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讀音 財產保全的意思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 財
- 產
- 保
- 全
“財產保全”的讀音
- 拼音讀音:
- [cái chǎn bǎo quán]
- 漢字注音:
- ㄘㄞˊ ㄔㄢˇ ㄅㄠˇ ㄑㄨㄢˊ
- 簡繁字形:
- 財產保全
- 是否常用:
- 否
“財產保全”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民事訴訟中,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爭議涉及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對方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網絡解釋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的單字解釋
【財】:1.錢和物資的總稱:財產。財物。理財。2.姓。
【產】:1.人或動物的幼體從母體中分離出來:產婦。產科。產卵。產下一個男孩兒。2.創造物質財富或精神財富;生產:產銷。增產。轉產。3.出產:產棉。產煤。東北產大豆。4.物產;產品:土產。特產。水產。5.產業:家產。財產。破產。6.姓。
【保】:1.保護;保衛:保健。保家衛國。2.保持:保溫。保鮮。3.保證;擔保(做到):保質保量。保你一學就會。4.擔保(不犯罪、不逃走等):保釋。取保候審。5.保人;保證人:作保。交保。6.舊時戶籍的編制單位。參看〖保甲〗。7.姓。
【全】:1.完備;齊全:這部書不全。東西預備全了。棉花苗已出全。2.保全;使完整不缺:兩全其美。3.整個:全神貫注。全家光榮。全書十五卷。4.完全;都:全不是新的。不全是新的。他講的話我全記下來了。5.姓。
“財產保全”的相關詞語
“財產保全”造句
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
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 財產保全的讀音是:cái chǎn bǎo quán,財產保全的意思: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基本解釋
民事訴訟中,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爭議涉及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對方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1.錢和物資的總稱:財產。財物。理財。2.姓。
【產】:1.人或動物的幼體從母體中分離出來:產婦。產科。產卵。產下一個男孩兒。2.創造物質財富或精神財富;生產:產銷。增產。轉產。3.出產:產棉。產煤。東北產大豆。4.物產;產品:土產。特產。水產。5.產業:家產。財產。破產。6.姓。
【保】:1.保護;保衛:保健。保家衛國。2.保持:保溫。保鮮。3.保證;擔保(做到):保質保量。保你一學就會。4.擔保(不犯罪、不逃走等):保釋。取保候審。5.保人;保證人:作保。交保。6.舊時戶籍的編制單位。參看〖保甲〗。7.姓。
【全】:1.完備;齊全:這部書不全。東西預備全了。棉花苗已出全。2.保全;使完整不缺:兩全其美。3.整個:全神貫注。全家光榮。全書十五卷。4.完全;都:全不是新的。不全是新的。他講的話我全記下來了。5.姓。
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
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