.婚姻:親事。3.因婚姻聯成的關系:親戚。親故。親鄰。親朋。4.稱呼同一地方的人:鄉親。5.本身,自己的:親睹。親聆。親筆。6.感情好,關系密切:親密。相親。親睦。親疏。7.用嘴唇接觸表示喜愛:親吻。[qìng]〔親家〕夫妻雙方的父母彼此的關系或稱呼(“家”讀輕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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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親的讀音是:yì qīn,議親的意思:議親 我國封建法律八議之一,指對皇親國戚犯罪給以特別程序審議并減免其刑罰的制度。 源于西周之“議親之辟”。秦代崇尚法家學說,對宗室嚴加防范,不設此制。漢代有議親的法律規定。曹魏新律確立八議制度,議親居八議之首。歷代沿用不改,只在親屬范圍上有所變動。 《唐律疏議·名例》 “八議”條:“一曰議親”,注云:“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疏議曰:“義取內睦九族,外葉萬邦,布雨露之恩,篤親親之理,故曰議親。”即皇帝蔭及五服之外的袒免親及五服內親,凡皇帝之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皇帝本人四從兄弟等袒免親及緦麻以上五服親,皆在此列;太皇太后蔭及五服之內的所有親屬,亦即緦麻以上親,凡遠至二太后的曾祖兄弟、祖從父兄弟、父再從兄弟、二太后本人的三從兄弟等緦麻親,近至小功、大功、齊衰、斬衰等五服親、皆在所蔭之列;皇后蔭及五服內小功以上親,遠至皇后祖父之兄弟、父之從父兄弟、皇后本人之再從兄弟等小功親,近至大功、齊衰、斬衰等五服親,皆在所蔭范圍內。 《明律》議親的親屬范圍擴大至“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即皇太子妃的本宗伯叔父母、姑、兄弟及兄弟之子等大功親,以及齊衰、斬衰等五服親,也屬于議親之親屬范圍。 《清律》規定與《明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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