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造句
“國法”的解釋
1、黨紀國法,至高無上;社情民意,不可看輕。
2、違犯黨紀國法的人一定要嚴加懲處。
3、對腐敗分子必須依法懲處,以嚴肅黨紀國法。
4、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受到了黨紀國法的懲處。
5、吾國民性最馴,惟薄于守法習慣,余望國民共守本國法律,習之既久,則道德日高。
6、黨紀國法,金科玉律,一塵不染;邪惡永退。
7、胸懷準則一身正氣,應寫丹心譜;嚴守國法兩袖清風,高唱正氣歌。
8、腐敗分子休想逃脫黨紀國法的制裁。
9、任何人也不得破壞黨紀國法。
10、金錢美色親情為官之試金石,國法黨紀條規從政之警示牌。
11、德國法西斯窮兵黷武,最終還是以失敗告終。
12、鄧*平法制思想從全局著眼,高屋建瓴,成為中國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
13、程序性辯護在我國法庭上日益多見,但由于舉證責任不明,程序性辯護處于一種"曲高和寡"的狀態。
14、此外,英國法律規定,在利物浦,只有熱帶魚商店的店員才能在公共場合袒胸露懷,這也讓人匪夷所思。
15、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法西斯侵略軍席卷歐洲各國,不可一世,但最終還是走上了歷史的被告席。
16、另一方面,英國法官屢屢發現或者認為自己發現在傳統法律文獻中存在缺陷或者曖昧不明之處。
17、對那些死皮賴臉與人民為敵的人,國法也難容。
18、對于那些不顧黨紀國法,恣意妄為的公職人員,必須堅決清查處理。
19、執法者應鐵面無私,如果徇私枉法,則國法尊嚴難顯。
20、疏而不漏如果有人膽敢以身試法,終將逃脫不了國法的懲罰。
21、君子雖然也愛錢財,但是需用合法的正當的途徑取得;小人放縱地追求財利,不顧天理國法。
22、勸君莫把*博沾,*博是個害人灘,害你下灘翻了船,害你妻離家又散,勸君莫講*博強,*博發財理不當,輸了錢來偷和搶,國法判你進牢房。
23、干部,要通過慎獨的辦法,在獨自活動無人監督的情況下,憑著高度自覺,按照道德規范和黨紀國法說話辦事,真正達到慎獨的境界。
24、如果誰對揭發檢舉的群眾進行打擊報復,誰就將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
25、因博友如此之多,又如此貧困而無法對他們進行控告,而且大多數將他們帶有誹謗文字的、沉思性質的文章聚集起來的博友并不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管轄范圍之內,因此英國法庭也是鞭長莫及。
26、盡管歷史表明過去的國際私法從理論到實踐都是國內法,并且在法律選擇上必須保證國內法的優先適用,但由于其局限性與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學界中主張內外國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27、強制拆除房屋應由法院執行,并張貼公告,可他們這些人行為,知法犯法,簡直無視中國法律。
28、為人不可心存僥幸,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終究難逃天理國法的制裁。
29、
30、國有國法,校有校規,不論在學校還是在校外,都不允許你為所欲為!
31、新中國法律規定,不允許父母包辦婚姻,更別說指腹為婚了。
32、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西歐大國法德實現和解后,西歐各國在上世紀70年代踏上了通往"歐盟"的康莊大道。
33、國法公平不可失,所以寧可大義滅親,不可因私廢法。
34、雖然非洲聯盟、聯合國以及前幾內亞殖民國法國提出了嚴厲的批評,但卡馬拉上尉似乎仍執迷不悟。
35、處于英國法律市場低端的公司則都忐忑不安地等著國內市場自由化。
36、在其宣布不再依照中國法律審查其互聯網搜索結果并退出中國兩周年之際,谷歌正快馬加鞭為其新的計劃做準備。
37、然而,正是這些富于多元化特色的法制融入,為儒家思想束縛下步履蹣跚的中國法制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才使中國古代立法建制創造出世人注目的輝煌,中華法系才會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而躋身于世界大法系之列。
38、想一想那些振振有辭倡言中國法官,甚至是鄉鎮派出法庭的法官佩飾假發這類讓人笑掉大牙的儻論,便不難理解其間的勾連。
39、不是我六親不認,而是辦事有規章制度,我不能以權謀私,違犯黨紀國法啊!
40、該書主編張晉藩先生是一個著作等身的學者,身兼教職,筆耕不輟,在清代法制史研究方面著述頗多,同時他還是中國法制史研究的積極倡導者和多次學術會議的組織者。
41、勤政廉潔人民拍手稱快,奢淫腐敗黨紀國法不容。
42、沒有聽說過某部鮮為人知的外國法律不能成為抗辯的理由。
43、為人不可心存僥倖,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終究難逃天理國法的制裁。
44、盡避歷史表明過去的國際私法從理論到實踐都是國內法,并且在法律選擇上必須保證國內法的優先適用,但由于其局限性與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學界中主張內外國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45、那個貪婪無恥的小人,終于受到國法的嚴厲制裁。
46、第二世界大戰時,德國法西斯侵略軍席卷歐洲各國,不可一世,但最終還是走上歷史的被告席。
47、這些都從根本上阻礙了近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導致近代中國憲政運動一波三折。
48、國法公平不可失,所以寧可大義滅親,不可因私廢法。
49、在企業經營全球化和我國法律環境趨勢下,董監事面臨訴訟風險日漸升高,公司可藉由投保董監責任險分散其財務與法律風險。
50、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群眾搬遷,都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
